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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条 学校依照海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至33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校长、主管相关工作的副校长、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参与研究生指导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学院(中心、所)成立由7-15人组
2、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3、审核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4、审核并通过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5、审核申报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6、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7、研究和处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第五条 博士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2.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修完全部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数。3.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在学期间发表与所学
3、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的数量和等级达到海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的规定。第六条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2、 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数。3、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4、 在学读期间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的数量和等级达到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要求。第七条 申请程序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后,首先由导师进行审阅。然后由本人提出答辩申请,并填写“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书”,经导师推荐,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 品德、纪律、课程
4、学习、考试成绩和论文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意见,符合条件者方可同意申请,准予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和申请学位。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申请人的申请被批准后,博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聘请教授或相当职称的5名专家(其中至少应有2名外单位专家)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硕士学位论文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副教授以上职称2名专家(其中应有1名外单位专家)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评阅人姓名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二个月、硕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个月送给评阅人。论文答辩委员会须在收到论文评阅人肯定性的评阅意见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如
5、有一名评阅人对硕士学位论文持否定态度,须增聘一位论文评阅人;如增聘的评阅人对论文仍持否定态度,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如有两位评阅人对学位论文持否定态度,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提前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必须由校学位办组织匿名送审。匿名评阅人至少应为3人,只有当全体评阅人明确作出同意答辩的书面意见后,方能组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原则上不能申请提前答辩。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56月和1112月进行。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按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组成,成员名单由导师和学科组确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学位办审批。2、博士学位论文
6、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必须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且成员中须有2名以上的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秘书1人。答辩秘书主要负责答辩时的记录、材料整理和其他有关答辩的事务性工作。答辩秘书须由讲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论文评阅人可兼任答辩委员。论文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3、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成员应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秘书1人。答辩秘书主要负责答辩时的记录、材料整理和其他有关答辩的事务性工作。论文评阅人可兼任答辩委员。论文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第十一条 论文答辩程序及要求参照海南大学学位论文答
7、辩的基本程序执行。除保密课题外,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以公开方式举行。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研究生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毕业论文、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定。第十三条 因故须推迟答辩的,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或根据导师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最长可推迟1年答辩,推迟答辩按正常答辩程序进行。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首次未通过,可以在半年后申请补答辩1次。第五章 学位授予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全面审核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教学实践和论文答辩等情况,作出相应决议,将同意授予学位者的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凡答辩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决议的,学位评定分
8、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不予审核。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委员(成员)应占全体委员(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得开会,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成员)一半以上方为通过。第十七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开始算起。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曾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而未被撤消的; 2、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3、品德恶劣的(包括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舞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硕士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为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以复议并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撤消所授学位。第六章 其 他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