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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汽车买卖合同汽车买卖合同7篇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在生活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它可以爱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汽车买卖合同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汽车买卖合同 篇1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上列当事人就汽车买卖事宜订立合约如下:第一条甲方就其约定,将其全部的汽车售予乙方,乙方买受。其次条后记汽车的买卖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乙方依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1)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元整。(2)余款 元(中期款)于申请过户的同时支付。(3)余款元,可分十次支付,自至止,每月 日前支付 元,
2、乙方应于过户时,将相当于上述期满额的支票汇出交付。第三条甲方对乙方负责办理如下的过户与交付手续:其次条第(3)项的支票于过户的同一日支付。第四条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第五条乙方若无法履行其次条第(3)款中任何一期的付款,则必需将余款一次付清。第六条甲方须保证后记汽车并无瑕疵。有关瑕疵的保证,及于交付日后三个月以内,往后即概不负责。第七条后记汽车交付之前,若因不行抗力之事由,致使汽失毁损,其责任由甲方负担。第八条丙方须对甲方保证,乙方的确履行本合同按期支付价金,并负连带清偿责任。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为凭。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保证人(丙方):汽车买卖合同 篇2
3、甲方:地址:身份号:乙方:地址:身份号: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买卖车辆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需恪守信誉,不得违约,否则将依法担当相应的责任。一、甲方自愿将车辆一辆给乙方,发动机号:,车架号:营运证号:。二、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在买卖成交后双方即双方即时结算,不得拖延,此车售价为(大写)人民币:(:元),交款方式以收据为凭证,甲方收款后即时将车辆交付乙方,并将随车手续一起移交乙方(移交内容详见清单)。三、车辆交付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均由甲方自己担当全部责任,乙方自接车后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担当,任何一方不得推卸责任。四、乙方在接收车辆之时应当对车辆的
4、质量和必备品等等一次性验收过后,甲方将在其后不负责任何责任。五、乙方购车辆后,甲方应无条件配俣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六、甲方的营运手续必需正规、真实,是出租车公司以及交管部门批准的正规手续,如发觉套牌、套营运手续及假车手续等违纪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及全部损失等经济费用均由甲方担当,与乙方无关。七、甲方自出售车辆后所产生任何有关燃油补贴等费用均由乙方领取。八、此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即日生效,受法律爱护,若任何一方违约付给对方XX的违约金。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附:移效清单:备注:甲方:电话:乙方:电话:_XXXX_月汽车买卖合同 篇3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活
5、跃,汽车交易大量增加,因汽车交易引发纠纷的案件也由此增多。有些当事人因为未办理汽车登记过户手续而主见合同无效,有些因为未到汽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而主见无效。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受传统审判观念影响,法官在审理此类纠纷中,对同一类型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些法院认定无效,有些法院则认定有效。因此,对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如何适用法律,须要进一步的探讨。一、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特征对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探讨,必需驾驭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及它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物全部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法
6、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出名合同;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全部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6、买卖合同是要因合同;7、买卖合同为要式或不要式合同。二、审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否以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方法作为认定汽车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方法第三条规定:“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平安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爱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别商品流通,必需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行。”该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旧机动车交易,销车方须向机动车交易中心出具单位介绍信或证明(属于个人卖车的须持居民身份证)
7、、机动车行驶证、原始购车发票、成交发票、购置附加费凭证、车船运用税税讫标记、养路费交纳凭证等。购车方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或有旧机动车经营权企业的交易凭证予以验证,车管部门凭此办理转籍过户手续。”据此,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法院以汽车交易的双方未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到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汽车交易,因而认定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有些法院则以汽车交易的双方未按上述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手续而认定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如案例一:原告李春桂于20xx年11月20日与被告冯彬达成汽车口头买卖协议,由冯彬将其向王忠群处购买的琼C02034号小型拦板汽车
8、出卖给李春桂,价款16500元。协议达成后,冯彬将该车及该车的有关证件交给李春桂,李春桂于次日向冯彬支付完购车款。双方对养路费的缴纳未进行约定,也未办理该车的转籍过户手续。尔后李春桂将该车开往文昌,被文昌市交通规费征稽所以该车从20xx年2月至今拖欠养路费为由扣押,并作出罚款的惩罚。李春桂交纳6000元罚款和40元停车费后将该车领回,并找冯彬协商退车未果,双方因此引起纠纷。李春桂以冯彬隐瞒该车欠大额路租实情,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将该车退回冯彬,冯彬退还购车款165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6050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冯彬辩称,该车来源合法,证件齐全,口头协议后,李春桂已支付购车款
9、和接受车辆及该车证件,买卖合同已成立,李春桂以其隐瞒该车欠大额路租实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李春桂的诉讼恳求。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琼C02034号拦板小货车,虽然该车来源合法,证件齐全,但是双方未按国家关于旧汽车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纳税及办理有关过户手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该车的买卖是无效的。原告李春桂要求退车退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春桂与被告冯彬的汽车买卖无效;二、原告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将琼C02034号小型拦板货车退还给被
10、告,同时被告也应退还原告购车款16500元;三、原告用车受罚6000元及停车费40元,由原告自负。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春桂与上诉人冯彬口头达成的汽车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定条件,车辆登记只是一种管理手段。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全部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认定
11、为有效合同,该车从交付给李春桂之日起全部权已转移给李春桂。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其次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琼海市人民法院(20xx)琼海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李春桂与冯彬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三、冯彬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040元给李春桂。案例二:原告朱海林与被告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协商小货车的买卖事宜,由朱海林将其自己的一辆栏板跃进NJ1026D小型载货汽车,车辆行驶证号为琼D30594,出卖给潘世海。双方约定,车价为8000元。同日,潘世海向朱海林写下欠条一张,其欠条载明:“欠
12、购车款捌仟元(¥8000)定于20xx年9月20日前付清。假如不按时付可按车价款壹倍惩罚。欠款人:潘世海20xx年8月26日”。潘世海写下欠条交朱海林后,朱海林便同意潘世海把车开走,至同年9月20日潘世海未按欠条时间向朱海林支付购车款8000元,朱海林也没有将该车的相关证件交付给潘世海,双方因此引起纠纷。朱海林于20xx年3月17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潘世海支付其拖欠的购车款16000元,并担当车旅费100元。潘世海辩称,其本人已于20xx年10月12日将4000元支付给朱海林,按双方的约定,朱海林应办理好产权转让登记手续,而朱海林没有办理,因此,双方的口头协议没有生效,要求朱海林退回
13、定金4000元,并请证人张桂铭出庭作证。一审中,潘世海提出反诉,要求朱海林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并要求朱海林支付为该车修理所付出的费用2420元。原审法院通知其缴交反诉费,但在法定期间内,潘世海未向原审法院缴交反诉费,原审法院裁定,按潘世海自动撤回反诉处理。一审中,朱海林对证人的证言予以否认。二审另查明,朱海林于20xx年3月间购买该车,总价款为35200元。依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安排委员会、国家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爱护局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该车运用年限为8年。按运用8年计算,该车每天折旧费为12.05元。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进行的交易是旧小货车,依据国
14、务院贸易部发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方法第三条“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平安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爱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别商品流通,必需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的规定,原告所卖的旧货车,必需要在经过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方可进行交易,否则应视为交易无效。因此,原告擅自将自己的旧小货车卖给被告,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易管理方法的规定,故应视为买卖无效。对无效买卖所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购车款16000元和车旅费100元的诉讼恳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在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给原告的这一事实,由于被告向法庭供应在场证人张桂铭出庭
15、作证,虽然原告否认,但依据双方供应证据的证明度,被告有证人出庭作证,因此,被告主见的可信度大于原告否认的可信度。对被告的这一主见,本院应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和参照贸易部发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方法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朱海林与被告潘世海的旧车买卖无效;二、被告潘世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琼D30594号小货车给原告朱海林;原告朱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4000元给被告潘世海;三、驳回原告朱海林的其他诉讼恳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朱海林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朱海林与被上诉人潘世海于20xx年8月2
16、6日达成口头买卖汽车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协议约定后,上诉人将车辆交付被上诉人运用,被上诉人未按约定支付车款,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担当违约责任。同时,上诉人将该车交付被上诉人,没有将该车相关的证件交给被上诉人,致使被上诉人不能正常的进行营运,上诉人的行为也应视为违约行为,也应担当违约责任。鉴于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上诉人的违约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违约责任应视为与被上诉人的违约责任相等。本案中,双方均未完全履行协议,上诉人恳求被上诉人将该车退回,被上诉人表示同意,故双方约定的口头协议可予以解除。由于被上诉人未按协议
17、约定,将车款支付上诉人,也不刚好将车退回上诉人,致使该车由被上诉人占用长达一年,因此,被上诉人应支付该车的折旧费给上诉人,其折旧费按每天12.05元计算,上诉人主见支付时间从20xx年8月27日至20xx年4月23日,共计239天,计2880元。上诉人上诉恳求被上诉人赔偿用车款没有证据,不予认定。其上诉恳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失费20xx元,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驳回其他诉讼恳求正确,应予维持。被上诉人主见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给上诉人,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上诉人双倍退还定金8000元,并要求补偿购买修理汽车配件费用2420元,由于一审中提出反
18、诉恳求,未按规定时间交纳反诉费,一审已裁定按其自动撤回反诉处理,被上诉人现主见没有理由。原审判决依据国务院贸易部颁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双方的旧车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方法是属于部门的规章,并不是行政法规。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旧机动车交易必需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故不能以此作为判决合同无效的依据,应予订正。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已支付4000元购车款,并判决由上诉人返还,其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汽车买卖合同 篇4出卖人:买受人:一、汽车金额:汽车品牌,型号,颜色,价格,备注二、交车方式、交车地点、交车时间、付款
19、方式、付款时间三、质量修理: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需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需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书目上备案的汽车。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精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状况。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需向买受人供应:(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仔细检查出卖人所供应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仔细检查、确认。7、汽车在购买后,由出卖人
20、负责与生产厂家的修理站联系、解决。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担当责任。9、如买受人运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四、违约责任: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买受人(签章):出卖人(签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汽车买卖合同 篇5卖方:买方:第一条 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车主名称:号牌号码:厂牌型号:初次登记日期:发动机号:车架号:养路费缴付有效期
21、自20xx年4月27日 至20xx年9月30日。最近一次年检时间:20xx年8月。行驶公里数:25万公里。车辆运用性质:(/ )客运、( /)货运、(是 )出租、( /)租赁、( /)非营运、(/ )其它。其次条 车款及交验车车款为(不含税费)11万元;大写 十一万元整 。买方应于20xx年9月 1 日在买方居处地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现金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当天内向买方支付全部车款。卖方应在收到车款后当天内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帮助买方在允许办理车辆过户时30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 全部由买方负担。相关文件包括:机动
22、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税讫证明、车辆年检证明、养路费缴费凭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改气合格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车船运用证、社会集团体会员证、保险单各一份。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全部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2.卖方保证向买方供应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3.买方应根据约定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根据约定支付车款。4.卖方收取车款后,应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5.买方应持有效证件与卖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6.车辆交付后,因车辆运用发
23、生的问题由运用者负责(其中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费用、养路费和相关罚款等全部费用)。第四条 违约责任1第三人对车辆主见权力并有的确证据的,卖方应担当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卖方未根据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款 2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因卖方缘由致使车辆在允许办理期限30日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款并担当一切损失;因买方缘由致使车辆在允许办理期限30日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担当一切损失。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寻求爱护。第六条 买卖双方其他约定事项车辆自交
24、付之日起,车辆的全部产权归买方全部。相关的合同范本楼房买卖合同软件买卖合同二手车辆买卖合同车位车库买卖合同钢材买卖合同木材买卖合同此协议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即生效。卖方(章) 买方(章):地址: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甲方(卖出方):_乙方(买入方):_丙方(监管方):_房地产展销服务有限公司为保证二手房交易资金平安,丙方受_房地产交易中心托付供应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甲、乙、丙三方共同友好协商,就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乙双方买卖的房屋位于_新区_路_弄_号_室,建筑面积:_平方米,产权号:_,_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其次条 本协议所
25、示资金监管期限从乙方第一笔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之日起至_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该房地产转移登记,甲方收到全额监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之日止。第三条 甲、乙双方托付丙方监管购房款为(1)一次性全额付清(2)全额分期付清(3)首付款加贷款(4)部分款:_元第四条 依据甲、乙双方相关协议,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日内分_次,将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_市_支行帐号_,详细付款方式、金额、期限如下:_年_月_日前/后_日第一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_(大写)_年_月_日前/后_日其次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_(大写)_年_月_日前/后_日第三次向丙方指定银行
26、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_(大写)第五条 付款方式经三方协商,按下列第_款处理,甲乙双方所签订买卖合同之付款方式以本协议约定为准。(一)丙方应在乙方全额监管房款划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且丙方收到_市_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收件收据所示受理日期后第_日(如有退件,受理日期应从交易中心收到补件之日起计算),通知甲、乙双方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如遇双休日及国定假日顺延)(二)甲、乙双方约定,上述监管房款中的部分款项作为交房尾款,详细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甲、乙双方办妥物业交接手续出具书面看法后,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三)甲、乙双方自办贷款,则本协议所示放款日期自乙方全额
27、监管款项到帐后第_日(以银行到帐凭证所示日期为准)由监管方通知甲、乙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丙方按本协议约定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后,甲、乙双方应于收到通知十日内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如逾期不领,丙方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乙双方,通知发出七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无法同时至丙方处同时领取,丙方视作甲方或一方自动放弃权利,可向甲方或乙方单方发放监管房款或产权证。第七条 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过程中,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因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办理转让交易过户登记,不予登记书一经作出,丙方通知甲、乙双方,并于不予登记书作出_
28、日内向乙方退还已收房款,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第八条 若甲乙双方于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前签订本协议,但因故终止该房地产交易,或由甲、乙双方所签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造成交易登记终止。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第九条 丙方实行房款监管后,不能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对该房地产的查封或以其他形式的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裁定、确定。如发生丙方所监管房款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因非为丙方缘由而依法冻结造成丙方不能将监管房款交付甲方或乙方。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第十条 丙方对房款的监管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担当保证责任;丙方对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其他与房地产买卖合同
29、有关的任何问题均不担当任何责任。甲、乙双方在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因甲、乙双方缘由导致监管方未能刚好完成本协议托付事项,则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负相关违约责任。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第十一条 因甲、乙双方不按本协议中规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后果,由违约方担当责任。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第十二条 监管费用为_元,由甲方支付_元,乙方支付_元。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如托付丙方办理贷款、产证等其他事宜,详细见附页。第十四条1_2_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并由乙方按协议约定将监管房款
30、存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方收到全额监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后,自行失效。甲方/法定代表(签字):_代理人(签字):_证件号:_联系方式:_联系地址:_日期:_乙方/法定代表(签字):_代理人(签字):_证件号:_联系方式:_联系地址:_日期:_丙方(盖章):_代理人(签字):_证件号:_联系方式:_联系地址:_日期:_鉴证方(盖章):_房地产交易中心联系地址:_汽车买卖合同 篇6合同编号: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细致阅读本合同内容。2、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由汽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3、为体现合
31、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公司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甲方(出卖人):居处: 邮编: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 电话:托付代理人: 电话:乙方(买受人): 国籍:性别:诞生年月日:居处(址): 邮编: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身份证 居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证件号码:托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居处(址):联系电话: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第
32、一条 标的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首选颜色:次选颜色:其次条 数量与价款车辆单价: 元,大写 。数量: 台。车辆总价: 元,大写 。运费 元,由 方担当。出库费 元,由 方担当。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托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托付服务协议(见附件二),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酬劳。第三条 付款方式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2.1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2.2 余款计人民币 元,
33、大写,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状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担当违约责任。(1)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2)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3、分期付款方式:3.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3.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3.3 年 月 日前支付最终一期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第四条 质量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需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
34、准,符合平安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运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需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书目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的书面鉴定看法为处理争议的依据。(1)代办拍牌(2)代办按揭(3)代办保险(4)代办上牌(5)代办装潢(6)代办其他项目:二、托付酬劳甲方完成上述托付事宜后,乙方应一次性支付代办劳务酬劳(以下简称代办费)合计 元,大写 。三、完成各托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及代办费约定:1、代办拍牌。费用概算如下:代办费:
35、 元。2、代办按揭。费用概算如下:代办费: 元。3、代办保险。3.1 保险公司所在地及名称:3.2 保险期限:一年二年三年3.3 第三者责任险,费用概算: 元。3.4 车辆损失险,费用概算: 元。3.5 其他险种名称及费用概算:3.6 以上保险费用概算合计:元。3.7 双方特殊约定:乙方托付甲方代办车辆上牌服务,乙方应自行或托付甲方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应当书面特地约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4、代办上牌。费用概算如下:养路费: 元,车船税: 元,购置税: 元,
36、注册费: 元,其他: 元,合计约 元。代办费: 元。5、代办装潢。装潢项目及费用概算如下:代 办费: 元。6、代办其他项目。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 元。7、全部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担当,并按支出凭证向乙方结帐。四、上述费用实行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1、乙方预付。2、甲方暂先垫付。五、上牌服务完成期限: 年 月 日前。六、完成托付上牌服务,应当随车移交如下材料:(1)购置税凭证(2)养路费凭证(3)机动车保险单(4)行驶证(5)车船税凭证(6)车辆牌照号码:七、违约责任1、甲方在代办服务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先向保险公
37、司索赔,赔付不足部分由甲方予以修复或赔偿。除甲方缘由外,代办保险中双方特殊约定内容未能刚好全面落实的,应当免除甲方的责任。2、乙方中途撤回托付的,应担当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3、除不行抗力或遇政府机构停电、设备及电脑故障或临时变更办公时间等非甲方缘由外,甲方如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将完成托付的上牌车辆交付乙方,乙方有权按全部车价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协议约定的最终交付期限其次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30天,甲方应按全部车价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接着履行。4、因乙方不能刚好供应有关材料而影响托付事项按约完成的,则交车期得以顺延。甲方签字或盖章:
38、乙方签字或盖章:日期:汽车买卖合同 篇7个人汽车买卖合同出卖人:买受人:一、 汽车金额:汽车品牌型号颜色价格备注二、交车方式: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三、质量修理: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需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个人汽车买卖合同。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需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书目上备案的汽车。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精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状况,合同范本个人汽车买卖合同。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需向买受人供应:(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
39、保修手册;(4)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仔细检查出卖人所供应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仔细检查、确认。7、汽车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修理站联系、解决。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担当责任。9、如买受人运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四、违约责任: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年 月 日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4页 共34页第 34 页 共 34 页第 34 页 共 34 页第 34 页 共 34 页第 34 页 共 34 页第 34 页 共 34 页第 34 页 共 34 页第 34 页 共 34 页第 34 页 共 34 页第 34 页 共 34 页第 34 页 共 3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