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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工业布局规划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工业建设应当根据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大力发展高科技轻型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污染大、占地广、运输量大的工业项目,对现有工业企业积极进行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第五十七条 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调整工业布局。北起北环高速公路、东起东环高速公路、西南至荔湾区、芳村区以海珠区与南海市、番禺区的行政区域分界范围、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居住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均不得新建、扩建有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现有工业项目中有污染的工业用地应当逐步改变使用功能。在现有工业用地区域建设住宅等非工业建筑,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防护距离。第五十八
2、条 工业区的开发建设必须编制科学合理的规划,经批准后实施。(一)工业区的规划布局必须妥善处理好与周围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区、园林绿地等功能区域的关系。工业区与周围居住区、公共设施服务区应当设置一定的隔离带;(二)工业区内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工业区的规划,依工业区用地性质和用地分类确定具体工业项目;(三)工业区容积率,一般为1.01.6,建筑密度3035,绿地率2030;工业区道路宽度按30米、20米、15米、710米不同等级设置;工业区应当按生产需要配套建设停车场(库)。有特殊工艺及布局要求的工业区,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技术指标另行规定;(四)大型工业开发区应当科学地进行功能分区,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比例构成,其中配套的居住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控制在1015;绿地率不少于30。小型工业片(点)内不得安排住宅;(五)工业区内各建(构)筑物的规划布局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等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取得各专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第五十九条 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应当充分考虑城市规划要求,应当统一安排环保、市政、能源、交通、消防、绿地等配套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使之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