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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液氨装卸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液氨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液氨装卸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销售液氨产品的发货、装卸、登记环节的安全管理。3 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劳部发(1994)262号)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10.23-2010
2、)4 职责4.1安环质监部负责液氨装卸环节的监督管理。4.2销售部负责与具有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的运输单位签订承运委托协议书。负责对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检查及车辆安全设施的检查并对液氨安全装卸负责;负责将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的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的有关信息和充装情况及时准确录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系统。4.3生产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对气瓶充装环节的监督管理及相关设施的维护保养。5 工作程序5.1汽车罐车充装5.1.1销售部负责液氨的销售人员在开具提货单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以下六项资质和要求:5.1.1.1购货单位的资质。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5.1.1.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单位的资
3、质。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外省籍专用车辆在本市驻点经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的应当持有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非本市驻点经营的外省籍专用车辆在本市起运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有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5.1.1.3运输车辆的资质。具备:(1)机动车辆行驶证;(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4)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质量相一致;(5)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5.1.1.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具备:(1)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押运员道
4、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5.1.1.5安全警示标志、标讯。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有毒气体”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5.1.1.6专用车辆卫星定位仪配备情况。没有配备卫星定位仪的,应当告知其到就近的登记服务点接受卫星定位仪免费借用服务。缺少上述任何一种证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开具提货单。5.1.2运输液氨的的车辆驾驶人员应按装卸作业的有关安全规定驶人装卸作业区,停放在装卸作业区划定的黄线内,不准堵塞安全通道。停靠装卸台时,应听从液氨充装站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装卸台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卸的车辆与装卸中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5.1.3车辆停稳后,驾驶员
5、应将车辆手刹制动,关闭发动机熄火。驾驶员应主动将车辆的钥匙拔下交灌装人员负责将保管至灌装结束。灌装人员应垫好三角木,防止灌装车辆滑动。未经充装站人员同意不得私自开关液氨阀门进行灌装。5.1.4进人液氨装卸作业区相关人员应:a) 禁止随身携带火种;b) 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c) 严禁吸烟;d) 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e) 规范戴好安全帽。5.1.5灌装前液氨充装站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对液氨槽车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缺陷,方可装卸。有上述和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装卸:5.1.5.1液氨槽车漆色、字样和气体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体类
6、别。5.1.5.2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5.1.5.3新槽罐车无检验合格证和置换证明。5.1.5.4超过技术检验期限。5.1.5.5安全附件不全或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端断裂或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运输安全5.1.5.6槽罐内无剩余压力(0.05MPa),没有判明槽罐内是否混入其它物质的。5.1.5.7液氨槽罐外观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缺陷而危及安全。5.1.5.8槽罐车未配备消防器材、个体防护器具、专用检修工具或消防器材、个体防护器具、专用检修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5.1.5.9槽罐车未按照要求安装或配置阻火器。5.1.5.10槽罐车静电接地装置损坏或未按规范接好导除静电装置。5.1.5.11槽
7、罐车未安装紧急切断装置。5.1.6液氨槽罐车装卸过程中的检查和确认5.1.6.1装卸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两人进行操作。对新投用的充装设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到现场指导,其他人员必须远离充装点。5.1.6.2液氨装卸时,应对鹤管(充装臂)、密封件,快速切断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泄漏。槽车充装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禁止使用软管充装。现场装卸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装卸安全操作规程。开关阀门应缓慢进行。5.1.6.3液氨汽车装卸过程中,装卸操作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在现场,坚守岗位。5.1.6.4装卸中随时检查罐槽外观有无鼓包、泄漏
8、、压力、温度急剧变化及其它异常现象。严禁超装、混装。液氨装卸时,应注意储罐和槽罐的装载程度,不得超过其核定载质量。严禁超量、超温、超压。5.1.6.5液氨罐车装卸过程中装卸现场、罐车附近严禁烟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严禁将罐车作为储罐、气化器使用。5.1.6.6罐车充装时,每次都要填写充装记录,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充装日期、允许充装量、实际充装量、复称记录,并有充装者、复验者、押运员的签名。卸车记录主要包括生产单位、运输单位,实际载量、运输车辆核定载量。5.1.6.7装卸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停止装卸: 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 发生罐车部件或充装管道泄漏时。 罐车内压力异常
9、。 其他不安全因素。5.1.7液氨槽罐车装卸完毕后,应静置10分钟方可拆除静电接地线。驾驶员必须亲自确定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得到充装岗位人员同意后才准启动车体。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出充装站。5.1.8液氨充装站人员应对进入装卸区域的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教育,向运输单位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5.2液氨钢瓶充装5.2.1充装前检查5.2.1.1液氨钢瓶灌装前,必须对钢瓶逐只进行严格的检查。无制造许可证单位的钢瓶或未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钢瓶不准充装。5.2.1.2气瓶入站后,充装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a、漆色、字样是否准确。b、防震圈、瓶阀、瓶
10、帽、易熔塞是否安好。c、气瓶外观有无凹陷、鼓包、严重腐蚀、划伤、加热和电弧焊痕以及其它疑问。d、气瓶制造、检验钢印、内容是否准确、清晰、完整,是否在检验期内。e、确认气瓶原始重量和公称容积及允许充装量。f、确认气瓶有无余压,瓶内介质是否为氨。g、检查气瓶警示标签是否完好,不完好时重贴一张。5.2.1.3充装前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1)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2)气瓶原始标志(制造钢印)不符合规定,或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3)颜色标记不符合液氨气瓶(瓶色为淡黄、字样为液氨,字色为黑色)规定,或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4)铳有报废标志的。(5)自制造
11、日期算起,使用期限超过30年的钢质无缝气瓶,或使用期限超过12年的钢质焊接气瓶。(6)用充装其它介质气瓶改装的。(7)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限的。(8)外表面机械损伤和腐蚀的程度超出GB130041999第5条、GB 13075 1999第5条规定的评定指标的。(9)气瓶的许用压力小于液氨在60 下的饱和蒸气压力252 MPa(表压)的。(10)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11)瓶体或附件的材质与液氨性质不相容的。(12)瓶阀侧接嘴的螺纹旋向不符合(左旋)规定的。(13)瓶内无剩余压力的。5.2.1.4经充装前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液氨瓶,应作出明显标记分别存放,防与检查合格的气瓶混淆,并
12、按下列规定分别进行处理:(1)对无“气瓶制造许可证” 单位生产的气瓶,原始标志、颜色标记、瓶体或附件材质、瓶阀侧接嘴螺纹旋向不符合规定的气瓶,用充装其它介质改装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当地质监部门进行处理。(2)对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应将其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确认瓶内无异物,按下列(3)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3)新投入使用、经内部检查、更换维修瓶阀或经定期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置换瓶内空气,并经分析氧含量低于2方可充气。(4)定期检验有效期限已过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气瓶定期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检验与评定。5.2.2充装
13、5.2.2.1充装计量用的称重衡器,其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气瓶实重(自重与装液重量)的3倍,不小于15倍。衡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并在每次使用前核定一次。称量衡器必须设有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5.2.2.2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经过充装前检查合格或妥善处理过的。5.2.2.3用夹具连接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认瓶阀侧接嘴螺纹旋向与液氨瓶相符。5.2.2.4液氨充装必须采取“一瓶一称”方式。将液氨瓶移动到称重衡器上,并加以妥善固定,以防倾倒或滚动。5.2.2.5测定液氨瓶重量(气瓶自重与瓶内剩余氨量),并根据气瓶实际容积确定充装量(容积053 kg)。首次在本站充
14、装的液氨瓶,务必将瓶内液氨处理干净,标定空瓶重量,并按其实际容积确定充装量。确认称重衡器定砣准确,一切充装设备、管道、阀门均处于正常状态,防护器具穿戴齐全、工具备齐后,将充装接头与瓶阀压紧接好。5.2.2.6与上道工序的人员联系送氨。5.2.2.7开启瓶阀和排气阀,将瓶内气体排尽后关闭排气阀。然后开启充装支管阀门进行充装。在充装过程中,如因瓶内压力升高,充不进液氨,应关闭充装支管阀门,待压力降低或开启排气阀门再次排气降压,而后再开启充装支管阀门进行充装。5.2.2.8液氨充到预定重量时,关闭充装支管阀门和瓶阀,然后开启排气阀门,将管道中的液氨气化逸入气体总管,然后把气瓶卸下,并通知上道工序停止
15、送氨。5.2.2.9充装时应随时注意充装压力不得大于16MPa,并经常检查管道、阀门等处是否漏气。5.2.3充装后检查5.2.3.1由持有资格证书的充装后检查人员,对充装后液氨瓶逐只进行充装量复检,发现超装的液氨瓶应妥善处理,否则不得发出。同时检查气瓶附件完好状况及各部位气密性。5.2.3.2经充装后检查合格的液氨瓶,应在其瓶肩粘贴充装合格证和液氨瓶警示标签。5.2.4注意事项5.2.4.1充装前检查记录、充装记录、充装后检查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检查者、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5.2.4.2严禁从液氨储罐、
16、罐车直接向液氨瓶灌装,不允许瓶对瓶直接倒氨。5.2.4.3未经培训考核获得资格证者不得上岗工作。5.2.4.4非充装操作人员严禁进入充装间或启动一切充装设备。5.2.4.5更换瓶阀、阀件或检修充装设备,应事先排除瓶内或管道内的剩余气体,严禁带压更换或检修。5.2.4.6对超量充装的液氨瓶应单独存放,未进行处理不准出站。5.2.4.7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充装记录需签字确认。5.2.4.8充装重量、日期记录需由用户签字确认。5.2.4.9在气瓶充装间、气瓶装卸平台、气瓶库、气瓶使用场地等处近距离搬运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1)被搬运的气瓶必须套有两个下列规格的防震胶圈:无缝气瓶,容积2O8O L,胶
17、圈断面尺寸(高厚,mm)为3030;焊接气瓶,容积lO100 L和150200 L,胶圈断面尺寸为*公司管理体系液氨装卸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10.38-2010版本/状态:A/0页次:7/73030,容积4O01000 L,胶圈断面尺寸为5050。(2)充装后“实瓶” 和使用后“空瓶”,都应装配保护瓶阀用的瓶帽并旋紧。(3)搬运中型气瓶可采用徒手操作,即在旋紧瓶帽的情况下,用左手握住瓶帽顶端(无瓶帽时握住颈圈下部),使气瓶微微倾斜,用右掌贴切推动瓶身(筒体),使瓶底沿地面旋转,边走边推。徒手搬运气瓶,不得用右手握瓶帽,用左手推瓶身;更不得左右开弓两手各握一只气瓶,双脚交替踢动瓶身。(4)采用行车时,应在气瓶两端防护圈上挂钩,不得在瓶阀及瓶帽上挂钩。6 处罚6.1违反液氨装卸环节任何一项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5.2.8条执行。6.2发生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7 记录7.1危险化学品槽罐车查验记录7.2液氨钢瓶回收登记表7.3液氨钢瓶检查及充装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