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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2年管理条例一般指针对某一项目、团体制定的规则,使其有条不紊的进行的一种方法。与条例的定义类同,管理条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一般为国务院)制定而发布的用于管理和规范政治、经济、文化以及行业领域的法规文件。以下是我共享的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2022年,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202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需遵
2、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需遵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平安生产,依法担当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责任。第五条国家激励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科学技术探讨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科学管理。其次章建设单位的平安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供应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3、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精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须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刚好供应。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示意施工单位购买、租赁、运用不符合平安施工要求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供应建设工程有关平安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
4、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平安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平安责任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
5、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供应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精确,满意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须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行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平安。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平安操作和防护的须要,对涉及施工平安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平安事故提出指导看法。采纳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别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6、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觉存在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状况严峻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短暂停止施工,并刚好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刚好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担当监理责任。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供应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根据平安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平安设施和装置。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
7、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平安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担当。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平安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平安运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运
8、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需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接着运用。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平安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平安责任其次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平安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其次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和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制度,制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9、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担当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平安检查,并做好平安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平安施工负责,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平安生产费用的有效运用,并依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平安施工措施,消退平安事故隐患,刚好、照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其次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平安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选购和更新、平安施工措施的落实、平安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其次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平安生产
10、管理人员负责对平安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觉平安事故隐患,应当刚好向项目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马上制止。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其次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平安生产担当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听从总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听从管理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担当主要责任。其次十
11、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特地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其次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平安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平安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
12、他危急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其次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平安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具体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其次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急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急部位,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平安警示标记必需符合
13、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依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四周环境及季节、气候的改变,在施工现场实行相应的平安施工措施。施工现场短暂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担当,或者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其次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平安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平安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平安运用要求。施工现场运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实行专项防护措
14、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爱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实行措施,防止或者削减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平安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平安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运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记。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供应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急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
15、在的平安问题提出指责、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时,作业人员有权马上停止作业或者在实行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急区域。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平安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运用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选购、租赁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需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修理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刚好报废。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运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16、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运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运用。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7、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其教化培训状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平安生产教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平安生产教化培训。未经教化培训或者教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平安生产教化培训。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急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意外损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损害保险费。意外损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
18、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平安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平安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
19、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平安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平安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平安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平安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实行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供应有关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订正施工中违反平安生产要求的行为
20、;(四)对检查中发觉的平安事故隐患,责令马上解除;重大平安事故隐患解除前或者解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短暂停止施工。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托付给建设工程平安监督机构详细实施。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峻危及施工平安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详细书目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刚好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及平安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第六章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
21、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伤亡事
22、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刚好、照实地向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照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实行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爱护事故现场。须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当保管有关证物。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惩罚与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
23、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平安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供应建设工程平安生产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平安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
24、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干脆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干脆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一)未
25、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纳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别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措施建议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干脆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觉平安事故隐患未刚好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短暂停止施
26、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刚好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峻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供应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根据平安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平安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平安性能检
27、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平安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平安运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
28、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实行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对干脆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干脆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
29、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平安教化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急部位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或者未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供应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的;(五)未根据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运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运用的危及施工平安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平安生产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
30、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干脆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平安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具体说明的;(二)未依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四周环境及季节、气候的改变,在施工现场实行相应的平安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平安运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实行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
31、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干脆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一)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运用的;(二)运用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托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担当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32、、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平安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平安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惩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根据管理权限赐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
33、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当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平安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平安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惩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确定。违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惩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惩罚确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夫自建低层住宅的平安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七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平安生产管理,根据中心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6页 共26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