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13-2009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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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513 -2009 城 市 水 系 规 划 规 范 Code for plan of urban water system 2009 -07 -08 发布 2009 - 12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 市 水 系 规 划 规 范 Code for pl an of urban water system GB 50513-2009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12月 1日 中国计划出版

2、社 2009 北 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 市 水 系 规 划 规 范 GB 50513-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编 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 (邮政编码: 100038 电话: 63906433 63906381)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 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 850X 1168毫米 1/32 1.75印张 39千字 2009年11月第1版 2009年11月第1次印刷 印数1 一 10100册 统一书号: 1580177 253 定价:10. 0 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 5 9号 关于发布国家

3、标准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的公告 现批准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 5 0 5 1 3 - 2009,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 第 4.2. 3、4 .3 .4、5.2.2 ( 4、5 )、5 .3 .2、5 .3 .4、5 .5 .1、6 .3 .1、6. 3 .2、6. 3. 4 条( 款) 为强制 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七月八曰 i 刖 g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 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 准制订、 修订计划的通知 ( 建标1999308号) 要

4、求, 由武汉市城市 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本规范在编制过程 中, 编制组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广泛调查研究, 对城市水系规划的内 容, 城市水系的构成分类、 保护、 利用和相关工程设施协调等方面作 了规定, 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 查定稿。 本规范共6章,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总则、 术语、 基本规定、 保护 规划、 利用规划、 涉水工程协调规划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执 行过程中, 请各有关单位结合

5、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 总结经验, 并注 意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武汉f城市规划设计研 究院( 地址: 武汉市三阳路13号, 邮政编码:430014) , 以供今后修订 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主 编 单 位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 编 单 位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珠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刘 奇 志 吴 之 凌 钮 新 强 张 建 新 徐 承 华 邓 颂 征 陈 肃 利 何 梅 吴 建 军 陈 雄 志 冯 一 军 徐 国 新 杜 遂 皇 甫 佳 群 主要审查人员:

6、蔡 汝 元 王 杉 戴 慎 志 吴 明 伟 孙 栋 家 陈 炳 金 章 明 龙 王 呈 发 李 宗 哲 杨 继 孚 孔彦鸿 2术 语 3基本规定. 4保护规划. 4. 1 一般要求 . 4. 2水域保护 . 4 . 3水生态保护. 4.4 水质保护 . 4 . 5滨水空间控制. 5利用规划. 5.1 般要求 . 5. 2水体利用 . 5 . 3岸线利用 . 5 . 4滨 水区 规划布局. 5.5 水系改造 . 6涉水工程协调规划. 6. 1 一般要求 . 6 . 2涉水工程与城市水系的协调 6 . 3涉水工程设施之间的协调 附录A规划编制基础资料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Conten

7、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2 Terms . 3 Basic req uirements . 4 Protec tion pl anning . 4. 1 Generral . 4. 2 Wat er area pro t ect io n . 4. 3 Wat er eco l o gical pro t ect io n . 4. 4 Wat er qu al it y pro t ect io n . 4. 5 Wat er f ro nt s pat ial co nt ro l . 5 Util ization pl anning . 5. 1 Generr

8、al . 5. 2 Wat er bo d y u t il iz at io n . 5. 3 Sho rel ine u t il iz at io n . 5. 4 Lay o u t pl anning o f w at er f ro nt . 5. 5 Rebu il d ing o f w at er s y s t em . 6 Coord ination pl anning with water rel ated projec ts 6. 1 Generral . 6. 2 Co o rd inat io n bet w een w at er rel at ed pro j

9、 ect s and u rban w at er s y s t em . 6. 3 Co o rd inat io n in es t abl is hment s o f w at er rel at ed pro j ect s Appendix A basic Information of pl anning . Expl anation of word ing in this c od e . Ad d ition : Expl anation of provisions. 1 . 0 . 1为促进城市水系及滨水空间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规范 城市水系规划的编制, 制订本规范。

10、1.0 .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水系专项规划及以城市水 系为主要规划对象的相关专业规划。 1. 0 .3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构成城市水系的各类 地表水体及其岸线和滨水地带。 1 . 0 . 4城市水系规划应坚持保护为主、 合理利用的原则, 尊重水系 自然条件, 切实保护城市水系及其空间环境。 1 . 0 . 5城市水系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对水系安 全和永续利用等重要内容还应有长远谋划。 1 . 0 . 6城市水系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 行有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以及有关的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2术 语 2. 0.1 城市水系 urban

11、 water system 城市规划区内各种水体构成脉络相通系统的总称。 2. 0. 2 岸线 shorel ine 指水体与陆地交接地带的总称。有季节性涨落变化或者潮汐 现象的水体, 其岸线一般是指最高水位线与常水位线之间的范围。 2.0.3 生态性岸线 shorel ine for ec ol ogy 指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线。 2. 0. 4 生产性岸线 shorel ine for produc tion 指工程设施和工业生产使用的岸线。 2.0.5 生活性岸线 shorel ine for ac tivity 指提供城市游憩、 居住、 商业、 文化等日常活动的岸线。 2.

12、0.6 滨水区 waterfront 在空间上与水体有紧密联系的城市建设用地的总称。 2.0.7 水域控制线 c ontrol l ing l ine for waters 水域的边界界限。 2.0.8 滨水绿化控制线 c ontrol l ing l ine for waterfront greening 水域控制线外滨水绿化区域的界限。 2.0.9 滨水建筑控制线 c ontrol l ing l ine for waterfront arc hitec - 滨水绿化控制线外滨水建筑区域界限, 是保证滨水城市环境景 观的共享性与异质性的控制区域。 3基本规定 3 . 0 . 1城市水系规划

13、的水系保护、 水系利用和涉水工程设施协调, 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立城市水系保护的目标体系, 提出水域、 水质、 水生态和 滨水景观环境保护的规划措施和要求; 2完善城市水系布局, 科学确定水体功能, 合理分配水系岸 线, 提出滨水区规划布局要求; 3协调各项涉水工程设施之间以及与城市水系的关系, 优化 各类设施布局。 3. 0. 2编制城市水系规划时, 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性原则。充分发挥水系在城市给水、 排水和防洪排涝 中的作用, 确保城市饮用水安全和防洪排涝安全; 2生态性原则。维护水系生态环境资源, 保护生物多样性, 改 善城市生态环境; 3公共性原则。水系是城市公共资源, 城市水

14、系规划应确保 水系空间的公共属性, 提高水系空间的可达性和共享性; 4系统性原则。城市水系规划应将水体、 岸线和滨水区作为 一个整体进行空间、 功能的协调, 合理布局各类工程设施, 形成完善 的水系空间系统。城市水系空间系统应与城市园林绿化系统、 开放 空间系统等有机融合, 促进城市空间结构的优化; 5特色化原则。城市水系规划应体现地方特色, 强化水系在 塑造城市景观和传承历史文化方面的作用, 形成有地方特色的滨水 空间景观, 展现独特的城市魅力。 3 . 0 . 3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 1水体按形态特征分为江河、 湖泊和沟渠三大类。湖泊包括 湖、 水库、 湿地、 塘堰, 沟渠

15、包括溪、 沟、 渠; 2水体按功能类别分为水源地、 生态水域、 行洪通道、 航运通 道、 雨洪调蓄水体、 渔业养殖水体、 景观游憩水体等; 3岸线按功能分为生态性岸线、 生活性岸线和生产性岸线。 3 . 0 . 4编制城市水系规划应充分收集与水系相关的资料, 并应进 行下列评价: 1城市水系功能定位评价, 应从宏观上分析水系在流域、 城市 空间体系以及在城市生态体系中的定位; 2水体现状评价, 应包括水文条件、 水质等级与达标率、 水系 连通状况、 水生态系统多样性与稳定性、 保护或改善水质的制约因 素与有利条件、 水系利用状况及存在问题; 3岸线利用现状评价, 应包括各类岸线分布、 基本特征

16、和利用 状况分析、 岸线的价值评价; 4滨水区现状评价, 应包括滨水区用地现状、 空间景观特征及 价值评价; 5根据水系的具体情况, 可进行交通、 历史、 文化等其他方面 的评价。 3 . 0 . 5编制城市水系规划的基础资料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保护规划 4.1 一 般 要 求 4 . 1 . 1城市水系的保护应包括水域保护、 水生态保护、 水质保护和 滨水空间控制等内容, 根据实际需要, 可增加水系历史文化保护和 水系景观保护的内容。 4.1. 2城市水系保护规划应体现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 则, 保护水系的完整性, 明确重点保护的水域、 保护的重点内容。 4 . 1 . 3城市水

17、系保护规划提出的保护措施应结合城市的特点, 因 地制宜, 切实可行。 4 . 2水 域 保 护 4 . 2 . 1水域保护应明确受保护水域的面积和基本形态, 提出水域 保护的控制要求和措施。 4. 2. 2受保护水域的范围应包括构成城市水系的所有现状水体和 规划新建的水体, 并通过划定水域控制线进行控制。划定水域控制 线宜符合下列规定: 1有堤防的水体, 宜以堤顶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 2无堤防的水体, 宜按防洪、 排涝设计标准所对应的洪( 高) 水 位划定; 3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 可按多年平均 洪(高)水位划定; 4规划的新建水体, 其水域控制线应按规划的水域范围线划

18、定。 4 . 2 . 3水域控制线范围内的水体必须保持其完整性。 4 . 2 . 4在满足水体主要功能的前提下, 可根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的系统规划布局合理调整水域控制线, 各水体调整后的控制水域面 积不宜小于其现状的水域面轵。 4 . 2 . 5位于城市中心区的水体, 应依据水域控制线确定水域控制 点, 作为水域控制的依据。 4 . 3水生态保护 4 . 3 . 1水生态保护应包括划定水生态保护范围、 提出维护水生态 系统稳定与生物多样性的措施等内容。 4 . 3 . 2珍稀及濒危野生水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和有保护价值的 自然湿地应纳入水生态保护范围, 并应根据需要划分核心保护范围 和非核心

19、保护范围。 4 . 3 . 3已批准为各级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的, 其水生态保护范 围按批准文件确定的保护范围划定;其他水生态保护范围的划定, 应满足受保护对象的完整性要求, 并兼顾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 产、 生活的需要。 4 . 3 . 4水生态保护应维护水生态保护区域的自然特征, 不得在水 生态保护的核心范围内布置人工设施, 不得在非核心范围内布置与 水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无关的设施。 4 . 3 . 5未列入水生态保护范围的水体涨落带, 宜保持其自然生态 特征。 4 . 4水 质 保 护 4 . 4 . 1水质保护应明确城市水系水质保护的目标和制定水质保护 的措施。 4 . 4 . 2水质

20、保护目标应根据水体规划功能制定, 满足对水质要求 最高的规划功能需求, 并不应低于水体的现状水质类别。 4. 4. 3制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应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 与水环境功 能区划确定的水体水质目标不一致的应进行专门说明。 4 . 4 . 4同一水体的不同水域, 可按照其功能需求确定不同的水质 保护目标。 4 . 4 . 5水质保护工程应以城市污水的收集与处理为基本措施, 并 包括面源污染和内源污染的控制与处理, 必要时还可包括水生态修 复措施。 4 . 5滨水空间控制 4 . 5 . 1滨水空间控制应保护水系的滨水空间资源, 并应包括下列 内容: 1在水域控制线外控制一定宽度的滨水绿化带, 滨

21、水绿化带 的范围应通过划定滨水绿化控制线进行界定; 2在滨水绿化带外控制一定区域作为滨水建筑控制区, 滨水 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通过划定滨水建筑控制线进行界定。 4 . 5 . 2滨水绿化控制线应按水体保护要求和滨水区的功能需要确 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陆域和水生态保护范围的陆域 应纳人滨水绿化控制区范围; 2有堤防的滨水绿化控制线应为堤顶背水一侧堤脚或其防护 林带边线; 3无堤防的江河、 湖泊, 其滨水绿化控制线与水域控制线之间 应留有足够空间; 4沟渠的滨水绿化控制线与水域控制线的距离宜大于4m; 5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滨水绿化控制线应按现有滨水空间 格局因地制

22、宜进行控制; 6结合城市道路、 铁路及其他易于标识及控制的要素划定。 4 . 5 . 3滨水绿化控制线范围内的绿化应有足够的公共性和连续 性, 并宜结合滨水绿化控制线布置滨水道路。 4 . 5 . 4滨水建筑控制线应根据水体功能、 水域面积、 滨水区地形条 件及功能等因素确定。滨水建筑控制线与滨水绿化控制线之间应 有足够的距离, 并明确该区域城市滨水景观的控制要求。 5利用规划 5.1 一 般 要 求 5 . 1 . 1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体现保护和利用协调统一的思想, 统 筹水体、 岸线和滨水区之间的功能, 并通过对城市水系的优化, 促进 城市水系在功能上的复合利用。 5 . 1 . 2城市水

23、系利用规划应贯彻在保护的前提下有限利用的原 则, 应满足水资源承载力和水环境容量的限制要求, 并能维持水生 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多样性。 5 . 2水 体 利 用 5 . 2 . 1城市水体的利用应结合水系资源条件和城市总体规划布 局, 按照城市可持续发展要求, 在分析比较各种功能需求基础上, 合 理确定水体利用功能和水位等重要的控制指标。 5 . 2 . 2确定水体的利用功能应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 2兼有多种利用功能的水体应确定其主要功能,其他功能的 确定应满足主要功能的需要; 3应具有延续性, 改变或取消水体的现状功能应经过充分的 论证; 4水体利用必须优先保证城市生活饮用水

24、水源的需要, 并不 得影响城市防洪安全; 5水生态保护范围内的水体, 不得安排对水生态保护有不利 影响的其他利用功能; 6位于城市+心区范围内的水体, 应保证必要的景观功能, 并 尽可能安排游憩功能。 5 . 2 . 3同一水体多种利用功能之间有矛盾的, 应通过技术、 经济和 环境的综合分析进行协调, 并符合下列规定: 1可以划分不同功能水域的水体, 应通过划分不同功能水域 实现多种功能需求; 2可通过其他途径提供需求的功能应退让无其他途径提供需 求的功能; 3水质要求低的功能应退让水质要求高的功能; 4水深要求低的功能应退让水深要求高的功能。 5. 2. 4城市水体的控制水位应依据水体水位变

25、化现状和水体规划 功能综合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已编制城市防洪、 排水、 航运等工程规划的城市, 应按照工 程规划成果明确相应水体的控制水位; 2工程规划尚未明确控制水位的水体或规划功能需要调整的 水体, 应根据其规划功能的需要确定控制水位。必要时, 可通过技 术经济比较对不同功能的水位和水深需求进行协调。 5 . 3岸 线 利 用 5 . 3 . 1岸线的使用性质应结合水体特征、 岸线条件和滨水区功能 定位等因素进行确定。 5 . 3 . 2岸线利用应优先保证城市集中供水的取水工程需要, 并应 按照城市长远发展需要为远景规划的取水设施预留所需岸线。 5 . 3 . 3生态性岸线的划定

26、, 应体现“优先保护、 能保尽保”的原则, 将具有原生态特征和功能的水域所对应的岸线优先划定为生态性 岸线, 其他的水体岸线在满足城市合理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前提下, 应尽可能划定为生态性岸线。 5 . 3 . 4划定为生态性岸线的区域必须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除保障 安全或取水需要的设施外, 严禁在生态性岸线区域设置与水体保护 无关的建设项目。 5 . 3 . 5生产性岸线的划定, 应坚持“深水深用、 浅水浅用”的原则, 确保深水岸线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生产性岸线应提高使用效率, 缩短生产性岸线的长度; 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 应充分考虑相 关工程设施的生态性和观赏性。 5 .3 .6生活性岸线

27、的划定, 应根据城市用地布局, 与城市居住、 公 共设施等用地相结合。 5 .3 .7水体水位变化较大的生活性岸线, 宜进行岸线的竖向设计, 在充分研究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 结合防洪排涝工程要求, 确定 沿岸的阶地控制标高, 满足亲水活动的需要, 并有利于突出滨水空 间特色和塑造城市形象。 5 . 4滨水区规划布局 5. 4 . 1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 以生态功 能为主的滨水区, 应预留与其他生态用地之间的生态联通廊道, 生 态联通廊道的宽度不应小于60m。 5 .4 .2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水环境保护, 滨水工业用地应结 合生产性岸线集中布局。 5 .4 .3滨水区

28、规划布局应有利于水体岸线共享。滨水绿化控制线 范围内宜布置为公共绿地、 设置游憩道路;滨水建筑控制范围内鼓 励布局文化娱乐、 商业服务、 体育活动、 会展博览等公共服务设施和 活动场地。 5 .4 .4滨水区规划布局应保持一定的空间开敞度。因地制宜控制 垂直通往岸线的交通、 绿化或视线通廊, 通廊的宽度宜大于20m。 建筑物的布局宜保持通透、 开敞的空间景观特征。 5 .4 .5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滨水空间景观的塑造, 分析水体 自然特征、 天际轮廓线、 观水视线以及建筑布局对滨水景观的影响; 对面向水体的城市设计应提出明确的控制要求。 5 . 5水 系 改 造 5 .5 .1水系改造应尊重

29、自然、 尊重历史, 保持现有水系结构的完整 10 性。水系改造不得减少现状水域面积总量和跨排水系统调剂水域 面积指标。 5 . 5 . 2水系改造应有利于提高城市水系的综合利用价值, 符合区 域水系分布特征及水系综合利用要求。 5 . 5 . 3水系改造应有利于提高城市水生态系统的环境质量, 增强 水系各水体之间的联系, 不宜减少水体涨落带的宽度。 5 . 5 . 4水系改造应有利于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 江河、 沟渠的断 面和湖泊的形态应保证过水流量和调蓄库容的需要。 5 . 5 . 5水系改造应有利于形成连续的滨水公共活动空间。 5 . 5 . 6规划建设新的水体或扩大现有水体的水域面积,

30、 应与城市 的水资源条件和排涝需求相协调, 增加的水域宜优先用于调蓄雨水 径流。在资料条件有限时, 可按表5 . 5 . 6确定新增加水域的面积。 表5. 5. 6城市适宜水域面积率 城市区位水域面积率( ) 一区城市8 1 2 二区城市38 三区城市25 注 一 区 包 括 湖 北 、 湖南、 江西、 浙江、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上海、 江苏、 安徽、 重 庆; 二区包括贵州、 四川、 云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河 南、 山东、 宁夏、 陕西、 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新 疆、 青海、 西藏、 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

31、以西的地区。 2山地城市宜适当降低水域面积率指标。 11 6涉水工程协调规划 6.1 一 般 要 求 6 . 1 . 1涉水工程协调规划应对给水、 排水、 防洪排涝、 水污染治理、 再生水利用、 综合交通等工程进行综合协调, 同时还应协调景观、 游 憩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内容。 6.1 . 2涉水工程协调规划, 应有利于城市水系的保护和提高城市 水系的利用效率, 减少各类涉水工程设施的布局矛盾, 并应协调下 列内容: 1涉水工程与城市水系的关系; 2各类涉水工程设施布局之间的关系。 6 . 1 . 3涉水工程各类设施布局有矛盾时, 应进行技术、 经济和环境 的综合分析, 按照“安全可靠、 资源

32、节约、 环境友好、 经济可行” 的原 则调整工程设施布局方案。 6 . 2涉水工程与城市水系的协调 6.2 . 1选择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 应优先选择资源丰沛、 水质 稳定的水体;在城市水系资源条件允许时, 应采用多水源, 并按照各 水源的水质、 水量及区位条件明确主要水源、 次要水源或备用水源。 6.2 . 2防洪排涝工程应避免对城市水生态系统的破坏, 水库的设 置应保证下游河道生态需水量要求, 堤防的设置可能导致原水生态 系统自然特征显著改变的应同步设置补救措施。 6 . 2 . 3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应结合再生水利用系统进行合理布局, 促进城市水系的健康循环。初期雨水处理工程宜结合滨水的

33、城市 绿化用地设置, 并采用人工湿地等易于塑造滨水景观的处理设施。 6 . 2 . 4城市道路在满足交通的前提下应有利于水系空间的连续和 12 水生态系统的完整, 避免对水系的破坏, 确需穿越水体的道路应采 用桥、 隧道等方式。滨水道路宜结合滨水空间布局进行统筹安排。 6 . 3涉水工程设施之间的协调 6 . 3 . 1取水设施不得设置在防洪的险工险段区域及城市雨水排水 口、 污水排水口、 航运作业区和锚地的影响区域。 6 . 3 . 2污水排水口不得设置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 设置在水源 地二级保护区的污水排水口应满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目标的 要求。 6 . 3 . 3桥梁建设应符合相应防

34、洪标准和通航航道等级的要求, 不 应降低通航等级, 桥位应与港口作业区及锚地保持安全距离。 6 . 3 . 4航道及港口工程设施布局必须满足防洪安全要求。 6 . 3 . 5码头、 作业区和锚地不应位于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桥梁保护 范围内, 并应与城市集中排水口保持安全距离。 6 . 3 . 6在历史文物保护区范围内布置工程设施时应满足历史文物 保护的要求。 附录A规划编制基础资料 A . 0 . 1基础资料的调査与收集应根据城市水系的特征和规划的实 际需要, 提出调查提纲并有侧重地进行。 A . 0 . 2基础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分类进行, 取得准确的现状和历 史资料, 并宜包括下列内容: 1测绘

35、资料:水系规划使用的地形图, 其精度不应低于城市总 体规划使用的地形图精度, 必要时还可利用航片、 卫片等遥感影像 资料; 2城市基础资料:包括自然地理、 社会经济、 历史文化和城市 建设等方面资料; 3水体(及水资源) 资料:包括城市水系的水体形态、 面积、 权 属、 水文特征、 水质、 底泥、 重要水生动植物、 地下水等内容, 以及水 体的利用现状; 主水资源及客水资源相关资料; 4岸线资料:包括岸线形态、 河势与岸线演变、 使用现状, 岸线 水文特征和水深条件, 陆生植物种类和分布、 特殊岸线的概况, 排水 设施和防洪设施布局、 规模。 5滨水区资料: 包括滨水区的土地使用与批租情况、

36、建设状 况、 人口总量与分布、 滨水建筑景观状况。 6相关规划资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 江河流域防洪规划、 流 域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利工程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流域管理规定。 7其他资料:包括水系的历史演变过程和流域状况, 排入水体 的污水量和污水成分, 桥梁等水上构筑物的基本概况。 14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 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 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 )表示严格, 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

37、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 4 )表示有选择,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可” 。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 市 水 系 规 划 规 范 GB 50513 - 2009 条文说明 制 订 说 明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 以下简称 规范 )是城市规划编制标准 规范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对于保护城 市水系、 合理发挥城市水系功能, 促进城市安全、 健康发展具有重要 意义。 一、标准编制遵循的主要原则 1 .安全性原则。增强水系在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方面的作用。

38、 2 .生态性原则。加强水系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 3 .公共性原则。强化城市水系资源的公共属性。 4 .系统性原则。协调水系与城市在功能和空间上的统一关系。 5 .特色化原则。突出城市水系的地域特性。 二、 编制工作概况 (一) 编制过程及主要工作 1 .准备阶段(2000年5月2000年12月) 主编单位自2000年5月启动编写准备工作,2000年12月23 日召开 规范 开题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 正式进人编写工作阶段。 开题会原则同意编制组提出的 规范 编制大纲、 主编及参编单位的 分工和工作计划, 并同意大纲各章节的设置经调整后可作为编制依 据。 2 .调研及初稿编制阶段( 2

39、001年2月2003年8月) ( 1 )编制组在2001年2月到7月期间, 按照调研分工陆续对北 京、 上海、 成都、 广州、 沈阳等地域代表城市进行实地调研, 并与当地 主要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座谈, 收集相关城市近年编制的有关城市水 系的部分规划实例。 ( 2 )编制组在2001年10月到2003年8月期间, 结合 武汉市汉 19 阳地区水环境生态综合规划 科研课题的研究进展和国内城市正在 进行的与水系相关的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 充实及完善 规范 内 容, 初步形成了 规范 征求意见稿的讨论稿。 ( 3 )编制组于2003年8月在珠海召开了 规范 编制工作会议, 对 规范 总体内容及条文进行了

40、广泛及深入的讨论, 并就下一步征 求意见的相关工作安排达成一致意见。 3 .征求意见稿阶段( 2003年9月2005年5月) 2004年12月, 主编及参编单位根据编制组工作会议的精神, 借 鉴了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 武汉市汉阳地区水环境生 态综合规划 的正式成果, 形成了 规范 征求意见稿的正式稿。 2005年1月2005年5月, 在原建设部城乡规划司的组织下, 向北京、 上海、 沈阳等城市的规划设计机构、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 门、 水行政管理部门、 水相关工程设计机构征求意见。 4 .送审阶段(2005年6月2007年9月) 编制组对函调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了整理和汇总, 形成了

41、规 范 送审稿的初稿。根据 规范(送审稿)专家预审会的意见及建议 进行修改、 补充及完善, 并形成正式稿后上报原建设部城市规划标 准规范归口单位。 (二)开展的专题研究 在 规范 的编制过程中, 编制及专家顾问组一致认为应结合科 技部“十五”重大科技专项中的 武汉市汉阳地区水环境生态综合规 划 科研课题开展专题研究。专题研究的主要内容为制订科学合理 的技术路线, 抓住构成水环境完整概念的水系形态、 水质水生态及 滨水空间等三大要素, 并以三个构成要素为主体分别进行相关研 究, 找到影响这三大要素的各种相关关系, 力求寻找其量化的关系 式, 从而建立起各种影响因素与水环境总体状况之间的对应关系,

42、 确定在不同规划时期应该采取的措施和方案。在专题研究中力求 建立指导建设的指标体系, 量化规划目标;构建规划沟渠分布协调、 水体交换便捷、 生态联系通畅和历史文化丰富的城市水系网络; 形 20 成满足水体功能要求的水污染控制体系; 建立水生态保护的综合体 系, 丰富生物多样性;制定滨水区控制体系、 展现地区水环境生态特 色, 为 规范 的编制工作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 (三)征求意见的范围及意见 在原建设部城乡规划司的组织下, 编制组结合城市水系的地域 特征和行业管理特征, 向北京、 天津、 山西、 内蒙古、 沈阳、 吉林、 哈尔 滨、 上海、 南京、 宁波、 合肥、 济南、 厦n、 郑州、 广

43、州、 深圳、 桂林、 成都、 昆明等省市和大城市的规划设计机构、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水 行政管理部门、 水相关工程设计机构发函征求意见, 共发征求意见 函50份, 收到回函22份共180余条修改意见及建议, 同时征求意见 稿还通过建设部有关网站进行了网上征求意见, 收到1份共5条建 议。 (四) 审查情况及主要结论 2007年9月2 7日, 原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在武汉组织召开了 规 范 的审查会, 出席会议的有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城乡规划司、 城市 规划标准规范归口办公室的领导和 规范 专家组的全体专家及编 制组成员共27人。 会议认为 规范 是国内首次编制, 是一个创新型的规范, 技术 难度大, 涉及面广, 需要协调的相关规范、 标准较多, 是对近年来城 市水系规划的系统总结。 规范 目的比较明确、 框架结构合理、 章 节设置和内容深度把握基本得当, 符合规范编制的要求, 体现了生 态优先、 资源保护、 合理利用的理念。 规范 在专家预审会议所提 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化完善, 内容完整、 编制程序符合要求、 总体 上体现了先进性、 科学性、 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达到了国内城市规划 规范编制的先进水平, 专家评审会一致同意通过审查。 21 次 1 总 则.(25) 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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