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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精选居间合同范文锦集6篇居间合同 篇1出售人(卖方):_身份证:_ 联系电话:_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买受人(买方):_身份证:_ 联系电话:_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居间人(居间方):_备案证书号码:_ 营业执照号码:_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法定代表人:_ 联系电话:_房地产经纪执业人:_ 联系电话: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居间方居间,买方、卖方、居间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居间事项买卖双方委托居间方促成订立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标的为:_
2、房产。卖方委托事项:卖方委托居间方向其报告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买方委托事项:买方委托居间方向其报告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第二条 居间方提供的居间服务范围1、接受买方购房委托并为买方提供房地产信息,陪同买方看房;2、对买卖双方当事人资格、房地产产权信息的合法性进行查验;3、向买方准确传达或报告卖方的真实意图(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权属、现状、房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4、接受卖方的售房委托并为卖方联系合适的买方;5、提供银行抵押贷款、公积金贷款等事项的咨询服务;6、向卖方准确传达或报告买方的真实意图(包括但不限于房
3、价、付款方式等);7、对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期限等事项提供咨询服务;8、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9、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10、_第三条 居间服务时间居间服务时间按下列第_种方式确定:1、居间方提供的居间服务自接受买卖双方委托时起,到买卖双方签定关于上述房产存量房买卖合同之日居间服务结束。2、居间方提供的居间服务自接受买卖双方委托时起,至_居间服务结束。第四条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1、买卖双方有权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卖合同相对人了解本合同所指交易的相关信息。2、买卖双方有权自行确定相关买卖内容。3、买卖双方在居间方未促成存量房买卖合同成立时有权拒绝支付
4、佣金。4、买卖双方有权要求居间方告知进行房地产交易的现行税种、税率及其他应承担的费用种类。5、买卖双方对居间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居间方同意不得擅自披露。6、_第五条 居间方权利义务1、居间方向买卖双方报告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2、居间方在促成存量房买卖合同订立时有权向买卖双方要求支付佣金。非居间方过错买卖双方未能订立合同,居间方有权要求买卖双方支付必要费用。3、居间方应按照买卖双方的委托,据实告之居间方所知的买卖双方提供的房地产信息。4、居间方应告知买卖双方进行房地产交易的现行税种、税率。5、居间方承诺对交易过程中所知悉的
5、卖方或买方的私人事务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人披露。第六条 佣金收取居间方在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向买方收取佣金为房产成交价格的_%,即人民币:(大写)_(小写:¥_元);向卖方收取佣金为房产成交价格的_%,即人民币:(大写)_(小写:¥_元)(居间人向买卖双方合计收取的佣金基准价格不得超过合同成交价格的2.5%)。如因买卖双方原因最终未能完成该房产产权过户的,该佣金不退还;因居间方原因导致该房产产权不能按规定过户的,居间人应退还佣金,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 其他事项居间方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按买卖双方的约定进行划转。居间方设立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
6、款账户开户银行为: ,账号为: 。买卖双方约定,交易资金结算按以下第_方式确定:(1)买卖双方商定使用居间方提供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帐户。(2)买卖双方商定自行结算,签订交易结算自行划转声明,供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查。第八条 违约责任1、居间方如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私下串通等情况,损害买方或卖方利益的,利益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居间方应退还佣金,并向利益受损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买卖双方承诺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按时支付全额佣金。否则,未支付方除向居间方承担支付佣金的义务外,还须向居间方承担为实现佣金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3、_第九条 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三
7、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第十条 合同附件本合同共有附件_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当地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或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数量及持有本合同一式_份,一式_页,由买卖双方及居间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不作为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依据。卖方:_ 买方:_代理人:_
8、代理人:_代理人身份证号:_ 代理人身份证号:_居间方:_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姓名:_ 身份证号码:_房地产经纪执业人注册号:_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姓名:_ 身份证号码:_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号:_签约地址:_签约时间:_年_月_日居间合同 篇2公司:根据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商务居间合同,你司为我司进行居间服务。现你司经过努力,将促成我司与 之间达成交易。为此,与你司确认如下事项:1、我司与 达成的业务合作为你司通过居间服务完成的交易。2、通过我司对客户要求了解,认可该客户所需服务符合公司的业务范围,且我司能够按质按量完成该笔业务。3、我司应当根据业务合同总价 万元(大写: 万元整)的项目进行支
9、付居间费用。该费用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1)我司于收到每期款项后按照商务居间合同中“ ”的方式(约定居间比例 %)且根据收到款项进行支付;(2)我司于收到每期款项后按照商务居间合同中“ %”的约定居间比例并根据收到款项进行支付。确认人或授权签字人:年 月 日居间合同 篇3合同编号:_委托人:_ 签订地点:_居间人:_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_第二条 居间期限: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_或者(大写)_元。委托人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第四条
10、 居间费用的负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大写)_元。第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六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_第七条 居间人的违约责任:_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11、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第十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居间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鉴(公)证意见:鉴(公)证机关(章)经办人: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_ 印制单位:_居间合同 篇4买受人(甲方):居间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有意向购买房屋事宜,
12、经过初步协商,双方都认为有继续协商的必要和实际成交的可能,故起草并签署该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居间标的物乙方将座落于上海市 区 路 弄 号 室的房屋推荐给甲方:(一)房屋权利人 ,房屋性质: ,结构: ;(二)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平方米,实际可使用面积 平方米,具体包含 。(三)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方式获得。(四)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由乙方在第六条中予以一一列明。(五)出卖人(房屋出售方,下同)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 由乙方在第六条中予以一一列明。(六)该房屋内的户口情
13、况。(七)其他:乙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完全属实,且没有遗漏。第二条 乙方义务1、乙方应积极认真地把该房屋的真实情况及出卖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介绍给甲方,并将与该房屋有关的重要事实如产权性质、产权有无争议、户口情况等在本协议中列明,重要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若在与出卖人谈判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居间信息中有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时,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本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总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2、乙方应积极努力的做好居间介绍,协调双方意见,尤其是房屋价格、房款支付方式及日期、登记过户时间、房屋交付、附属设施归属等,若因上述事实买卖双方未达成一
14、致导致交易未完成,乙方无权收取任何费用。3、乙方应协助买卖双方办理貸款、签订买卖合同、登记过户、产证办理、房屋交付等相关工作,待房屋产权转移至甲方名下,办理出产权证书,且完成房屋交付并办理完交付手续,即视为乙方居间完成。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自乙方完成所有居间义务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其应付的所有居间服务费。第四条 居间服务费1、居间服务费的约定:乙方居间服务费按照成交房屋合同价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收取,在时由甲方向乙方预付,在乙方完成本合同及相关合同约定的所有的居间服务和义务之日起三日内,该笔预付款始转为居间服务费,此前,该笔预付款的所有权仍为甲方所有。2、居间未完成时预付款的退还:在签订本协
15、议后若买卖双方无法对买卖条件达成一致,或甲方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不符合购买条件或非因甲方原因无法完成交易或合同无法履行完毕时,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书面告知后3天内将预付款全部返还给甲方,否则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第五条 诚信原则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果甲方未通过乙方就该房屋而与出卖人私下自行成交,则甲方仍应按照第4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约定数额的居间服务费。第六条 房屋交易相关事实1、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将该房屋固定装修,维修基金,煤气初装费,有线初装费,随房附送给甲方。赠送的家具家电具体如下:2、买卖双方于甲方办妥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后 个工作日内至物业处办妥维修基金的更名手续
16、;并对水、电、煤气的户名进行更名。第七条 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 ,均具有同等效力。甲方: 身份证号码:住所: 电话:乙方:住所: 联系方式:物业顾问: 电话:签署日期: 年 月 日居间合同 篇5居间合同、中介收费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
17、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材料一: 买卖双方未完成房产过户 中介仍收中介费受质疑目前的格式合同,买卖双方一签约,即便没完成过户也不影响中介收费。 买卖双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最终完成房产过户
18、,在很多人看来,这种情况下中介是不应该收取中介费的。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如果是由于中介的原因造成最终未能完成过户,则无需交中介费;如果是由于买卖双方的原因造成最终未能完成过户,则要支付部分甚至全部中介费。目前买房人与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中介只负责到买卖双方签完合同,而不是以完成过户才能收取中介费。中介承诺未兑现应退还中介费在北京版国五条政策落地前,为了避免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北京的二手房市场曾掀起过一波购房高潮。王先生就抢在国五条政策执行之前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中介承诺可以在政策执行之前为王先生完成过户手续,并将这一承诺写进了居间合同之中,因此王先生就与业主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中介
19、费以及定金。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在政策执行前完成该套房屋的过户手续。新政策执行后,由于该套房屋不满五年需交纳差额的20%的个人所得税。算下来,个人所得税要交20万元。面对这笔高额的个人所得税,王先生表示无力承担。业主也表示不会为个税买单,在该套房屋买卖无法进行下去的情况下,王先生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理由是中介在买房前曾承诺过可以在政策执行前完成过户,但最终并未兑现承诺。但中介却以未能在新政策执行前完成过户是由于王先生的原因造成,拒不退还中介费。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的中介费还能要得回来吗?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力博律师认为,在上述案例中,房地产中介在居间活动中为促成双方
20、成交,承诺在“新政”执行前办理完毕房地产过户手续,而房地产中介又未兑现这一承诺,这一承诺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那么,中介机构应该退还中介费。买房人原因造成房产不能过户中介费不退石先生在前不久通过一中介公司在望京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及与中介的服务合同之前,中介公司要求石先生先签一个声明:表示自己确认有购房资格,如购房资格出现问题导致无法过户责任由买方自负。石先生当时十分自信购房资格没问题,没有去确认自己的个税和社保是否满五年。但是当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并交纳了中介费和定金后,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却发现自己的社保曾经因为工作变动断过,因此他不具备购房资格,他要买的二手房无法过户到其
21、名下。在买卖无法继续的情况下,石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但遭到了中介的拒绝。中介的理由是房屋无法过户的责任在石先生自己,中介没有任何过失。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力博律师认为,在这个案例中,买卖合同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中介机构已经完成了“居间”服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系石先生自己造成的,他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卖方没收定金),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业主违约致交易失败,买房仍要支付部分中介费20xx年9月17日,郭女士与业主何先生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同日,郭女士支付了2万元购房意向金,并在中介费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中介费为2万元。而后,
22、因业主何先生一方违约,未能继续履行该合同,郭女士的购房计划也宣告“破产”。何先生返还郭女士已支付的2万元意向金,并补偿违约金2万元。因房子未买成,郭女士认为不应向中介支付,双方经协商未果,中介公司于20xx年1月将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佣金2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郭女士通过居间方购房的合同目的并未实现,但中介公司已提供了一定的居间服务,可收取相应佣金,判决郭女士向中介公司支付6000元。郭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该案中,郭女士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公司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要求郭女士支付居间报
23、酬。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居间合同,中介公司在促成郭女士与案外人买卖合同成立后,尚须协助办理相关抵押注销、合同公证、见证、评估、产权过户、贷款、领取产证、交房等相关手续,在郭女士与案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客观上无需再履行该等义务,其有权主张的居间报酬相较于交易全部完成的情况,应当予以部分减免。因此,一审法院结合该案具体情况,将居间报酬酌情确定为6000元并无不当。故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的格式合同 买卖双方一签约即便没完成过户也不影响中介收费当前的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居间合同,对于中介责任的完成不以网签或过户为准,而是以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为准。也就是说,
24、只要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介的职责就已经完成,按目前的格式合同规定,中介就可以收取中介费了。这也就造成了在上述案例中,有的买房人最终没能买到房子但还是得交纳中介费。这对于很多买房人来说是难接受和理解的。因此,有人建议对市场上使用的二手房买卖的居间合同进行修改,明确规定只有当完成过户后中介方可收取费用,如未能完成过户,中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此,中介方面提出异议,对于中介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但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的未能完成过户的情况,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有失公平。在当前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居间合同都是以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为准的情况下,建议买房人在买房前要先与中介公司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尽量把双方
25、的责任和义务约定得越详细越好。甚至可以与中介协商约定在完成过户后方可收取是中介费,在未完成过户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材料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房屋的交易并未成功,同时买卖双方对中介费用作了明确的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
26、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材料三:脱离中介、自行交易,仍需支付中介费-上海青浦区法院通过中介公司,李先生和陈先生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可是为了逃避支付房产咨询服务费,两人竟背着中介公司进行房产过户。为此,中介公司将李先生和陈先生告上法庭。日前,青浦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李先生和陈先生各支付中介公司服务报酬1.5万元。住在农村的李先生想在青浦城区买一套二手房,于是他找到位于浦仓路的一家房产中介代为找房。去年5月23日,中介带着李先生来到卖房方陈先生家看房。李先生对房屋各方面都比较满意,双方以179万余元的价格成交。当晚,李先生与陈先生就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当月28日,李先生到中介公司支
27、付购房款38万元首付款。可是由于贷款迟迟没有办下,李先生与陈先生协商后决定要放弃买卖房屋,并由陈先生到中介公司取回房产证办理退税手续。中介公司觉得事有蹊跷,通过对该房屋房产登记情况查询得知两人已办理了房产转让,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陈先生辩称:当初的确取消了买卖交易,但是后来李先生又通过其他中介凑足了房款后找到自己的,所以双方就以现金购买的方式达成了买卖协议。李先生则辩称:因为贷款办不下来,所以三方都同意终止交易。后来遇上了开中介的朋友表示可以帮忙解决房款事宜,而陈先生也在这家中介挂牌出售该房屋,所以又重新达成交易。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和李先生都确认是从中介公司获得对方的联系方式以及带
28、领看房、签约、见证支付部分房款等过程,据此可排除两人从其他中介获得交易信息的可能;其次,从两人后续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看,其吸纳了先前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对该合同的履行予以确认;再次,虽然陈先生陈述从中介公司取回房产证时告知中介不再进行交易,然各方均确认取回房产证是为办理退税事宜,仅此并不足以证明该居间协议已解除;最后,所涉房产确已完成交易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综上,法院认定两人理应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应报酬。居间合同 篇6甲方(委托人):乙方(居间人):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同意将深圳市龙岗区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下称该公司)的股东居间介绍给甲方,以使甲方与该公司股东就股权转让
29、达成协议,现甲、乙双方商定以下居间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甲方义务甲方或(及)其关系人与该公司股东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后3日内,向乙方支付居间费人民币xx圆整(¥xx元正)。二、乙方义务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该公司股东介绍给甲方,积极撮合甲方与该公司股东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三、甲方权利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披露该公司股东,甲方或(及)其关系人与该公司股东就受让该公司100%股权达成协议。四、乙方权利4.1 乙方有依照本合同收取居间费的权利。4.2 非因乙方原因,甲方与该公司股东发生争议或(及)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乙方有豁免权。五、名词解释甲方“关系人”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具有以下关
30、系的个人或组织:甲方直系或旁系血亲、姻亲;甲方任职或拥有股份、份额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甲方通过关联交易、合同等实际控制的个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其他由甲方实际控制的个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六、违约责任、纠纷处理6.1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双倍的居间费。6.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居间费。6.3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的,甲方、乙方应提交深圳仲裁委裁决。因仲裁发生的仲裁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七、生效要件、合同文本本合同经甲方、乙方陈建波签字后即具法律效力。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以下无正文)甲方(正楷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日期:乙方(正楷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