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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近带电停电不停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不停电跨越高压电力线路时,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征得运行单位的同意,并派人进行监护施工。第二条 停电作业前办理好工作票,在未停电前,严禁操作。停电作业必须设专人负责,严禁采用口头或约时停、送电的方式进行。接到停电命令后,必须按顺序先验电,后挂接地,并设专人监护,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现场施工负责人必须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下令拆除接地线,接地线一经拆除,该线路即视为带电,任何人不得接近。 第三条 线路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电力线路邻近施工时,应在施工线路的各杆塔处做出标记,并设专人监护。第四条 在带电区域附近作业时,应符合相关规定。高
2、低压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检查与高压线路或设备的带电距离,采取防止误碰带电高压设备的措施。在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隔离措施。第五条 低压带电作业时,不得带负荷接续导线。带电更换电器具时,应先做好旁路线。在自动闭塞的低压线路上,宜在不受张力的处所接续导线,但必须设可靠的旁路线。第六条 在相对地电压小于250v的电力设备上工作时宜停电。当带电工作时,应设监护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使用带绝缘柄的工具,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二)严禁同时接触带电体和接地体,以及同时接触两个带电体;(三)尚未脱离设备带电部分时,严禁与站在地面上的人员接触和互相传
3、递料具及其他物品。第七条 施工线路与带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根据施工需要,向带电线路运营管理部门提报停电申请计划。(二)停电作业实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施工负责人签领。施工负责人在现场专门承担作业指导和安全监护。(三)接到允许开始作业的命令后,必须对停电线路进行验电和接地。(四)应办理停、送电手续的工作,必须建立可靠的联系措施和确认方法,严禁约时停、送电。(五)施工结束后,施工负责人在确认线路上已无人作业或停留,且接地线及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已全部撤除,方可申请恢复向线路送电。在接地线和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已全部撤除后,不得再进行与线路有关的任何作业。第二章
4、临近带电体作业第八条 停电检修的线路如与另一回带电线路交叉或接近,以致工作时人员和工器具可能和另一回导线接触或接近至下表安全距离以内时,则另一回线路也应停电并予接地。如临近或交叉的线路不能停电时,应遵守规定。工作中应采取防止损伤另一回线的措施。 第九条 临近带电的电力线路进行工作时,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采取有效措施,使人体、导线、施工机具、牵引绳索和拉绳等与带电导线符合安全距离规定; (二)作业的导、地线还应在工作地点接地。绞车和牵引工具应接地。 第十条 在交叉挡内松紧、降低或架设导、地线的工作,只有停电检修线路在带电线路下面时才可进行,应采取防止导、地线产生跳动或过牵引而与带电导线接近安
5、全距离以内的措施,要有防止导地线脱落、滑跑的后备保护措施。 第三章 停电作业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安全措施、带电部位等安全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留在工作现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随时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对需要进行监护的工作,如不停电检修工作和部分停电检修工作等,并指定专人监护。监护人应认真负责、精力集中,随时提醒工作人员应注意的事项,以防止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十二条 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检修工作应采取下列步骤以保证安全。(一)停电检修工作中,如人体与其他带电设备的间距较小,10千伏及以下者的距离小于035米,2035千伏者小于06米时,该设备应当停电,如
6、距离大于上列数值,但分别小于07米和1米时,应设置遮拦,否则也应停电。停电时,应注意对所有能够给检修部分送电的线路,要全部切断,并采取防止误合闸的措施,而且每处至少要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对于多回路的线路,要注意防止其他方面突然来电,特别要注意防止低压方面的反送电。 (二)放电放电的目的是消除被检修设备上残存的静电。放电应采用专用的导线,用绝缘棒或开关操作,人手不得与放电导体相接触。应注意线与地之间、线与线之间均应放电。电容器和电缆的残存电荷较多,最好有专门的放电设备。 (三)验电对已停电的线路或设备,不论其正常接入的电压表或其他信号是否指示无电,均应进行验电。验电时,应按电压等级选用相应的验电
7、器; (四)装设临时接地线为了防止意外送电和二次系统意外的反送电,以及为了消除其他方面的感应电,应在被检修部分外端装设必要的临时接地线。临时接地线的装拆顺序一定不能弄错,装时先接接地端,拆时后拆接地端。 (五)装设遮拦在部分停电检修时,应将带电部分遮拦起来,使检修工作人员与带电导体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 (六)悬挂标示牌标示牌的作用是提醒人们注意。例如,在一经合间即可送电到被检修设备的开关上,应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在临近带电部位的遮拦上,应挂上“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等。第四章 不停电作业第十三条为了加强带电作业工作的领导,提高其管理水平,保证作业安全,促进带电作业向深度和广度
8、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十四条带电作业是一个技术性较强操作安全水平要求较高的特殊工种。因此,凡开展带电作业的单位,对作业人员必须坚持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允许参加批准项目的作业。 第十五条带电作业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统一领导,工程部应设带电作业负责人,其具体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有关规程制度和技术文件;(二)编制年度带电作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带电作业现场操作规程; (四)负责带电作业人员的培训; (五)编写或审核复杂的带电作业项目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项目部应制订出项目部及施工队带电作业班组的技术管理职责范围,并配备适当的专、兼职人员,以达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各
9、尽其责的目的。第十七条对新参加带电作业人员,要指派带电作业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和技工向他们逐条讲解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带电作业部分、带电作业现场操作规程,并组织他们学习电工基础和带电作业基本知识,绝缘材料性能,常用工具的构造、规格、性能、用途、使用范围和操作方法。上述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还需经过模拟实际操作训练(运行设备上操作考核,只有全部符合要求,才能发给合格证和附录一,略),参加经批准的带电作业项目操作。 所谓带电作业新人员,系指由线路工改为带电作业工或从技工学校新分配的人员,而不是指未转正的学徒工。第十八条带电作业人员的日常培训,带电作业的日常培训,每月应不少于小时。学习内容包括:带电作业基本
10、知识和规程制度;实际操作练习;技术问答和考问讲解;复杂项目作业前的技术交底以及事故实例学习等。第十九条工作负责人(包括监护人,下同)的培训 工作负责人是带电作业现场操作的组织者,安全措施的实施者,责任重大,因此,除一般带电作业的培训外,还需进行工作负责人的专门培训。培训内容为:工作负责人的组织能力;处理作业中的意外情况的应变能力和理论知识,以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带电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规程考试和基本知识的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考试前一周,应通知被考人。考试成绩应登记在带电作业合格证内。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应在半个月内补考,仍不及格者,收回合格证,并按有关规定扣发奖金
11、,直到考试合格为止。 第二十一条带电作业人员的管理(一)带电作业是在不停电的设备上进行的特殊作业,要求作业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因此,人员的配备应从电力技校、中专毕业生或三级及以上的线路工中选择,学徒工不允许参加带电作业。 (二)带电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征求本单位带电作业负责人意见,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三)带电作业人员脱离带电作业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带电作业部分考试,并履行批准手续。(四)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票签发人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应有月、季带电作业计划,以保证年度电作业计划的实施,并提前2个月上报监理
12、和业主项目部。计划变动时,应申明理由,办理变更手续。计划完成后,车间的专、兼职人员应及时统计、分析和上报。 第二十三条带电作业所需工具、材料,由安全专责任编制清册,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提请物资供应部门按技术要求和计划采购。对一些特殊要求的材料和工具,在征得物资供应部门同意后,可派熟悉带电作业的人员外出负责购置。 第二十四条外购材料、工具或自制工具,均需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试验或出厂试验,在取得合格证后才允许投入现场使用。第二十五条带电作业工具的预防性试验(包括电气和机械试验)结果和有效日期应填入试验卡片,加盖合格章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带电作业绝缘工具试验不合格者,应找出原因,进行处理,再经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否则,必须淘汰。 第二十七条带电作业工具管理 (一)带电作业工具应有永久性编号,在一个基层单位范围内,不允许出现相同的编号。 (二)带电作业工具用毕入库前,工具保管员应进行外观检查和验收,发现缺陷,应及时处理并试验合格,否则不能继续使用。 (三)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运输、使用等其他方面规定均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执行。 (四)已淘汰的工具,应有“”明显标志,并清出工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