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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房屋买卖合同模板集合九篇房屋买卖合同 篇11. 某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出卖人须于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150天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向某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办理房产证,如买受人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权证,从出卖人取得房地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的第180天起,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情况是,出卖人于1998年9月28日领取了所建房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自该日起加上180天,就是到1999年3月26日,出卖人应当在此前为买受人办理好所买卖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及房地产权证。实际上,直到20xx年7月16日,买受人仍未取得所买房屋的房地产
2、权证。在这种情况下,当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及交付房地产权证时,出卖人可否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为由,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拒绝交付房地产权证2.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等规定,出卖人移转所售房屋的占有和所有权为其主要义务。尽管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占有、使用,但这只是出卖人履行了移转所售房屋占有的义务,只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因出卖人的原因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场合,就属于主给付义务不履行,构成违约,甚至是根本违约。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3、的规定,诉讼时效自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据此观点,上述案件中,出卖人有权援引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拒绝交付房地产权证。有的专家不赞同上述观点,认为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就是出卖人履行了主给付义务,至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只是出卖人未履行从给付义务。在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从给付义务不得单独适用诉讼时效,以真正发挥从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佳实现的功能。因而,在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受让人的情况下,即使出让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自合同规定办理的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已经超过了2年期间
4、,受让人也有权请求出卖人继续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其原因在于: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条文的规定,出卖人所承担的主给付义务为移转房屋的占有,尤其是移转房屋所有权。出卖人仅仅把房屋交给了受让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届满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就是没有履行移转房屋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诉讼时效的期间应该起算。有专家说,在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情况下是出卖人(基本上为发展商)故意拖延,致使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迟迟未办下来,同时因购房人(大多为小业主)的法律意识不强而往往未于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按照诉讼时效完成
5、处理这些问题,显然使已经交足了房价款的小业主遭受了重大损失。实际上,小业主恰恰值得同情,进而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若保护,就不应认为上述案型中小业主关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就我个人而言,也十分同情小业主,但仍然痛苦地坚持上述案型中小业主关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的观点。其道理在于:其一,小业主完全有机会、有能力及时向发展商主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造成诉讼时效中断,从而使其债权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小业主却躺在权利上睡眠,于是,就没有充分的理由对小业主再予以优惠的保护。其二,把发展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定为违约,意味着赋予了小业主追究发展商违约责任
6、的权利,并且,发展商逾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给小业主造成严重损失时,小业主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以便尽快甩掉包袱,进行有效益的新交易。其三,如此确定,也是双刃剑,即,使小业主获得较大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额,因为把发展商的违约时间定得越早,其所负违约金的累积或者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就越多。3.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受让人占有、使用,并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也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一直未交付,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房屋所有权已经移转给了受让人,只是交付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的从给付义务尚未履行。而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系房屋所
7、有权的凭证,它只起证据的作用,已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因该证件的有无而发生改变。既然如此,在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至今已经超过了2年,购房人一直未请求出卖人办理该手续的情况下,如果对该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使出卖人有权抗辩,仍然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反倒是人为地制造麻烦。如果联系到房屋所有权人遗失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还可以补办的现状,罹于时效的观点更显得失去权衡。此其一。其二,如果说尽管债权证书是动产,但是它的所有权却不能独立转让。该所有权与债权不可分离,归各自的债权人所有。(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版,第320页)那么,房屋所
8、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同样应与房屋所有权联系在一起,二权不得分离。若对交付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恰恰会造成房屋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分离的结果,所以,对于此类请求权不宜单独适用诉讼时效。4.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除非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此处所谓约定的期间或者基于法律规定而确定的期间,简称为质量异议期间。一种观点认为,它属于短期时效。笔者对此持有不同意见,认为质量异议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理由如下:
9、其一,质量异议期间首先表现为约定期间,而诉讼时效期间为法定期间。其二,质量异议期间适用对象含请求权和形成权。其中所谓请求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修理、重作、更换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请求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权利(有学说认为这是形成权),在解释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后段所谓等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后段规定的退货的救济方式,一般情况下为解除合同,有时转为更换,有时转为重作,个别情况下可以转换为代物清偿。为了把退货同修理、更换、重作相区别,不宜将它解释为含有更换、重作的类型。从权利的角度着眼,解除合同的权利显然属于形成权。正是因为质量
10、异议期间适用的对象包括请求权和形成权,就同仅仅适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区别开来了。其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消灭权利本身,质量异议期间届满则消灭权利本身。其四,于质量异议期间内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转换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若为诉讼时效期间则不会发生这种现象。其五,质量异议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与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其六,质量异议期间的起算点,在该期间为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场合,自约定的第一天开始起算;在无约定场合,自能够检验货物时起算(第一百五十七条),或者说自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时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段);若有质量保证期,自规定的质量保证期的第一天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后段)。
11、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正因为质量异议期间不属于短期诉讼时效,所以,只要买受人在质量异议期间内将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了出卖人,质量异议期间就功成身退,让位于诉讼时效制度。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届满的次日。附带指出,质量异议期间也不同于除斥期间,其理由如下:其一,质量异议期间首先为约定期间,无约定时才依据法律规定的方法予以确定;而除斥期间原则上为法定期间,只有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系惟一的例外。其二,除斥期间的客体为形成权,而质量异议期间制度的客体包含请求权和形成权。其三,在质量异议期间内,买
12、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质量异议期间便完成使命,诉讼时效粉墨登场。其四,如果买卖合同规定有质量异议期间的,该期间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约定期限的开始之日;如果买卖合同未规定质量异议期间的,该期间的起算点,有时为买受人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日(合同法第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段),有时为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中段)。与此不同,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则比较复杂。合同法规定,在可撤销的合同场合,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起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在效力未定的合同场合,追认权的除斥期间自相对人催告确定的开始追认的时
13、间起算(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相对人的撤销权在除斥期间的长短方面不确定,只有最后限定,即追认权行使之前,起算点应为合同成立之时(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在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况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在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算(第七十五条)。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起算之日开始计算,无此规定或者约定的,自债务人催告确定的开始之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2甲方(出售方):乙方(购买方):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惠
14、互利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并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自愿将其座落于 县 路 号小区 号楼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 结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该房地产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购买。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乙方在年 月日前分 次付清,付款方式: 。 乙方支付房款具体约定为:1、于 前,支付甲方房款 ;2、于 前,支付甲方房款 ;三、甲方于年 月 日前将房屋及附属物正式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时,应将该房屋腾空,清结该房屋已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并将付讫凭
15、证及该房屋的钥匙交于乙方验收。甲方应就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如实告知乙方,并无任何隐瞒。乙方对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均已知悉,并无任何异议。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晰,无争议;未被判决、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设置抵押,不在建设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该房产另行出售给第三人。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五、房屋过户。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过户手续,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
16、该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六、违约责任:(一)甲方不能如期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或者甲方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违约,并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购房款。对已办理完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甲方应全部承担。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二)乙方不能如付款,或者乙方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违约,并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购房款项。但对已办理完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应全部承担。并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七、在合同期限内,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7、,本合同自动终止。八、若对其它事项有异议的可协议补充在以下约定条款中,若约定条款与前条款有异议,以约定条款为主,约定条款具有优先效力。九、其他约定事项:十、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两份,每份共三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身份 证号:地址:电话:身份 证号:地址:电话: 年 月 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3甲方(出售方):身份证号:乙方(购买方):身份证号: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房屋买卖合同:一、甲方将其所有坐落于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方。房产证编号为:房权证:字第,房屋建筑面积为114平方米。乙方给付甲方购房款人民币:叁壹拾伍万元整(¥35.00万元)。二
18、、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总房款壹拾伍万元整(¥35.00万元),分两次付清。首付款贰拾肆万元整(¥20.00万元),由银行转账,由乙方转到甲方帐户上。甲乙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捺印之日起7日内,乙方务必将首付款转入甲方帐户,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即生效。乙方的首付房款确已进入甲方账户时,甲方及时确认并向乙方出具首付房款收据。第二次付款:余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万元),在甲方或乙方通知对方办理房产证及其它权证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同时前往办理证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并将房产权及其它权证正式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日就将剩余壹拾伍万元整(¥15.00万元)转帐到甲方帐户。(以转帐单和收据为凭证)甲方或乙方通知对方
19、办理过户手续时,对方不得借故推迟,至迟不得超过五日。三、关于房屋交付时间的约定甲方收到乙方的首付款时,即交出房屋钥匙和房产证以及相关的证件、材料,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四、关于产权证及过户登记费用的约定双方交易之房屋的过户登记的所有费用(含税等一切费用)由乙方缴纳。五、关于证件问题的约定:甲乙双方不得提供虚假的证件。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或其它虚假证明材料的一方,属欺诈、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及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向受损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总房价的10%。六、对其他事项的约定1、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甲方有真实告知乙方该房屋有无质量问题和抵押债
20、务的义务。如该房屋交易前产生抵押债务,甲方应解除其抵押债务后,方可出售给乙方。2、甲方交付房屋后,应协助乙方办理水、电等的开通过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3、甲方保证乙方购房入住后至房产证和过户手续办理妥当期间无任何与房屋相关的纠纷发生,这一期间内若有与此套房屋相关的纠纷发生,将全部由甲方出面负责解决。4、办理房产证和过户手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给予积极配合。待房产证和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将不再与此套房屋有任何关系。5、乙方在接收房屋后,该房屋如需增加其它费用,由乙方负担。6、乙方在使用房屋期间的一切水、电等其它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房屋在乙方使用之前所产生的一切水、电等费用
21、,均由甲方承担,并及时付清。7、乙方在未取得该合同的标的物(即房屋)所有权时,不得转卖他人,否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甲方将收回房屋。七、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识表示,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捺印时生效,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合同。如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其损失自负。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在乙方没违约情形下)或拒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致使合同解除),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总房价10%的违约金,并退还乙方已支付房款。如乙方已装修,尚须赔偿乙方装修费损失。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在甲方没违约情形下)或不支付第二期房款及在未
22、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再转卖他人,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总房价10%的违约金。合同解除后,甲方自合同解除当日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否则,尚应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应退金额为基数,从合同解除之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合同解除后,乙方自合同解除当日退出房屋,如不搬出,乙方从合同解除之日起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按当时同地段租金价格给付。延期支付租金,仍应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应付之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以道德、道义、良心、习俗为衡量标准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
23、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甲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4甲方(买方):马增昌 身份证号:乙方(卖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坐落于伊金霍洛旗阿镇瓦窑圪台“阿镇Al 6.02地块西悦城(原名称为“阳光160商街”)的商业用房(一至四层)(以下简称此商业用房)的买卖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此商业用房的来源为政府征用乙方所在村社的集体土地给予乙方的商业安置,此商业用房正在建设中且没有确定具体楼号、单元、房号(即尚未具体分配),
24、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二、乙方将此商业用房以壹佰捌拾万元(1800000)的总价款出售给甲方。在签订此合同时,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给甲方出具收款收条。三、此商业用房的质量标准,以20xx年4月1日伊旗阿镇查干四社村民委员会与鄂尔多斯市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第六条的约定为准(可以写具体内容)。四、乙方在接收到此商业用房后的三日内,将此商业用房交付甲方使用。否则,乙方按总价款1800000元的每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五、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此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如超过约定建筑面积在3平方米以内的,甲方不向乙方找差价;对超过3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甲方向乙方按照开盘后市场销售
25、价找差价。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此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如小于约定建筑面积,乙方必须按照开盘后市场销售价向甲方找价。六、在乙方收到鄂尔多斯市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的关于此商业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三日内交付甲方。否则,乙方按总价款l800000元的每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七、甲方办理此商业用房过户的正常费用(包括:交易税、印花税、勘查费、登记费、工本费等)由甲方一方交纳和承担,乙方无条件协助。两共基金按照协议书)第七条的约定,由鄂尔多斯市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八、在签订本合同后,此商业用房的所有权由甲方一方享有。乙方保证此商业用房在出售前不存在与第三方的经济纠纷。九、在签订
26、本合同后,如乙方又将此商业用房出售给第三方,乙方承担房屋憩骱喇n元两倍的违约责任。在签订此合同后,如乙方反悔不卖,乙方承担房屋总锛菇H踟伽师两倍的违约责任;如甲方反悔不买,乙方收取的房屋总价款l800000元不予退还甲方。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一、如因政府原因,取消“阿镇Al 6.02地块西悦城(原名称为“阳光l60商街”)的商业用房建设项目,乙方收取的房屋总价款l 800000元应及时退还甲方,乙方并按月利率2%承担资金实际占用期间的利息。十二、如阿镇查干村民委员会采用“抓阉”方式分配此商业用房时,由乙方给甲方出具书面
27、授权委托书,由甲方亲自“抓阉。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中介人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中介人(签字):20xx年XX月XX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5出售方(称甲方):购买方(称乙方):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xx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第二条 甲方经xx市人民政府文件批准,取得位于xx市 地段占地面积 平方米的使用权,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属 结构,定名为 ,由甲方出售。第三条 乙方
28、自愿向甲方购买上述楼宇内的第 座(幢)楼 单元,建筑面积为 平方尺,占地(分摊面积 平方尺)由甲方于 年 月 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过三百六十天,特殊原因是: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二、施工中遇到异常的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三、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上述原因必须经xx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楼宇单元售价为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角整。付款方式由乙方按指定收款银行:帐户名称: 帐号: 付款办法: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以应付款之日起至付款之
29、日止,按xx市银行当时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付给甲方,如逾期三十天内,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出售之款不足以清还甲方之款时,甲方可向乙方追索,如转售盈益属甲方所有。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将楼宇单元交付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至交付日止,以当时xx市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乙方的损失。第七条 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将乙方原认购时所交付的( )退回给乙方或抵作购楼价款。第八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xx市建筑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乙付款现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第九条 乙方在交清购楼款后,由xx市房管部门发给
30、房产权证书,业主即取得出租、抵押、转让等权利,并依照国家和xx省对xx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乙方所购楼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第十条 乙方所购楼宇,如发生出租、抵押、转让等法律行为,应经xx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后,由xx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本合同用钢笔填写的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并经
31、xx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xx市仲裁机构仲裁或xx市人民法院裁决。第十三条 本合同共 页,为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市公证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方: 乙方:代表人: 代表人:房屋买卖合同 篇6卖方:_地址:_电话:_营业执照号码:_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_法定代表人:_身份证/护照号码:_委托代理人:_国籍:_身份证/护照号码:_电话:_地址:_卖方:_地址:_电话:_营业执照号码:_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_法定代表人:_身份证/护照号码:_委托代理人:_国籍:_身份证/护照号码:_电话:_地址:_卖方:_地址:_电话:_
32、营业执照号码:_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_法定代表人:_身份证/护照号码:_委托代理人:_国籍:_身份证/护照号码:_电话:_地址:_买方:_国籍:_身份证/护照号码:_地址:_所占份额:_公司或机构名称:_地址:_法定代表人:_电话:_身份证/护照号码:_委托代理人:_国籍:_身份证/护照号码:_电话:_地址:_买方:_国籍:_身份证/护照号码:_电话:_地址:_所占份额:_公司或机构名称:_地址:_法定代表人:_电话:_身份证/护照号码:_委托代理人:_国籍:_身份证/护照号码:_电话:_地址:_买方:_国籍:_身份证/护照号码:_电话:_地址:_所占份额:_公司或机构名称:_地址:_法定代
33、表人:_电话:_身份证/护照号码:_委托代理人:_国籍:_电话:_地址:_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方、卖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第二条 卖方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深地合字( )_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_号补充协议,取得位于深圳市_区_路,宗地编号为_,土地面积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_,土地使用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卖方经批准在上述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定名为_,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_,属_结构,建筑层数:地上_层,地下_层。本房地产项目地价款已缴清,所售房地产未设定抵押,也无
34、其他权利限制。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已批准本房地产项目进行预售,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为_。第三条 买方购买_的第_栋_座_号房,位于_层,用途为_,建筑面积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分摊公用建筑面积_平方米。具体分摊项目和不分摊项目见附表。具体楼层和位置见所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及分户平面图。卖方出售的房地产所位于宗地编号为_的土地及公共设施,为该地域范围内房地产权利人共同享有(法律、法规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卖方承诺在本合同所售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时,本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公共设施,也一并建成交付使用,否则买方可以拒绝收楼(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
35、外)。第四条 买卖双方约定前条所述房地产按下面第_种方式计算购房款:(一)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港币_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_亿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_角_分(小写_元)。(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港币_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_亿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_角_分(小写_元)。(三)按套计算,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_亿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_角_分(小写_元)。第五条 卖方委托_为购房款的代收和监管机构,_为本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双方约定:买方不直接将购房款交给卖方,而是按照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将购房款汇入代收机构,以便于监管。卖
36、方在代收机构的账户名称是_,账号_。第六条 买方未按本合同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期给付购房款的,应当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一)买方给付的价款达到应付总价款50%以上的,买方应就房价欠付额向卖方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债务履行期间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滞纳金标准执行)。(二)买方给付的金额不足应付价款50%的,卖方可要求买方支付欠付价款百分之_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10%)。(三)买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90日仍不付清应付价款的,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买方,并在10日内从买方已付价款中扣除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剩余款项退还给买方。第七条 卖方须于_年_月
37、_日前将本合同规定的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交付使用时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卖方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交付房地产的,交付行为无效。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地产时,应发出书面通知,并由买方签收。书面通知应包括实际交付建筑面积的内容。买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对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收楼。第八条 卖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地产予买方使用的,每延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会。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卖方超过约定时间90日仍不交付房地产的:(一)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接到买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
38、后,应当在10日内将买方已付的一切款项(不计利息)退还,并支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造成买方损失的,还应当负赔偿责任。(二)买方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第九条 如遇不可抗力的特殊原因,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可能使房地产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卖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买方。第十条 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变更公共设施的用途、设计和项目名称。如确需变更的,卖方应持五分之四以上购房者同意的公证书,向政府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第十一条 卖方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提供的,买方可拒绝接收。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
39、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卖方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房地产保修责任。第十二条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存在差异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按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的: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内(含1%)的,为允许的合理差异,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上(不含1%)、5%以内(含5%)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不含5%)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10日内退还买方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购
40、房总价款5%的违约金。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不含5%),经买卖双方协商不解除合同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的: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0.6%以内(含0.6%)的,为允许的合理差异,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0.6%以上(不含0.6%)、3%以内(含3%)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3%以上(不含3%)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10日内退还买方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购房总价款5%的违约金。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3%以上(不含3%),经买卖双方协商不解除合同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第十三条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合同附表约定的装修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偿装修的差价款;第十四条 买方付清购房款后,卖方应出具付清购房款证明书。第十五条 房地产移交后,在未由业主委员会聘请住宅区管理机构之前交由_公司负责房地产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按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收。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续聘或另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确定。买方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