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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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中药饮片的市场秩序和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药品法、上海市定价目录、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含零售药店)、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的中药饮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形式)本办法所称中药饮片中,凡是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的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四条(定价权限)实行

2、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药饮片,由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向市中药行业协会提交的定、调价材料,接受价格初审,而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公布中药饮片的最高零售价格。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市场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药饮片中,需经医生处方销售的品种,经营企业应上报生产经营成本等价格材料,由市中药行业协会协调平衡其销售价格;其他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可自主定价销售。第五条(定价原则)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市场导向,鼓励适度竞争。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必须反映药材市场供求状况、价格趋势,经营企业可根据各自经营状况,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定价适度竞争。坚持公

3、平公正,实行集体审议。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要结合经营企业实际购进药材价格和实际经营成本状况,对矛盾突出的品种应通过集体审议,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高零售价。坚持统筹协调,自觉接受监管。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要综合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医保支付能力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制定合理价格,加强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定价办法)制定中药饮片价格应以药材市场行情及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由经营者依据生产成本、费用等因素向市中药行业协会提出价格申请。经营企业需提供中药饮片定调价申请、中药饮片成本申报表、生产企业GMP证书、原药材进货发票、上年度企业销量等材料。市中药行业协会在收到企业上报材料

4、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中药饮片进行价格初审,对中药饮片的生产成本、市场供应等情况开展监测、调查,并组织召开价格协调会议,按照规定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市价格主管部门收到市中药行业协会的初审意见后,对矛盾突出的品种应会同市卫生、药监、医保等有关部门适时召开集体审议会议,通报或讨论经营企业申报的中药饮片价格,做出定调价决定。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据此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第七条(作价公式)(一)中药饮片的出厂、批发实行同价,无税价与增值税分开。中药饮片出厂价的计算公式为:饮片含税出厂价格(饮片含税批发价格)=原药材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各项期间费用*(1+成本利润率)*(1+

5、增值税率)其中,各项期间费用标准为5元/公斤,成本利润率为10%。最高损耗率标准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项目净制净制+切制净制+切制+炮制净制+炮制其他+炮制损耗率*10%15%30%30%35%*中药饮片中的全草类品种最高损耗率标准可上浮15%。(二)中药饮片零售价的计算公式为:饮片最高零售价=含税出厂价*(1+流通加价率)最高流通加价率为:25%。第八条(价格公布与执行)上述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药饮片的最高零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上海价格信息(医药专刊)统一向社会公布。属于市场调节价管理,需经医生处方销售的中药饮片销售价格,由相关行业协会通过其网站和上海价格信息(医

6、药专刊)向社会公布。本市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统一执行审核公布的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第九条(价格监督与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者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资料及其他有关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价格。所售中药饮片应质价相符,不得以次充好、超加价率销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中药饮片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价格违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 月 日起执行。4附件:中药饮片零售价格调整申报表申报企业:(签章) 年 月 日序号饮片名称剂型规格单位现行最高零售价格(元)原药材单价(元/公斤)损耗率申报价格备注12345678注:申报饮片为新定品种应在备注中说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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