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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校内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下面是全文:关于校内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核心提示:近年来,校内暴力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严峻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顽疾。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爱护课题组就校内暴力刑事案件作了专项调研,以期为解决相关问题供应参考。一、现状调查校内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状况困难,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务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之目前缺少统一的事务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内暴力发生的真实状况。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2022-2022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内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这些案件在肯
2、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及审判工作的一些突出特点。简述如下:1.校内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损害比例最高,其中,有意损害罪占57%,有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分别占2%、1%(见图一)。2.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中学生及职高身份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较高。(1)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55人,占34.59%;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104人,占65.41%。其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比例低,与我国刑法规定上述被告人只对八类严峻暴力犯罪担当刑事责任有关,故不能全面反映此类人群的校内暴力实际发生
3、率。(2)涉案小学生占2.52%,初中生占33.96%,中学生占22.64%;职业技术学校及职业中学学生占26.42%,参加作案的无业人员占11.95%。3.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以及作案后自首、达成谅解协议的比例较高。持刀具(包括弹簧刀、水果刀、猎刀等)作案的占49%;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意味着在校内暴力犯罪案件中,实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严峻后果的比例高达67%;轻伤占17%,稍微伤占16%(见图二)。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高,分别占49%、54%。4.判刑状况。(1)致被害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免予刑事惩罚2件,占该类案件的6.25%
4、;宣告缓刑的22件,占68.75%;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12.5%;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2件,占2.6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件,占3.1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件,占3.13%。(2)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8件,占22.86%;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1件,占2.86%;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占11.4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34.29%;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28.57%。二、突出问题1.理念存在偏差,对校内暴力的危害性相识还不够。关爱呵护未成年人是我国及世界各国共同珍视的基本理念,也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基石,毫无疑问,在教化挽救
5、失足青少年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社会还缺乏共识。从近几年处理的校内暴力事务来看,有的地方认为校内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化、挽救原则,未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化、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同等爱护还不够。2.规制校内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待完善。当前,校内暴力频发,校内暴力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而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只对有意杀人、有意损害致人重伤等八种犯罪担当刑责。治安管理惩罚法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或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初犯免予治安拘留惩
6、罚。实践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中学生实施轻损害等犯罪时有发生,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有意杀人的亦有发生。校内暴力损害案件主要以有意损害罪追责,而构成有意损害罪又要求致伤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由此导致,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有意杀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殴打、羞辱等轻损害的行犯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也不能进行治安拘留惩罚,相当一部分校内暴力事务只能由教化机构内部处理。3.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的矫治措施有待落到实处。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惩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何谓必要时候以及家长应如何管教,缺少相关细则,并不明确。同时,我
7、国未成年人爱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化的有严峻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其送特地学校(即工读学校)接受矫治和教化。由于该措施非法定强制性措施,而是由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加之当前工读学校的规模正逐步削减,因此,实际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有限。三、思索与应对当前,对校内暴力的相识、立法、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存在肯定不足,形成治理的短板。为了依法遏制校内暴力,为未成年人创建一个平安、健康、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课题组认为,需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转变观念,加大对严峻校内暴力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施暴者与被欺凌、被损害的孩子都是法
8、律应当关注和爱护的对象。既要重视教化预防,也不能忽视必要的惩治。既坚持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分对待,赐予未成年犯罪人在正常环境下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要防止对未成年人只讲从宽而不讲从严的相识偏差。对于校内暴力事务坚持宽严相济,区分对待,情节较轻的,尽量赐予最大限度的感化、挽救;涉及违法,影响恶劣,理当治安拘留或者送往工读学校的,就不能简洁“教化”了事;构成犯罪,甚至罪行严峻,不宜宣告缓刑的,就当判处实刑,不能简洁通过赔偿和解了事。通过区分对待,既彰显法律的关怀,又不失威历,公允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别爱护。2.加强人身权利爱护立法。校内暴力是社会暴力的一部分,当前,刑法制裁校内暴力往往于法
9、无据。事实上,不仅仅是校内暴力,还有其他大量严峻侵扰人身平安只是程度未达到轻伤标准的暴力行为被解除在刑事立法之外,肯定程度上助长暴力行为公开肆虐,成为影响社会长治久安和文明程度提高的普遍性问题。从域外来看,特殊重视对人身权利的刑法爱护,不仅普遍将攻击殴打他人的行为认定为暴行罪,而且对言语恐吓、跟随骚扰、破坏他人生活安静等行为均予以刑事制裁,对规范公民言行、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发挥了主动作用。例如,日本刑法在规定有意损害罪可判处最高十五年惩役的同时,另规定了暴行罪,即实施暴行而没有损害他人的,最高可判处二年惩役。虽然中外立法制度、法律文化有别,但随着经济发展物质富足,社会必定越来越关注人格尊严、人
10、身平安的爱护。刑事立法当顺应时代潮流,深化探讨包括校内暴力在内的暴行入罪问题,为社会有序发展供应明确的规范指引。3.针对校内暴力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惩戒、矫治制度体系。考察域外发达国家,无一不重视对校内暴力肇事者的惩戒、矫治。例如,德国对校内出现的恃强凌弱的“小霸王”关注看法显明,打击力度大,在对两次记过后仍不思悔改的校内“小霸王”,校方有权将其送到“不良少年管教部门”赐予强制管教。意大利刑法规定,假如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违警罪除外),并且具有人身危急性的,法官可以确定将其收容于特地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教养院(最短持续期不少于一年)或者对其实行监视自由。对我国而言
11、,在刑法保持相对谦抑的前提下,应当主动探究构建刑罚之外的惩戒、矫治制度,比如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并存的制裁体系,值得探讨。在我国,目前迫切须要落实和完善刑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中规定的收容教养、工读教化等制度,明的确施细则,加大对相关矫治场所的资金、人员投入,用足用好我国已有的制度资源。4.构建防治校内暴力的程序化处理机制。依据日前国务院教化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内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该机制应包括早期预警、刚好上报、事中处理以及事后心理干预等全方位内容。遏制校内暴力,既要有政策层面的决心决断,又要有才智定力,把基础工作抓实做细。要从不同层面逐级摸清我国校内暴力的现状,分析成因,对症下药
12、,综合施治。在课题组调研的100起校内暴力刑事案件中,持管制刀具作案者近50%,假如相关学校对这些平常即有持刀习惯的“问题少年”及早发觉、干预,就会在肯定程度上削减校内暴力事务的发生,或者至少可以降低校内暴力的损害后果。域外很多国家和地区针对校内暴力进行特地立法,构建了规范的处理机制,例如韩国2004年出台的校内暴力预防及对策法。此外,还要留意探究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预料、发觉、干预校内暴力。以法国为例,早在2001年就启用了校内暴力监测软件,其统计项目特别细致,包括诸如在校内内丢石块等具有暴力倾向的行为共26项,每年法国有近95%的学校向该数据库汇总校内平安信息,这就为及早发觉和干预校内暴
13、力奠定了坚实基础。相关阅历值得我们借鉴。5.进一步加大教化宣扬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要全力遏制和预防校内暴力,必需有强大的正面引导,学校要在传统平安教化的基础上强化人文、道德教化,教化学生保持对生命的敬畏和善意,敬重爱惜他人,呵护生命,和谐相处,避开损害;宣扬部门要通过公益广告、专题报道等形式,加大对反校内暴力的宣扬;司法机关在抓好个案办理的同时,应适时组织宣扬报道,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导向。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