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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办法(修订稿)的修订说明一、修改背景2017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修改后的规章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简称办法),于2018年2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98号)文件精神,市住建局启动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办法(南住房规20171号,简称旧办法)进行修改。二、修改依据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2.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
2、01898号);3.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南住房规20171号)。三、修改过程2018年2月市住建局成立配套文件起草和修改工作组,启动修改工作。因公共租赁住房移交国有平台公司运营管理,相关工作程序需要重新理顺和调整,为此市住建局与国有平台公司对公共租赁住房移交设立了过渡期,过渡期间由双方共同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移交过渡期结束后,市住建局在系统内部开展广泛征求意见和论证工作,经多次论证和修改后形成本修订稿。四、主要修改内容和需要说明的事项(一)关于适用范围。由于我市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市本级、城区政府、市辖县政府投资筹集,为了进一步明确,修订稿
3、第二条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政府筹集并由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营,面向社会配租的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费补贴申请和拨付,适用本办法”。(二)关于部门职责。市政府确定由南宁城投集团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并且物业服务费补贴涉及保障资格问题,因此修订稿第三条对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资格中心、南宁城投集团等部门的职责进行重新划分,删除了关于建管中心职责的相关内容。(三)关于享受物业服务补贴的条件。修订稿第四条将享受物业服务费补贴的条件确定为“按照办法第十七条取得保障资格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和个人,可以享受物业服务费补贴”。修订稿第五条的表述根据第四条相应调整。(四)调整物业服务费补贴支付程序。修订稿第六条重新调整了支付程序。(五)删除旧办法第七条关于物业服务费补贴期限的表述。旧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补贴期限至租赁合同终止之日,但实际上物业服务费补贴依保障家庭资格变化而变化,因此删除该条款。(六)关于资格重新审查和信用管理。物业服务费补贴的条件根据保障资格情况确定,保障家庭和个人的家庭条件发生变化,应首先进行资格重新审查。旧办法第八条不符合办法精神,修订稿第七条做了重新修订,并将保障家庭不按规定申报变动情况和不退还多发补贴的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