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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对外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应当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控制公路主枢纽设施用地。公路客运站应当在靠近城市边缘的城市主干道和高速公路出入口、客运量大且有良好对外交通衔接和换乘条件地段设置。公路货运站应当设置于货物集散量大、与城市主干道有方便联系的地段。第五十七条 应当严格控制铁路线路用地,在未确定规划铁路具体线路坐标前,应当按规划线路两侧各50米控制预留用地,在控制用地内不得建设其它建设项目。第五十八条 建筑物红线退让最近的铁路两条路轨中线距离应当符合附表3-11规定。建筑物与铁路之间的退让用地,由沿线建设单位负责实施绿化。除种植花草、灌木外,应当有足够数量的乔木以有效隔离噪音。 第
2、八十条 铁路客运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铁路客运站及其周围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客流集散、城市景观、地方建筑特色的要求,并应当考虑与各类交通方式的合理衔接;严禁改变客运站用地及其建筑功能。不能保障足够的候车需要的客运候车楼,不得设置大型餐饮、旅业、商业、娱乐设施。第八十一条 应当严格按照广州铁路枢纽建设规划要求建设铁路编组站,编组站内不得附设货场,编组站内生活区、办公区与生产区应当相对独立布置。第八十二条 铁路货场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控制现有广州南站、西站规模,不再扩大用地,并应当分期逐步外迁; (二)货场内除必要的办公管理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住宅等设施; (三)铁路货场的建设应
3、当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专业规范。第八十三条 沿珠江广州河段的客货码头及建(构)筑物的建设不得超过珠江广州河段导治线的范围。(一)珠江广州河段导治线由广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导治线坐标对沿江码头、建(构)筑物的建设进行控制;(二)除码头区域外,珠江广州河段导治线往陆地方向30米范围内应当控制为沿江绿化带及步行道;在沿江有城市干道通过的地段,沿江绿化带的宽度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15米; (三)从码头边线往陆地进深30米范围内为船舶装卸作业场地,不得建设其它构筑物。第八十四条 货运港口码头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下列要求:(
4、一)严格控制保护石围塘至广州南站之间码头用地通道,任何单位不得占用;(二)危险品等专业码头的建设应当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专业规范,并必须征求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八十五条 应当按规划维护航道的通行能力,及时疏浚航道,保护航道中锚地、调头区、浮筒作业区和航标视廊通道。跨珠江桥梁、隧道的建设应当符合珠江通航航道有关净空、水深和港口作业要求。 第八十六条 白云国际机场应当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逐步搬迁、关闭。在新机场建设的过渡期内,白云国际机场不得扩大用地范围,不再增建大型配套设施。在白云国际机场搬迁前,仍应当严格按机场净空管理要求控制机场净空范围内建(构)筑物高度。第八十七条 在机场导航台、定向台周围,新建广播电台、架空高压线、输电线、发电厂、有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和企事业单位、金属结构建筑物、铁塔、架空电话线、低压电力线、公路、铁路(尤其电气化铁路)等,其功能和建(构)筑物高度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对所在地段的控制要求。第八十八条 凡在机场飞行区净空障碍物限制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其建设高度应当符合航空净空管理要求。机场周边地区的开发,应当符合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