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新建改造PPP项目合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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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新建改造PPP项目合同管理办法在特许经营期内,台安县教育局授予项目公司独家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台安县高级中学异地新建PPP项目的建设、融资、运营、维护等,通过政府付费获取收益。特许经营期届满后,项目公司应将项目资产及相关权益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7.1特许经营年限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第25号令)第六条之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

2、目全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根据本项目前期测算,结合行业合理利润考虑,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暂定为15年包含2年建设期。7.2收益回报方式收益回报方式指的是项目收入的来源方式,主要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由项目自身经营属性决定。本项目项目收益回报方式为“政府付费”,项目公司通过政府付费来补偿运营成本、回收投资、上缴税金并获取投资回报。其中,政府付费支出责任纳入中长期财政预算,并经人大决议批复。7.3付费调整机制项目公司通过获得政府付费来补偿运营成本、还本付息、回收投资、上缴税金并获取投资回报。项目公司通过获得政府付费来补偿建设成本、还本付息(若有)

3、、回收投资、并获取投资回报。政府应按特许经营协议中的规定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在运营期内,可用性服务费不作调整。运维绩效服务费根据运营期内的通货膨胀情况(主要指水费、电费、维护费等),设定相应的调价周期及触发机制。常规调价在运营年以三(3)年为周期,若前述调整因素中的一项或多项成本变动幅度超过10%的,则项目公司可向政府方申请启动调价程序,由政府方相关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调价。项目公司应就价格调整提交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具体的成本分析报告、税费征收依据(若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与调价相关的资料。在项目公司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备之日起,相关部门

4、应在三十(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7.4考核机制基于通过绩效考核,激励社会资本强化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目的。运营期针对项目公司的考核包括以下各项:保持校园内的整洁,确保校园内环境保持卫生、垃圾清理及时到位、图书馆,教室等保持干净、明亮等;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做到校园内安保力量配置充足、定期对校园进行巡检、外来车辆禁止进入校园等安全保障;统筹安排校园建筑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每月每季度要定期对校园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进行检修、负责校园内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组织制定校园管理应急预案。具体绩效考核标准,见表7-1表7-1 绩效考核指标运营

5、期绩效考核指标指标说明指标权重校园内整洁程度包括绿化卫生等25安全保障安全监控与巡查等25校园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等25使用者满意度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的满意度25运营维护期内,台安县教育局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对项目公司服务绩效水平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运维绩效服务费支付挂钩。台安县教育局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定期绩效考核时台安县教育局需提前48小时通知项目公司开始考核的时间,项目公司在台安县教育局的监督下,在规定的考核现场对绿化卫生、照明等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台安县教育局可以随时自行考核项目公司的运维服务绩效,如发现问题,则需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

6、知项目公司,并有权告知项目公司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问题。项目公司在接到台安县教育局的书面通知后,应在要求的时间内修复缺陷。如项目公司未按规定时间解决问题,则减扣绩效考核相应分值。临时考核结果一般不作为项目公司违约情形处理,除非临时考核发现的缺陷会导致建筑物主体破坏,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考核结果应与运维绩效服务费的支付挂钩,对于运维服务绩效未能达到绩效考核标准要求的,台安县教育局将按公式减付运维绩效服务费(实际付费=考核打分/100*基准运维绩效服务费金额);对于项目公司怠于或延误修复缺陷的,台安县教育局可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相关约定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中的相应金额。无论何种情况(不可抗力除

7、外),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缺陷,否则台安县教育局可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相关约定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中的相应金额。7.5政府方的权利与义务(1)政府方的权利1)审定学校建设标准(包括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在特许经营协议中予以明确;根据需要或法律变更情况对已确定的建设标准进行调整。2)制定运营期的运营及绩效考核标准,在特许经营协议中予以明确。运营期内,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范性文件,对运营标准进行变更;3)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对项目公司履行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建设期及运营期的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及测试,并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建设工作、运营工作;4)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报告学校投资、

8、建设、运营相关信息,审查由项目公司制作的任何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拟定的营运方案等)并提出意见;5)若发生项目公司违约的情况,有权要求项目公司纠正违约、向项目公司收取违约金或要求赔偿损失并采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直至提前终止协议;6)在发生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紧急事件时,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依法征用安县高级中学异地新建项目设施;7)运营期满,无偿取得项目公司资产;8)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对项目公司所提供的服务进行行业监管;9)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和后期评价;1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政府方拥有

9、的权利。(2)政府方的义务1)有义务保持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在特许经营期内,除法律规定及特许经营协议内容规定,不可以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特许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期限及授权范围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行使;2)政府应尽最大努力协助项目公司取得中国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项目公司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以及与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相关的其他优惠;3)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付费或提供补助;4)有义务为项目公司在建设施工时协助输送建设所需的水、电、气到项目施工地点,并提供的一些便利条件,如提供临时用地、办理道路施

10、工许可证等;5)有义务协助项目公司获得项目相关审批,并在运营期间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6)因政府要求或其他原因或要求导致项目建设投资或运营维护成本增加时,有义务给予项目公司合理补偿;7)当项目提前终止时,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对项目公司进行补偿;8)政府依据适用法律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干预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营和维护。7.6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1)制定学校建设标准(包括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及运营维护方案,提交给政府方审定。(2)筹集本项目建设所要求的资金投入,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保证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3)有权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独家拥有项目实施机构

11、授予的特许经营权;(4)有义务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5)有加强学校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项目设施完好且正常运行的义务;(6)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并负责定期向政府报告,接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7)未经政府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不得对特许经营范围之外的项目进行投资或从事与本项目不相关的其它经营活动;(8)有义务作出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后及时向政府方备案;(9)有义务承担购买和维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建设期间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及移交维修保函;(10)对项目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担保、融资、借款

12、、股权转让、租赁、出借须政府同意方可实施。7.7履约保函、保险为确保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履行相关义务和承诺,并稳定、达标地运行本项目,项目公司应向台安县教育局提交履约保函,以保证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将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其中,建设期间履约保函约占总投资额的3%,金额为:940万元。运营期间履约保函约占总投资额的2%,金额为:620万元。移交期间履约保函约占总投资额的1%,金额为:310万元。在特许经营期内,如果项目公司未能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台安县政府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项目公司应根据谨慎运营惯例购买必要的建设期和运营期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一切

13、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其他通常的、合理的或者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所必需的保险。7.8转让与担保项目公司在本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内(含第五年)不得转让其股权;五年之后经政府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可以转让其股权,不得转让给政府方,可经政府方同意转让给其他第三方,但受让方应满足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经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继原项目公司在本项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项目公司在未经台安县政府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运用本项目的资产及经营权进行担保行为。7.9项目运营和维护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

14、费用、责任和风险,进行融资、建造、运营和维护。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提交全面反映其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报表。项目公司对台安县高级中学建设、运营、维护的工作内容及服务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适用法律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每一项规定。项目公司建设维护标准详见特许经营协议。7.10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合作期内,如项目公司出现以下违约行为,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实施临时接管;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擅自以特许经营权对外合作的;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5.被依法注销、关停的;6.法律

15、、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7.其他导致台安县高级中学异地新建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事件。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7.11提前终止及补偿1.根据以下情况,项目可提前终止(1)项目公司发生违约事件时,台安县教育局有权发出终止协议的意向通知;(2)发生台安县教育局或其他政府部门违约事件时,项目公司有权发出终止协议的意向通知;(3)发生不可抗力时,若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各自义务,双方有权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意向通知。2.项目终止补偿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台安县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应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接收台安县高级中学项目的资产

16、,台安县政府支付项目公司相应补偿,具体的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7.12监管方式台安县政府授权的台安县教育局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对本项目涉及的学校设施的运营、维护进行监管,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管并行使其法定职权。7.13一般补偿1.获得一般补偿的权利在特许经营期间,如果由于(1)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公司年经营成本或年资本性支出增加;(2)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公司年经营成本或年资金性支出增加;(3)运营维护标准提高,导致项目公司年经营成本或年资本性支出增加;(4)台安县教育局与项目公司协商一致的其他事项。但双方仍希望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情况下,则项目公司有权从台安县政府获得一般补偿。2.补偿形式一般补偿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1)一次性补偿(即货币形式补偿);(2)延长特许经营期。 台安县政府可自行选择采用任一种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可参考当期资产净值。7.14项目新增改扩建本项目如在后续经营期因服务范围不足及服务质量要求提高等情况发生,需对台安县高级中学进行改扩建或新增配套设施进行投资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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