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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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地块的确定必须与城市发展方向及城市布局相适应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把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合同的组成内容。第八十八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建设用地,受让方须先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条件后,再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建设用地的,应当先由土地开发机构按规定程序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凭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第八十九条 建设用地分解出让的,土地行政主管

2、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受让方各自承担的市政和公建配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让合同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条件。第九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合同必须明确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等规划要求及实施责任。转让行为经批准后,受让方应当持有效的转让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核实转让合同,经审核同意后给予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九十一条 成片开发的城市建设用地分割转让的,宜以组团为单元进行分割转让,不宜将组团再零星分割进行转让。 转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必须与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合。规划设计总平面图中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套项目,必须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由受让方相应分别承担。第九十二条 凡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如合同没有附具规划设计条件,或者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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