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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一、道路货运站(场)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货运站(场)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2、;(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的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
3、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行政许可前的审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道路货运站场进行实地核查,了解有关情况,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有关法定条件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4、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经营范围。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办理时间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公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六)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证件
5、发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四、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的变更与终止许可办理程序 (一)许可变更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申请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终止经营 1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申请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目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原经营地向社会公告。 2终止经营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