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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土地承包合同范文合集7篇土地承包合同范文合集7篇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运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特别重要的因素。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土地承包合同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土地承包合同 篇1近期随着国家农业政策的调整,许多省、直辖市、自治区相继出台减免农业税的政策,特殊是黑龙江省、吉林省两大粮食主产区进行农业税减免试点,由此引发大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急剧增多,诉讼争议的焦点大多为农业税减免能否引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干脆关系到国家农业政
2、策的贯彻执行,干脆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干脆关系到农夫的切身利益。在审判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税收减免属国家政策调整,是合同成立时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是在合同成立后,与合同当事人无关的客观缘由发生的,假如接着履行合同明显失去公允,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现行法律并没有建立情势变更制度,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风险和机遇共存,当事人既要担当风险责任,同时也享有机遇所带来的利益,变更合同反而显失公允,因此农业税减免不能引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笔者同意后者的看法,其理由如下:一、我国现行法没有建立情势变更制度,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制度或原则,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提
3、出来的,已为一些国家和法律所确定。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因不行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缘由,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异样改变,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失,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围绕要不要建立情势变更制度,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见建立情势变更制度的认为,依据公允原则,应当建立情势变更制度;反对建立情势变更制度的认为,什么是情势变更,各国的理解不尽一样,界限不好确定,规定会产生情势变更原则的滥用,会影响合同的履行,不应建立情势变更制度。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实行
4、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约定由流转后享有土地经营权的人向国家缴纳农业税,由于国家农业税的减免使土地承包金、出租金、转让金提高幅度较大,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获得较大利益,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因土地流转没有享受到国家农业税减免带来的实惠,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增加承包金、出租金、转让金,甚至要求解除合同,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引发大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诸法院或申请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后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视为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于我国没有建立情势变更制度,恳求
5、变更或解除合同没有依据,应被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驳回恳求。二、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怜悯势变更制度的沿革来看,没有最终确立情势变更制度。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看法(下文简称看法),规定了因国家税收、价格等政策的调整,致使收益状况发生较大改变的,应当允许合同变更。由于我国当时处于商品经济阶段,国民经济不发达,减免农业税会造成国库空虚,国家对农业税的征收只能在征收幅度上进行微调,不行能大幅度减收或免收;价格也受国家政策的调整,从而引发价格的波动,对合同当事人的收益状况会产生肯定的影响。为了平衡合同当事人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可
6、以变更合同的司法说明,是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国民经济状况及农夫的收入状况相适应的。 国家税收的调整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也是不以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符合情势变更的特征。这一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对于当时农村承包政策的贯彻和执行起到较大作用,也是我国关于确立情势变更制度的一次偿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司法说明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文简称规定)规定了“对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金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爱护,对当事人单方要求变更承包金的,不予支持”
7、。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农业承包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承包金,对单方变更承包金的恳求,不予支持。该规定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并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看法同时废止。”可见随着看法的废止,情势变更的规定也同时失效。20xx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适应,也没有建立情势变更制度。20xx年7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样,且接
8、着履行又显失公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发生变更的客观状况,根据公允原则处理。”该规定仅限制两种状况,一种是承包方将土地无偿流转,另一种是承包方不仅不收流转价款,反而向对方支付费用。这两种状况之所以可以变更,是因为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允,是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解除了承包方将土地无偿流转的状况,承包方将土地有偿流转,依法不应变更合同,更不能解除合同。从适用的原则来看,确定了适用公允原则。从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沿革来看,并没有最终确立情势变更制度,最高院虽然曾做过有益的偿试,但为了保持法律和司法说明的一样性,也已被废止,所以在审判实践中,不应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从情势变更的适用程序来看,情势变更仅适
9、用当事人协商变更。在发生情势变更的状况时,并非自动地发生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后果,当事人须经肯定的程序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概括起来,有以下两种状况: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运用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因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事实上是订立一个新合同来变更或终止原订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发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约,假如另一方当事人对要约予以承诺,变更或解除合同即可成立;如另一方当事人不予承诺,原合同接着有效。二是当事人一方行使变更或解除权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合同变更或解除权是当事人一方以其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权利,属于形成
10、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歼灭的权利。变更权和解除权是形成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变更权或解除权的产生,一是合同的约定,二是法律干脆的规定。合同约定附变更条件的,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见发生情势变更的状况时,一方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需具有法律干脆规定的事项,这种法定事由不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干脆规定的。而我国现行法并没有建立情势变更制度,因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享有因“情势”而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向另一方当事人传达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看法,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因对方当事人不享有变更或解除
11、合同的权利而拒绝承诺,由此产生纠纷,即使诉诸法律,由于不享有变更或解除权,其恳求也不应得到支持。我国农业税减免政策的出台,是国家对农业的资金投入,是为了激励从事农业生产的农夫的生产主动性,使已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农夫获得利益。而转让土地经营权者早已离开农村,他们在城镇大多有较稳定的收入,已经融入城镇建设之中。假如允许合同变更,真正获得实惠的不是因受让而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农夫,而是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农夫,从而变更了我国对农业资金投入的方向,使资金流失,与我国农业税减免政策相悖,也不能起到调动农夫生产主动性的作用,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土地承包合同 篇2甲方: (发包方)乙方: (承包方)一、为发
12、展我县的水果生产,乙方在 镇 村 组承包甲方土地进行业生产, 地名、面积 亩(详细面积、地点见附表)。二、承包土地用途乙方承包土地用于种植经济作物及果树。三、承包期限从20xx年4月1日起至20xx年4月1日止共x年。四、承包交付时间及方式实行先交承包费后运用承包土地的原则。双方商定:第一、土地租金每亩为800元/亩(每年4月1日前交租金)。其次、承包完第一年以后其次年起每亩升30元/亩。(第一年800元,其次年830元,第三年860元,照此累计)。五、假如遇到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归甲方全部,地面附着物赔偿费及青苗费归乙方全部。六、为便利生产,乙方在承包土地范围内修建电灌站、工房道路、围墙、排
13、洪沟等,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全部投入均归乙方全部。七、承包期间乙方用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配甲方村民。八、承包期间乙方必需信守合约,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违约,否则将追究违约方的责任,违约按每亩赔偿1000元计算。九、乙方所建房子、电灌站、道路、水井、水池、围墙、排洪沟等,到期后,假如甲方不须要留用的,乙方肯定要还原耕作面积为了保障复耕,承包满五年,第六年4月1日乙方交复耕押金壹万元,到各组组长妥当保管,承包满十年,第十一年4月1日,再交复耕押金贰万,耕作面积还原后,组长把押金退还乙方。十、承包期间,乙方不得随意转让,不得种树,不得挖鱼塘。十一、此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生效,以后所
14、签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土地承包合同 篇3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身份证号码: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身份证号码:_经村民大会探讨,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甲方确定将合同约定山林进行发包给乙方经营。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同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一、承包范围位于村南_与_柳林交界处南北_米,东西_米,合计面积_亩;_以南与_、柳林交界处南北_米,东西_米,合计面积_亩。以上共计面积_亩。边界:_。上述约定与政府核发的林权证不一样的,以林权证为准。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为_年,即从_年_
15、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三、承包费用及支付1、承包费用承包费标准以每亩每年_元标准计算,共计金额为_元整。2、定金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交纳定金_万元,此定金为保证双方不得反悔违约之用途。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没收定金,若无违约则抵顶乙方应付承包费用;若甲方违约则甲方需双倍返还定金。3、承包费支付承包费用实行分期付款方式:(1)_年_月_日前交纳承包费用的_%。(2)_年_月_日前交纳承包费用的_%。(3)_年_月_日前结清承包费用。(4)如上述付款时间届满时,因甲方缘由导致林权证未办理完毕,上述付款时间顺延至林权证办理完毕(以乙方收到林权证为准)之日。四、林权证办理1、甲方负责帮助乙方办理林权证及其他
16、政府规定的手续,办理过程中须要甲方协作的,甲方无条件赐予协作。2、办理林权证的费用根据以下第(_)种方式担当:(1)由甲方担当。(2)由乙方担当。(3)由甲方担当_%,乙方担当_%。五、权利与义务1、甲方对承包范围内原有的树木享有全部权,乙方不得随意采伐。2、在承包期限内,乙方对在承包范围内的荒山、坡地享有经营自主权,对自行种植的树木享有全部权。3、在承包期内,乙方可在承包范围内兴建护林房屋以便于管理。4、承包期内,乙方有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对林权进行处置,甲方无权以任何理由干涉。5、乙方对山林有承包管理和受益权,(子女亲属有继承权)。6、在承包期满后,若甲方接着发包,在同等
17、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7、甲方承诺:对甲方已经承包给他方的山林,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承包给乙方。六、违约责任1、甲方保证村民大会表决同意书系村民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甲方供应虚假村民大会表决同意书而导致本协议无效的,甲方除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当赔偿乙方经济损失_万元。2、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生产经营自主权,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_万元。3、承包期内,甲方强迫或者阻碍乙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_万元。4、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或者调整乙方承包林地,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_万元。七、其他1、合同期内,若因政府征用或其
18、他合法事由需终止合同,则承包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及林苗补偿以及预期收益补偿归乙方全部,同时甲方需退还剩余承包期间的承包费用。对于征用补偿标准由乙方同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甲方无权代理协商。2、甲方村民大会表决同意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系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法律效力,不因法人代表变更而变动;甲方:(签字)_乙方:(签字)_电话:_电话:_日期:_年_月_日日期:_年_月_日土地承包合同 篇4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同等、公允、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土地承包的详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承包内容:甲方愿将自己的位于 的复耕
19、地共 块(总计 亩)发包给乙方,由乙方承包经营管理,乙方自主确定承包地用途,甲方不得干扰。二、土地承包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承包期满后,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因土地、道路、水电须要修整,整修费用由乙方担当,因此免缴 年 月 日之前的承包费。)三、土地承包价款:承包土地每亩每年 元, 亩地 年总承包款为 元整。四、缴款方式:土地承包款以现金方式结算,分 次付清,第 次付款时间为 年 月 日;第 次付款时间为 年 月 日。如乙方不能按时交清承包款,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五、在承包期内甲方应给乙方供应经营便利,保证从风平马路到所包土地道路畅通,水路流畅,和本村村民享受同样的水价和电
20、价,不得干扰乙方经营。若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六、在承包期限内,如乙方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扶持及国补政策,扶持资金与补贴归乙方全部,与甲方无关。七、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吵,提请运城市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八、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借故终止合同。以上全部条款,甲、乙双方均应自觉遵守,若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10000元,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应负责赔偿。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镇政府、村委会各留存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镇政府(签字盖章):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甲 方: (签字)乙 方: (盖章)年 月 日土地承包合同 篇5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依
2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前楼村委会同意后,在同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土地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承包范围甲方将位于本村西 郑本宏厂房西侧部分土地承包给乙方,面积为 2亩。其四至范围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其次条 承包期限承包期三十年,即从二O年月日起至二O年月日止。第三条 承包价款及交款方式承包期内,乙方每年需按每亩地700斤麦子共计1400斤麦子交给甲方,乙方于合同签订后需每年按合同的起始日期上交给甲方本年度的1400斤麦子,甲方出具收据。乙方除每年定时定量上交1400斤麦子外,乙方在合同期内
22、不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土地费用。第四条 甲方的权责1、甲方应当保证承包合同范围内土地的经营运用权属、四至边界与村民等他人无任何纠纷和争议。如发生问题,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2、承包期内,甲方同意乙方在承包范围内从事农业种植,养殖等多种经营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有权从事非农业生产,可以充分开发利用承包范围内的资源进行生产、生活等固定设施投入。如须要办理审批手续,甲方无条件的赐予支持帮助,手续费用乙方自负。3.对于乙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国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如有贷款、现金或物资等扶持政策,甲方应主动帮助申报,全额安排给乙方,不得不协作或从中截
23、留。4、甲方要敬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爱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扰,乙方所承包土地的开发治理费用投入、固定设施投资全部由乙方自行担当;乙方自行生产建设投入后形成的资产仍归自己全部。第五条 乙方的权责1、乙方对所承包土地的承包期内经营运用权,以及承包期内生产建设投入所形成的资产有转让权和继承权。2.乙方在不影响自己的生产经营、不损坏自己切身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为承包范围外周边的村民供应与自己生产经营范围相关联的有益的生产服务。3、乙方需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合法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 合同终止1、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情愿接着承包经营,双方同样条件下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
24、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后归甲方全部,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2、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第七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必需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第八条 其他附则1、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托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
25、一份。3、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签字):二O 年 月 日土地承包合同 篇6甲方:乙方;一、 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将位于_屯_亩耕地承包给乙方。二、 承包期限: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土地承包费_元,分两次性交清。第一笔款自签字日交首笔款_元,余款_在 年 月 日全部交完三、 边邻四至:东至 西至南至 北至 。四、 双方权利和义务:1、 乙方不得变更土地用途只能用作耕地。2、 期满后甲方假如接着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利。3、 耕地的国家补贴款有甲方享有。五、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如单方违约将付给对方土地承包费两倍的违约金。六、 本合同一式
26、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土地承包合同 篇7裁判要旨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为便利耕种管理,对其取得的承包土地进行互换,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因未签订书面协议、未向发包方报备而无效。互换协议履行后,一方不得以未约定互换期限为由主见随时解除互换协议。案情 1999年,原告陈绍良以户的名义承包水田30年。20xx年,他与同村村民李荣仔口头商定互换承包地。之后,在交换的土地上,陈绍良挖塘养鱼,李荣仔种植水稻。20xx年初,李荣仔又改种茶树。同年底,陈绍良提出换回原承包地,被李荣仔
27、拒绝。陈绍良认为,二人互换承包地既未签订书面协议又未向发包方备案,且李荣仔变更用途种茶,因此互换协议无效。并且双方互换承包地未约定期限,属不定期合同,故自己可随时要求收回土地。20xx年8月,陈绍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荣仔将互换的承包地复原原状并返还。裁判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互换土地不违反法律规定,口头互换协议有效。互换土地向发包方备案仅为公示,不是互换协议的生效要件。互换后的土地均为农业用途,原告主见变更了土地用途与事实不符。互换未约定期限,互换期限应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原告不能以未约定期限为由随时主见解除互换协议。遂判决驳回了陈绍良的诉讼恳求。陈绍良不服,
28、上诉至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陈绍良与李荣仔之弟李小俤达成新的土地互换协议,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评析 承包地互换是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本案所涉及的未订书面协议、未备案、变更土地用途、互换合同解除等问题比较常见。1.承包地互换的效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便利耕种或者各自须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国家爱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互换是经营权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即为有效。实践中互换土地大都以口头方式进行。合同法明确可以口头
29、或其他方式订立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关于“互换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其立法目的是激励、引导承包方订立书面合同以防范纠纷,不是互换合同生效的要件,也不能据此认定非书面互换合同无效。2.承包地互换未备案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实行互换等方式流转的,应报发包方备案。立法目的在于发包方刚好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状况。作为行政管理手段,备案的性质仅为公示,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当前农村土地互换备案制度不完备,以未经备案为由否定互换协议的效力,不符合农村客观实际,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农村土地流转秩序。基于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30、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第14条明确规定了承包方依法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恳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3.承包地互换后变更用途问题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能变更土地全部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可见,“不得变更农业用途”是法律对于流转土地的禁止性规定。变更农业用途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在承包地上建房、建窑、建坟等建设行为;在承包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土壤、植被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互换土地后,前期种植水稻,后改种茶树,均为农业用途,不能认定为变更农业用途而导致互换无效。4.承包地互
31、换合同的解除问题互换中,当事人往往未对互换期限进行约定,当一方提出解除互换合同时如何处理,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互换合同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可参照合同法其次百三十二条关于“租期不明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来确定互换合同的剩余期限,承包期内不得主见解除互换合同。笔者同意其次种观点。互换不同于转包、出租,转包、出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肯定期限内的流转,而互换属于承包经营权的相互转让,即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丢失对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而对换得的土地取得了经营权。正是由于流转方式性质的不同,说明第十七条仅规定承包地“转包、出租”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合同法其次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而不包括“互换”这一流转方式。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并实际履行后,不能以未约定期限为由随时主见解除互换合同。第26页 共26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