发挥协商民主制度优势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机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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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先把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纳入民主协商的范围并作出长期规划,排出民主协商的工作日程集思广益,同心协力,必然会有力地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协商民主制度优势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圜潘庆云司法保障机制的重要性历来被国际人权公约所强调,它既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高低的基本标志,也是人权保障水平的集中反映。而要真正实现人权的司法保障,必须有一个前提和两个必备的途径。一个前提是司法独立;两个途径是司法审判和司法审查,即通过司法审判保护人权,通过司法审查维护宪法权威、促进立法法治化、监督依法行政,从而保障人权。此外,司法机关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保障人权。鉴于特定的历史和现状,从中国国情出发,发挥多党

2、合作和协商民主的优势,可以加速建成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乃至全部人权保障制度。首先,在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前提即司法独立原则已正式载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的法律之中。如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K忑亡=:一!型夕二j引j趔;茹J:二兰匿万方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授权并要求司法机关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平公正,并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这是人权司法保障的先决条件。既然有了司法独立原则这一前提和先决条件

3、,下面着重对实现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具体途径以及发挥协商民主的优势,促进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讨论。一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几个方面(一) 通过司法审判保护人权一是赋予法院对违宪案件的审判权。人权司法是人权司法保障的前提。因人权由宪法规定和保障,赋予法院以违宪案件审判权是实现人权司法的一个关键,即实现有效的人权司法保障的组织保证,这个问题一定要解决。解决的方式有两种,成立宪法法院,或者赋予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对违宪案件的审判权。取得经验后,再把这种权力延伸到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级法院,但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拥有最终裁决权。二是具有对违宪案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实现对人权的

4、司法保障。运用宪法明示性权利条款直接保护人权。我国宪法包含了若干明示性权力(clearlyindicate powers),如第3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6条第一款“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37繁人身自由权”,第42条“公民有劳动的权力和义务”,第45条“受教育的权利”,第48条“妇女的平等权”等等,被赋予宪法实施权利的法院可以直接运用宪法做出判决,以保障公民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运用通过司法实践发现的默示性权利保护人权。默示性权利(tacit declarationpowers)是指宪法没有明文规定,而是由宪法权利实施法院依据宪法文本和内在逻辑结构,还有这些条款

5、的立法背景、历史沿革等相关情形,进行合理分析判断,从而产生的默示性权利和自由。由于宪法中许多条款具有限制政府等机构公权的作用,从而使法院在审判等司法实践中发现这些万方数据默示性权利和自由。法院可以以之为据,保护公民的人权。通过适用宪法权力条款间接保护人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也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及各级政府的各种权力。这些规定都有配置权力同时也限制权力的作用。具有宪法实施权力的法院适用宪法处理相关案件,可以适用宪法中的权力条款对案件加以审查,审查这些权力或公权机关立法或建章立制是否合宪,从而达到保护公民人权的功

6、效。运用国际人权条约中的有关规定保护人权。随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我国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和条约已不在少数,中国参加的与人权有关的国际公约计有四大类:与人权有关的国际组织章程;联合国大会或者联合国主持订立的国际人权公约;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公约;国际人道主义的公约,共有64个以上。这些公约和条约的规定或精神在我国民商、刑事、行政立法中也有相应的表述或一定程度的体现,但不可能悉数反映在我国的立法中。按惯例,没有国内的相关实施性法律,这些业经我国批准的公约和条约不会自然生效。既然我国业已批准这些公约和条约,就应当切实贯彻执行。贯彻执行的途径有二:一是对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些公(条)约,规划并逐步制定实

7、施性法律。二是在实施性法律出台、实施之前,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可以酌情承认它们对国内公权的约束力,以此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自由。由于中国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数量较大,最高立法机关应当将之梳理并予以公布,公布公约内容、中国批准加入的时间、对中国生效的时间,以及中国保留所涉条款。这是率先应当做好的工作。当然,赋予法院对违宪案件的审判权只是宪法保障制度(在我国称之为“宪法监督制度”,西方国家一般称之为“违宪审查制度”)的一部分。西方国家可以赋予最高法院以完全的违宪审查权或宪法的最高实施权,包括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和对违宪案件的审判权。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最高权力机关,法院由其产生并监督。

8、因此,法院无权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解决的办法是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法律以下层级规范的合宪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法律所涉及的宪法问题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权加以解决。违宪案件审判和有效的宪法监督可以构成完整的中国特色人权司法,从而进一步确立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二) 通过司法审查保障人权一是通过对立法法治化进行审查,保障人权。立法法治化的关键在于制定一部合乎正义的宪法,然后要切实保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对包括立法在内的国家各种活动的合宪性进行监督和审查。司法审查是实现立法合法化最为高效的机制。法治社会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对权力的制约,是权力受到法律的监控。而控制权力最

9、重要的途径是司法。但是问题是由谁来确定限制和进行审查。西方学者认为,惟一可行的选择方案就是将这一权力交与法官。二是通过对依法行政进行审查,保障人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行政权是唯一行使权力直接干预社会生活的权力形态。对万方数据匪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规制行政权力依法运行、防止损害行政行为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设置。司法通过对行政权力配置资源、安排利益的审查,保证行政权力的运行、资源和利益的分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因而司法审查制度被视作法治行政最可靠的制度保障。三是通过司法审查,维护宪法的至上地位,保障人权。司法审查以宪法为圭臬,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扩张,在公权主体的行为互动中规约立法权和行政权对宪

10、法设定的权力分配秩序的挑战,这样可以维护宪法的至上权威,保障人权。=、发挥协商民主制度优势,促进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首先,凭借协商民主优势,推进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建设。建议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工作纳入民主协商的范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特别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对协商程序、协商平台、协商内容(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均有明确规定,从而首次对协商民主在优化和改革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意义上加以高度的评价与肯定。我认为,为了提高协商的效果和发挥民主协商的优势,对一些重大法律和政治决策也可以进

11、行协商。再者政治协商应当协商政治,这也正是人民政协制度建立的初衷。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人权的落实与保障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涉及政治、行政、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与民生、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十分密切,将人权保障首先是人权司法保障纳入民主协商的范围完全是顺理成章的事。其次,人民政协可以在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工作中,发挥独特的作用。人民政协的职能范围包括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但在发展中逐渐被明确为“政治协商

12、”的“协商”始终是其核心和基本的职能。协商过程实际上是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过程。作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主体和平台,对公共权力的运作发生直接的影响。从目前来看,政协对公权力的影响至少包括调查权、参政权、议政权和监督权等,这已是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文件所规定的。有专家认为,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实践主体,还应该履行如下职责:其一,对行政主体制定的法规、规章和执法行为进行必要的审核和质询。行政主体有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必要的程序,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予以回复。其二,按照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之中的原则要求,任何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或作出的司法解释,在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前,

13、应先在政协进行协商,取得大体一致的共识后再提交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第三,政协委员有权通过视察、调查等方式对国家法律、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有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监督。万方数据DEMOCARCY民主经纬人民政协不是权力机关,但是它作为协商民主的实践主体和重要平台,充分发挥现有职责并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和对公权力运行的影响,其工作成效必能促进和配合对国家授权的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审判保护人权,通过司法审查保障人权等项工作,从而在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工作中发挥独特而卓越的作用。当然,只有确保人民政协对公共权力的影响力得以正当有效的行使,才可以充分发挥上述作用,这就期待有相关的

14、法律对此进行明确界定和保障。再次,发挥制度优势,同心协力,把人权司法保障工作做得更完美。据悉,国外宪法法院或被赋予对宪法的最高实施权力的最高法院在宪法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很大,原因有二:一是实施宪法会缺少明示性权利条款的支持,二是制宪者落后的立宪理念。在我国,由于执政党执政理念的与时俱进,对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和政府等公权机关在人权保障方面由于有执政党的把舵,目标一致,互相之间可以有监督、制约和制衡,但不会有因价值观念和人权理念的差异而造成对峙,更不会产生无原则的扯皮。建议先把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纳入民主协商的范围,并作出长期规划,排出民主协商的工作日程,集思广益,同心协力,必然会有力地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我相信,有党的正确领导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再加上民主协商的独特优势,在人权司法保障乃至整个人权保障和人权事业方面,我们可以比资本主义国家做得更好,从而为全人类的人权事业做出我们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圈(作者为华东政法学院法学教授)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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