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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行为,使其适应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管理规定结合本所和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一、本所业务上属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和指导,并对其负责,行政上受学校的领导和工作安排。二、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行所长负责制。三、职业技能鉴定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人社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和制度。四、职业技能鉴定所须采用国家统一题库试题组织鉴定,不得自行编制试题。对于暂未建立国家统一题库的职业(工种),可由省市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编制试题,经省职业技能鉴定
2、指导中心审定后,在本地区、本行业使用。五、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鉴定程序、标准和考务规范,充分发挥考评人员的作用。六、职业技能鉴定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七、职业技能鉴定所应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八、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受理报名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统一后核发准考证。九、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鉴定,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十、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协助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证书核发手续,并负责向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十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本所人员、设备、设施、财务和各项鉴定工作实行严格管理。十二、定期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主管单位报告工作情况,每年按隶属关系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十三、负责鉴定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