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w**** 文档编号:22692547 上传时间:2022-06-25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35.5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docx(2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 9 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9月5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李盛霖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急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修理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急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急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机动车修理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修理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急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修理企业的管理人员。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

3、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修理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恳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第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允、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急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修理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其次章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

4、 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急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需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机动车修理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得机动车修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第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根据交通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第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道路危急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

5、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机动车修理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道路运输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两次考试。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驾驭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修理和旅客急救基本学问;(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

6、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驾驭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修理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学问;(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一条 道路危急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五)接受相关法规、平安学问、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学问的培训,了解危急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运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二条 道路危急货物运输装卸

7、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初中以上学历;(三)接受相关法规、平安学问、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学问的培训,了解危急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运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三条 机动车修理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负责人员1.具有机动车修理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修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熟识机动车修理业务,驾驭机动车修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二)质量检验人员1.具有中学以上学历;2.熟识机动车修理检测作业规范,驾驭机动车修理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

8、技术,熟识机动车修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2.熟识所从事工种的修理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修理及相关政策法规。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理论教练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平安驾驶经验;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4.驾驭道路交通平安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平安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平安驾驶学问,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学问,了解教化学、教化心理学的基本教学学问,具

9、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实力。(二)驾驶操作教练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平安驾驶经验和相应车型驾驶经验的要求;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中学以上学历;4.驾驭道路交通平安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平安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学问,熟识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学问,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实力。(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2.驾驭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修理、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学问,具备相应的授课实

10、力;3.具有2年以上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验,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四)危急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2.驾驭危急货物运输法规、危急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运用方法、职业平安防护和应急救援等学问,具备相应的授课实力;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验,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第十五条 申请参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供应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11、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申请参与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供应道路交通平安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第十六条 申请参与道路危急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急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供应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五)道路交通平安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第十七条 申请参与道路危急货物

12、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急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供应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第十八条 申请参与机动车修理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修理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并供应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申请参与技术负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也可以供应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申请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同时供应机动车驾驶证及

13、复印件和修理技术工作经验证明。第十九条 申请参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并供应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学历证明或者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四)道路交通平安主管部门出具的平安驾驶经验证明;(五)相应车型驾驶经验证明;(六)申请参与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急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供应相应的教学经验证明。其次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支配考试。其次十

14、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果。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果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其次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果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果逾期作废。其次十三条 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果无效。其次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接着教化记录等。其次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

15、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供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第三章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其次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证件式样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的规定执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急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修理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统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其次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其次十

16、八条 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须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规定参与相应培训和考试。其次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并编号。详细工作托付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负责。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道路危急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机动车修理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发放和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第三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

17、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运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并逐步采纳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

18、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件6)。第三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惩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惩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急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

19、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急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急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修理质量检验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第三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

20、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干脆记入教练员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

21、考核详细方法另行制定。第四章从业行为规定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急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急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急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平安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根据规定参与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学问培训。第四十一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急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

22、超过4个小时。第四十二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急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根据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第四十三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实行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平安,发生紧急状况时,应当主动进行救援。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实行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第四十四条 道路危急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平安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途运输危急货物。道路危急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平安作业规程对道路危急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平安。道路危急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

23、急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道路危急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根据汽车运输危急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急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第四十五条 在道路危急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急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马上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状况、危急货物品名和特性,并实行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主动协作有关部门进行处置。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修理技术人员应当根据修理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修理项目,不得运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

24、车。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根据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削减学时和培训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运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25、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急货物运输活动的;(二)运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急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急货物运输活动的。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平安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急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急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三)机动车修理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平安事故,且负

26、主要责任的;(四)发觉重大事故隐患,不马上实行消退措施,接着作业的。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二)发觉违法行为未刚好查处的;(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值利益的;(四)其他违法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二条 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和从业资格证件工本费由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定。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公布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同时废止。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2页 共22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试题 > 会计资格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