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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司法解释四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说明:一、法律适用第一条 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干脆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租赁方式。回租赁合同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合同。转租赁合同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在转租赁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
2、赁物件的全部权归第一出租人。其次条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运用人不一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实际状况确定将实际运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转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第一出租人仅以转租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第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居处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运用地点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有多个被告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第四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适用承租人所在地
3、的法律。第五条 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恳求爱护其权利的期限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五条的规定,自承租人欠付租金应付日的次日起计算。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不超过四年的,出租人向人民法院恳求爱护其权利的期限自承租人欠付的最终一期租金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二、合同的效力第六条 除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外,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范围,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或其相关条款无效:第七条 出租人虽未经批准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范围,但以出售本企业产品为目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效。第八条 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回租赁合同有效。回租赁合同的出卖人出卖他人财产,
4、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回租赁合同有效。以监管物为回租赁物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回租赁合同有效。第九条 以不动产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但租赁物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经嵌入土地内不在此限。第十条 租赁物从境外购买,合同当事人约定用外币支付租金的,应认定有效。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是中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租赁物在境内购买,约定运用外汇支付租金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应认定有效。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境内融资租赁合同供应的外汇担保有效。第十二条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区分下列情
5、形分别处理:(一)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有权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恳求承租人支付出租人所担当的全部购置成本及法定利息;(二)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有权要求退还租赁物,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因其过错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因双方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依据过错大小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四)回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出租人无权要求返还租赁物。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回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偿还购置租赁物的款项及法定利息;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回租赁合同无效的,承租人应当偿还出租人购置租赁物的款项,但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因回租赁合同无效造
6、成的损失。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转让、转租或投资入股,其行为无效。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因承租人的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三、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承租人妥当保管、运用租赁物,以使租赁物保持交付时的状态为标准,但合理损耗及当事人商定的对设备的任何改装除外。第十五条 出租人有权将其对租赁物的全部权或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但以不减损承租人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为条件。第十六条 出卖人交付租赁物以后,出租人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运用,或者擅自取回租赁物,因此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担当赔
7、偿责任。第十七条 回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保证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全部权没有瑕疵,并在租赁物的买卖合同成立后对租赁物全部权转移进行公示。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出卖人不履行义务,出租人无过错的,对义务人的索赔方案、索赔证据、索赔要求由承租人提出,索赔的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人担当和享有。第十九条 出租人未违反合同义务的,对出卖人的索赔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的权利。其次十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索赔逾期或索赔失败的,应当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利用自己的技能为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二)利用自己的阅历和推断为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的;(三)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租赁物的;(四)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
8、定的出卖人的;(五)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租赁物有瑕疵却不告知承租人的;(六)未转让对出卖人的索赔权,怠于行使索赔权的;(七)已经转让对出卖人的索赔权,在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不予帮助的。其次十一条 由于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收回租赁物的,应当对租赁物评估作价或拍卖,租赁物的价值不能弥补租金的部分,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物的价值超过剩余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部分,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四、当事人的破产其次十二条 承租人破产的,出租人可以取回租赁物,并可以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应当对租赁物评估作价或拍卖,租赁物价值不足出租人债权的,出租人可以就剩余债权作破产债权进行申报;
9、租赁物价值超过出租人债权的,超过部分应当作为破产财产。其次十三条 出租人在参与承租人破产程序后,其债权未能全部清偿的,可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追偿。其次十四条 承租人破产的,出租人的债权有第三人供应保证的,出租人可以不参与破产程序,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出租人确定不参与破产程序的,应刚好通知承租人的保证人,保证人可以就保证债务的数额申报债权参与破产安排;保证人在法定期限以内不申报的,不影响其依法应当担当的保证责任。其次十五条 出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破产清算组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并将收回的租金作为破产财产。承租人不能支付全部租金的,破产清算组可以取回租赁物,但应当对租赁物评估作价或拍卖;租赁物的价值超过剩余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部分,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收回的租赁物或拍卖价款作为出租人的破产财产。其次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全部或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满后破产的,破产清算组可以迳行取回租赁物作为破产财产。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