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最新再审申请书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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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最新再审申请书格式最新再审申请书格式 最新再审申请书格式,再审申请书有行政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刑事再审申请书,下面最新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给大家做为参考。 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原审原告):韦xx,男,1963年1月11日诞生,壮族,农夫,住*县*瑶族乡*村*41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xx,男,1969年8月诞生,壮族,农夫,住*县*乡*村*。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22)田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人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摔下来,造成右股骨颈骨折。事后,被申请人并未刚好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治疗,而是将其送到定安私人诊所用草药医治

2、。2022年6月12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2022年6月16日,申请人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57793.87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案发是2022年12月30日,已过了诉讼时效,就动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担忧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其起诉,到时一分钱都拿不到,就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种费用5000元。申请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说明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害明显的,从受损害之日起算;损害当时未曾发觉,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

3、诊之日起算。;此条中的;受损害之日;不能只是简洁地理解为事发当天,而应理解为治疗完毕或治疗费用能够确定之日,因为人身损害赔偿不仅要有损害事实,还要有详细的赔偿数额,而要有准确损害数额就离不开医院的诊断和治疗,造成伤残的,还应有伤残鉴定才能确定赔偿数额。因此,从该案的详细状况看,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做出伤残鉴定之日起算,即从2022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从2022年12月30日起算。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行政再审申请书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托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等基本状况, 律师只需写明姓名

4、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假如申诉人正在服刑, 还应当写明判刑状况和服刑的处所。假如申诉人是未成年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 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 定)不服,提出申诉。恳求事项:应写明详细的恳求事项,即恳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申请人 的详细的恳求事项应当依据详细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如量刑过重或适用法律 不当,可依据详细状况,提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或者减轻惩罚;假如对民事诉 讼部分提出申诉, 申诉人应就民事责任部分提出恳求,并依据详细状况写明赔偿 责任及其详细数额。事实与理由: 应简要写明基本

5、的案情事实和审判结果,在此基础上依据案件具 体状况,重点分析和阐述判决或裁定的错误,包括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以及程序错误等,阐述申诉恳求的正值性与合法性。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份; 2、证据材料*份。行政申诉状 月 日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李克静,女,汉族,诞生日期:xx年xx月xx日,住址:xxxxxx,联系方式:xxxx原审被告人刘善柱非法行医一案,申请人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xx)古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及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唐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现依法

6、提出再审申请。再审恳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xx)古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及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唐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2、依法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改判刘善柱无罪。申请再审法定事由: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xx)古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及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唐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的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次百四十二条其次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的确、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解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冲突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

7、定,应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订正原一、二审判决错误。事实与理由:第一部分,关于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死者是否死亡不清:本案被害人尚万兴已经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被害人尚万兴就诊病历记载,20xx年5月29日0:55分,死者尚万兴家属放弃接着抢救治疗,签字表示一切后果自负,随即出院。此后,尚万兴家属声称尚已经死亡,但是医院、公安、检察院、法院、申请人均未见过死者尸体,没有看到准确死亡的证据,故申请人认为死者是否死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死者死亡缘由不清:被害人尚万兴死亡缘由的事实不清,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死亡与刘善柱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

8、果关系。本案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均未接受被害人死亡缘由不清,被害人死亡与刘善柱行为无因果关系的看法,现整理并补充此看法如下:(一)假如死者在离开医院后死亡,其死亡缘由不清。1、死者可能因为家属放弃救治而导致死亡。依据病历记载,5月29日0:55分,尚万兴家属放弃接着抢救治疗,签字表示一切后果自负,随后家属声称患者死亡。故不能解除患者死亡是由于家属放弃救治导致的。2、死者可能因为病历所载疾病以外的缘由死亡。依据古冶区中医医院病历记载,死者尚万兴住院期间存在多种疾病,但是否有其他疾病尚不行知,故不能解除尚万兴因病历所载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另,帮助死亡、帮助自杀、他杀等情形在司法实践屡

9、见不鲜,不能解除尚万兴存在以上死亡缘由的可能性。3、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死者的真实死亡缘由:本案证明死者死因的唯一证据为尚万兴死亡分析看法,但不能得出准确结论。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公(冀唐)鉴(法检)字157号尚万兴死亡分析看法书中分析说明,;通过查阅死者生前的病例,死者脑干出血,故分析死者系脑出血死亡;。可见,鉴定人仅仅是依据死者生前病历推断死者系脑出血死亡,在没有对尸体进行检验的状况下,并不能确定其为脑出血死亡,不能证明死者的真实死亡缘由。4、本案鉴定人出庭作证证明不能确定死者的真实死因。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其证明在没有对死者进行解剖尸检的状况下不能确定死者是

10、否真实因脑出血而死亡。(二)假如如尚万兴死亡分析看法推断,死者是脑出血死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死者脑出血的真实缘由,但可以确定与刘善柱无关。1、本案鉴定看法不能证明死者脑出血的真实缘由。依据尚万兴死亡分析看法书记载,死者于20xx年5月29日死亡,但鉴定看法是20xx年7月17日作出的,与死者死亡时间间隔49天,鉴定看法的精确性存疑。另,本案鉴定看法所运用的都是推理性的词语,如;脑出血考虑与高血压或颅内动脉瘤裂开有关;,;假如当时的确有脑出血,输入葛根素注射液只能为不相宜;等,此推理性的词语不能确定死者脑出血的真实缘由。2、多种因素均可以引发脑出血从而导致患者死亡。依据医学资料所载,如湖南科学

11、技术出版社出版中西医临床用药手册——内科分册第732页所载,脑出血的缘由除了高血压外,还有脑动脉粥样硬化、血液病、脑淀粉样血管病、动脉瘤、动静脉畸形、脑动脉炎、硬膜静脉窦血栓形成、夹层动脉瘤、原发性或转移性肿瘤、梗死后脑出血、抗凝或溶栓治疗等。本案中,在不能确定死者脑出血真实缘由的状况下,不能解除其他多种因素引发脑出血的可能性。3、出庭法医和尚万兴死亡分析看法书可以确定假如有脑出血也与刘善柱之行为无关。依据出庭法医所述,被害人假如确有脑出血,则也与刘善柱行为无关。依据尚万兴死亡分析看法书所载,;假如当时的确有脑出血,输入葛根素注射液只能为不相宜;,可以确定,刘善柱输入葛

12、根素注射液的行为与脑出血无关。(三)假如高血压或脑动脉瘤裂开引发脑出血,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在输液前或输液时有脑出血,且即便当时有脑出血,刘善柱之行为也无过错。1、脑出血的时间不能确定。本案证据不能确定死者尚万兴脑出血的时间,有可能是急性脑出血,是在输液后因自身疾病引发脑出血,此种状况下,脑出血与刘善柱无关。2、鉴定看法不能确定死者当时是否有脑出血。依据尚万兴死亡分析看法书中表述,;假如当时的确有脑出血……可见鉴定看法中仅是假设当时有脑出血的状况,不能证明死者当时确有脑出血。3、死者到刘善柱处就诊时无脑出血症状。依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史大卓、王承龙主编的心脑血管病手册

13、第435页记载,脑出血常于体力活动或心情激烈时发病,发病时有反复呕吐、头痛、血压上升,病情发展快速,常出现意识障碍、偏瘫和其他神经系统局灶症状。本案中,死者到锦玉诊所就诊时,主诉自己头晕发沉,要求输液,其当时意识清晰,并没有呕吐、头痛的症状,并无脑出血症状。4、假如死者当时有脑出血,刘善柱应其要求输入葛根素只能为不相宜,而非不能用。依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新编药物学、简明新药特药手册和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科学合理用药所载,葛根素对脑出血者慎用而非禁用、忌用。通过分析可知,本案中,即便死者尚万兴当时确有脑出血倾向,运用葛根素对其治疗也是可以的,只是要当心谨慎,出现不良反应要马上停止运用。依据刘善

14、柱的供述、陈新的证言可知,当死者尚万兴出现呕吐反应后,刘善柱对其马上停止运用葛根素,并未违反葛根素的用药说明。另,依据尚万兴死亡分析看法书所载:;假如当时确有脑出血,输入葛根素注射液只能为不相宜;,可见鉴定看法中也明确说明,在脑出血后并不是不能运用葛根素,而是不相宜运用葛根素,故刘善柱对死者运用葛根素治疗并无过错。(四)在不能确定死者到刘善柱处时有脑出血症状的状况下,刘善柱行为并无不当,其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1、依据唐山市古冶区中医院病历记载,死者在病发时有脑梗塞。依据20xx年5月19日唐山市古冶区中医院入院记录及影像检查报告单显示,死者尚万兴入院时考虑第四脑室血肿至中

15、间孔外侧孔堵塞,在病发时明显具有脑梗塞症状。另,依据唐山市古冶区中医院住院记录记载,死者因脑梗塞多次住院治疗。2、死者尚万兴到锦玉诊所就诊时,其有脑梗塞症状。依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心脑血管病手册第417页和第435页所载:脑梗塞常在宁静的状态下发病,多数患者发病时无明显头痛、呕吐,发病后1至2天内意识清晰或轻度意识变更。本案中,依据刘善柱供述和尚万兴死亡分析看法书记载,死者尚万兴到锦玉诊所就诊时,主诉自己头晕发沉,要求输液。其当时意识清晰,并没有呕吐、头痛的症状,明显为脑梗塞症状。3、死者尚万兴到锦玉诊所就诊时,其有脑梗塞症状,刘善柱输入葛根素是对症的。依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新编药物学第39

16、2页所载,葛根素有舒张冠状动脉和脑血管作用,用于治疗血性脑血管病。个别患者在用药起先时出现短暂性腹胀、恶心等消化道反应,接着用药自行消逝。本案中,若死者到锦玉诊所就诊时为脑梗塞,则刘善柱用葛根素对其治疗是正确的,其呕吐反应也属于用葛根素的不良反应,接着用药会自行消逝。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善柱之行为与被害人之死亡有因果关系。一、二审法院未认定刘善柱之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但同时载明对辩护人有关死者之死与刘善柱之行为无因果关系的看法不予接受,其判决及裁定表述前后冲突、自相冲突。三、刘善柱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

17、人非法行医,在情节严峻的、严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三种状况下构成犯罪。一、二审法院以非法行医,情节严峻定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225号其次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峻;:(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急的;(三)运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惩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本案中刘善柱的行为不

18、符合以上随意一种情形。1、刘善柱不具有前三种明确列明后果的罪状。2、刘善柱不属于非法行医被惩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3、刘善柱不具有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从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来看,非法行医均在导致肯定的后果的状况下定罪,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刘善柱导致肯定的后果,只能证明其有非法行医行为,而依据上述规定,有非法行医行为在没有造成后果的状况下,必需是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惩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以情节严峻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刘善柱虽然有非法行医行为,但其不属于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惩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司法说明关于非法行医两次惩罚再在行医构成犯罪就没有意义了。

19、其次部分,关于本案量刑:刘善柱具有诸多法定从轻、减轻惩罚之情节,即便构成犯罪,一、二审法院量刑畸重。一、刘善柱具有自首之法定从轻、减轻惩罚之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自首须要满意自动投案和照实供述两个条件。通过分析本案证据材料,刘善柱之行为完全符合自首要件,应认定为自首。1、刘善柱系自动投案:刘善柱明知报警而没有离开,且主动到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详细问题的看法(以下简称看法)第一条之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属于自动投案。此外嫌疑人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符合立法本意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依据本案相关证据可知,郝树娥于2

20、0xx年5月25日0时在刘善柱家向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东北区派出所报警,民警介入调查,刘善柱明知他人报警,没有躲避侦查,在家中等待民警到来,后主动协作办案民警到东北区派出所做了两次询问笔录,分别是20xx年5月25日、6月24日,之后在20xx年7月11日,刘善柱被讯问。可见,刘善柱属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其没有躲避侦查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2、刘善柱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善柱在20xx年5月25日、6月24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照实供述了自己给死者运用的药物,死者的反应等情节,也照实供述自己没有从业资格证的事实,属于照实供

21、述自己的罪行。综上,刘善柱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有关自首的规定,请予以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看法中常见量刑情节适用的第四条;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照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状况,可以削减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惩罚。请合议庭考虑对刘善柱从轻、减轻惩罚。二、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惩罚。本案中,在区卫生局的调解下,刘善柱给付被害人家属36万元进行赔偿,且被害人家属郝树娥明确表示谅解刘善柱,不追究刘善柱的法律责任,说明刘善柱已经取得了被

22、害人的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看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九条;对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实力等状况,可以削减基准刑的30%以下。;第十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缘由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状况,可以削减基准刑的20%以下。;请合议庭依法考虑对刘善柱从轻惩罚。三、刘善柱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惩罚。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看法(试行)第七条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依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状况,可以削减基准刑的10%以下。本案中,刘善柱自愿认罪,请合议庭考虑对其从轻惩罚。四、刘善柱主

23、观恶性较轻,人身危害性小,依法可酌情从轻惩罚。综上所述,刘善柱虽然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本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诊疗行为致被害人死亡、严峻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或有其他严峻情节,依法不应构成犯罪。假如其构成犯罪,刘善柱也具有多种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依法可免于刑事惩罚。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次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恳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对本案重新审理,维护原审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xxx20xx年x月x日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8页 共18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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