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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结算”和“决算”的区别延展阅读: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 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CM制是业主托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探讨、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在业主托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采纳CM制进行项目管理,关键在于选择建设经理,一般来说,精通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学问和技能,并具有丰富阅历和良好信誉,是一名优秀建设经理所必需具备的素养。一、“代建制”的含义和实质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托付
2、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实力的其它企业,代理投资人或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 由政府选择有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 项目建设期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促使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管理、运用”的职能分别,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限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实践证明,“代建制”是限制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二、实施“代建制”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对 干脆投资的项目管理方式多实行“ 财政投资,政府管理”的单一模式,即“建设、监管、运用”多位一体的模式,该模式发挥了肯定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弊端:(一)一些政府部门
3、既负责投资审批监管建筑市场,又干脆组织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存在着政企不分、责任不明、监管不力、效益不高等问题,有的甚至还滋生腐败;(二)一些 政府投资工程由临时组建的基建班子负责组织实施,部分单位缺乏建设所需的工程管理、技术人员,不具备与项目管理相关的专业技术、阅历和水平,项目结束机构即行解散,造成了人、财、物和信息等社会资源的奢侈;(三)政府投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建自用,致使全部者(政府)和运用者的责任与利益分别,运用单位受自身利益的驱动,极易造成争项目、争资金,导致“钓鱼”工程和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等现象的产生;(四)经营性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垄断现象严峻,不能适应市场化改革的须要;(五)
4、政府投资工程各自组织建设,难以实施有效监督,难以刚好订正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因此,必需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进行体制创新和流程再造,这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治本之策,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 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更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削减行政成本和提高效率的重要保障。三、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阅历与启示 各地实施“代建制”,从改革的取向和总体效果来看是有成效的,已实施“代建制”的项目投资全部被限制在概算范围内,工期也能按安排完成,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财政评审是什么意思财政评审即财政投资评审,它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
5、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运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状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托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拓展资料: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运用状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运用状况进行专项核查及
6、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平安、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托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根据政府选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支配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支配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支配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支配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支配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
7、结)算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状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精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运用、管理状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状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选购状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状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状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状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状况或效益状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支配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探讨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运用状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
8、问效。(十二)其他。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二)对财政性资金运用状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三)其他方式。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托付评审文件;(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协作评审工作;(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托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看法,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看法;(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看法签署书面反馈
9、看法;(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托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看法作出处理确定;(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确定执行和整改。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二)确定并下达托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详细要求;(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
10、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看法作出处理确定;(五)对拒不协作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实际状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六)依据实际须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七)按规定向接受托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刚好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协作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协作供应资料的,应刚好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供应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供应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对评审看法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
11、看法;(四)依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看法,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一)主动协作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刚好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供应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供应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须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主动协作,不得拒绝、隐匿或供应虚假资料;(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看法,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看法,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详细格式见附件);逾期不签署看法,则视同同意评审看法;(四)依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看法,刚好进行整
12、改。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一)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限制方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精确性、合法性负责;(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托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别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托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托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别项目,不得运用聘用人员;(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刚好向托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六)建
13、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七)在规定时间内向托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刚好向托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缘由;(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精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状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九)未经托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供应、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状况;(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十一)对因严峻过失或有意供应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担当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经托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因评审业务须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
14、来的单位查询相关状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帐户资金状况。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协作。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看法的批复和处理确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驾驭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托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峻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刚好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托付业务费用,情节严峻的,将不支付托付业务费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有意供应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托付业务费用,终止其担当托付
15、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肃穆处理。第十四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依据本方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详细实施方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依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内部操作方法、内部限制与评审风险管理方法、评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方法、评审人员管理方法以及投资评审质量管理技术岗位职责等方法,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22591号)同时废止。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财政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