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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 建筑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一)建筑工程已经按审批要求完成土建工程和外墙装修; (二)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和其他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各类配套服务设施工程,包括附属用房、停车场、绿地绿化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以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四)建筑工程档案已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并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第八十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测量应当按城市测量规范和城市规划部门的审批要求以及广州市统一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如实测绘建(构)筑物、道路、绿地、出入口的平
2、面位置、占地面积和标高,建筑物建筑间距、退让间距、高度、层高、层数等要素,测绘竣工后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如建筑物尺寸与原审批要求不相符的,应当标明不相符的部份。第八十九条 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时,必须对照原审批文件、图纸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建设用地范围的各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验收记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应当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位置、用地范围、平面布置、建筑间距与退让间距、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二)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三)建筑形式、立面、造型、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四)道路(含人行道、无障碍设施)、踏步、大门、绿化等环
3、境建设。第九十条 建(构)筑物与审批文件及图纸不相符合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规定验收条件的,为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调整建筑物内部间隔,但不形成黑房黑厅,不增加居住人口,也不改变建筑立面与使用功能的,可视为验收合格,第九十一条 成片开发或者其他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分期规划验收。申请分期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设施工程应当同步完成建设或者同步申请规划验收。配套设施不同步完成建设的,同期建设的其他单体建设项目不予规划验收,并不予受理后续建设项目的报建。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并建有裙房和塔楼的单体建筑,可在全部建成前申请裙房和塔楼的分期规划验收,但必须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要求。第九十二条 建设用地超过3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建筑总量达到50%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对小区进行分期验收。城市规划部门可根据规划实施情况依法对居住区的配套建设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