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采购合同简单版范本范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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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采购合同简单版范本更多关于“合同”举荐(点击进入) 二手车交易合同协议书 简洁借款合同范本3篇 简洁个人劳务合同协议书 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范本 广州汽车租赁合同模板 表达产品选购合同范本 买 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卖 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同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物 (一)品 名: (二)规格型号: (三)数 量: 其次条 质量和技术标准 (一)质量标准: (二)技术标准: 第三条交 付 (一)交付方式: (二)交付时间: (三)交付地点: 第四条价款及支付 (一)合同价款: (二)

2、支付方式: (三)支付时间: 第五条 包 装 (一)包装标准: (二)包装费用由卖方担当,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三)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卖方担当相应责任。 第六条 运 输 (一)运输方式: 发货地点: 到达地点: 收货人: (二)运费担当: (三)卖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担当。 (四)卖方根据约定将货物交运后,买方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担当。 第七条 保 险 (一)投保范围: (二)保险方式: (三)保险担当: 第八条 验收与安装 (一)验 收 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买方应在货到后 日内进行

3、验收,验收结果应经双方签确认;假如买方逾期未进行验收,视为已验收合格。如阅历收后货物不合格的,买方应在 日内通知卖方进行更换等事宜。 (二)安 装 1.卖方应在验收后 日内完成对货物(产品)的安装与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货物(产品)正常运转。买方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供应必要的帮助和协作; 2.安装工作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并且调试胜利,双方代表在 日内现场签署安装竣工书。但不免除卖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和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担当的责任; 3.货物经联运测试完全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经双方代表签确认后,即完成了对全部货物的最终验收; 4.在安装调试期间,假如卖方供应的货物有缺陷或由于卖方

4、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的错误造成买方货物损坏,卖方应实行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买方的损失; 5.双方对验收与安装调试过程中因货物安装技术和质量等方面出现异议,由卖方担当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质量保证 (一)将合同价款的 %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质保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的,买方应在一个月之内无息付清; (二)质保期内,由于卖方责任导致货物停用时,则质保期应按实际停用时间相应顺延。如有必要更换货物,则对新货物重新计算质保期; (三)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卖方不能按买方的要求无偿返修或返修后质量仍不符合约定的,质保金将不再返还;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

5、的由卖方担当; (四)买方派员或托付第三方监造货物,并不替代或解除卖方对货物质量的责任。 第十条 权利保证 卖方应保证对所交付的货物不侵扰第三方的权利。 第十一条保密义务 双方因本合同所知悉的商业隐私担当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或自己运用。 第十二条 不行抗力 (一)由于不行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难及其它不行预见、不行避开、不行克服的事务,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行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互不担当违约责任,但应在不行抗力发生后 小时内刚好通知对方,并在其后 日内向对方供应有效证明文件; (二)受不行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有义务实行措施,将因不行

6、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十三条 违约情形 (一)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二)卖方未按期交货,经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货的; (三)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侵扰第三方权利的; (四)买方无正值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 (五)买方无故未按约定支付货物价款的; (六)因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未尽其合理通知义务的; (七)买卖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同时并赔偿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卖方未按期交付货物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同时并赔偿给买方造成的

7、经济损失; (三)卖方保证对所交付货物不侵扰第三方的权利,否则应担当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买方无故拒绝接收货物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每逾期一天,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 (五)因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未尽其合理通知义务的,应当向对方支付 的违约金,同时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因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但双方均尽其义务的,双方互不担当违约责任及经济损失; (六)双方担当违约责任后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情形 (一)卖方未按期交货,经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卖方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且未按

8、买方要求实行必要补救措施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卖方所交付货物侵扰第三方权利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买方无正值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买方无故未按约定支付货物价款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双方协商一样,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纳书面形式; (七)因不行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如购销的产品须要安装调试的,卖方必需在 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并无偿为买方培育娴熟的操作人员,否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择下面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9、法院起诉。 (二)向_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并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其 他 本合同一式 份,买方执 份,卖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买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 联系电话: 卖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 联系电话: 开户行及帐号: 有关产品选购合同范本 销货方:_(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_(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_ 签约地点:_ 第

10、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需履行本合同条款。详细品类 (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安排安排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实行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其次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行抗拒的缘由,的确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缘由,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

11、合同的手续。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支配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以国家定价确定。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

12、结算。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需坚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平安。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别要求,双方应详细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刚好。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

13、确定的合理运输路途、工具、到达站(港)托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如一方须要变更运输路途、工具、到达站时,应刚好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样看法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全部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须要甲方帮助时,甲方应主动供应有关资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觉问题,应刚好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马上具体检查,刚好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马上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

14、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具体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觉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珍贵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发觉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探讨,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

15、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为削减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干脆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方法的规定,商定相宜的结算方式,刚好妥当办理。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纳“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状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

16、采纳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遇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削减或者增加。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详细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_%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担当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

17、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担当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根据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刚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选一)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两方各执2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

18、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协议)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甲方开户银行:_ 乙方开户银行:_帐号:_ 帐号:_地址:_ 地址:_传真:_ 传真:_电话:_ 电话:_ 销货方(甲方)签章:_ 购货方(乙方)签章:_年_月_日 原材料选购的合同阅读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说明为: a.“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包括全部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全部文件。 b.“合同价”系指依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9、 c.“货物”系指卖方依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供应的一切设备、机械和域其材料。 d.“服务”系指依据合同规定卖方担当与供货有关的协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供应技术救济、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担当的其他义务。 e.“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 f.“买方”买方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g.“卖方”卖方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h.“项目现场”本项目现场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i.“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来源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供应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

20、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 3.2 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供应服务的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分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假如没有提及适用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需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纳公制。 5.运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

21、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供应的有关合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安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供应给卖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供应,也应留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需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运用合同条第5.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5.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假如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全部拷贝)还给买方。 6.专利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运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扰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7.履约保证金 7.1 卖

22、方应在收到中标通告书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条款资料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能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 履约保证金应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采纳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由买方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买方可接受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用招标文件供应的格式,或其他以买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银行保函或不行撤销的信用证;或银行本票或保付汇票。 7.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行保证金退还卖方。 8.检验和测试 8.1 买方或其代表应

23、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担当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刚好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测试的代表的身份状况通知卖方。 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域货物的最终的地进行。假如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察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帮助,买方不应担当费用。 8.3 假如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意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意规格的要求。 8.4 买方在货物到达买方国家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

24、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国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等进行具体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微环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8.6 货物低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买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为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假如检验检疫局发觉规格或数量或两者有不一样的地方

25、,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8.7 假如在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的保证期内,依据检验检疫局检验的结果发觉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明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运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刚好向卖方提出索赔。 8.8 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包装 9.1 卖方应供应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须要的包装。以防止货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转运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全部转运地点缺

26、乏重型装卸设施的状况。 10.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行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以下标记:_. 10.2 假如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依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晰地标注“当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运用的适当的标记。 11.装运条件 11.1 假如是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_”价(ip)的合同: a.卖方应负责支配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根据合同规定的交

27、货交货。 b.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c.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d.承运的船只应来自合格来源国。 e.目的港/项目现场在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11.2 假如是与国内卖方签订出厂价(e_w)合同: a.卖方应负责支配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b.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担当责任。 12.装运通知 12.1 假如是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_”价(ip)的合同 a.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

28、即海运前三十天(30)天或空运前十(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具体的货物清单一式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别要求和留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b.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合同号、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假如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发票金额、或体积达

29、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急品的细微环节还应另行注明。 12.2 假如是与国内卖方签订出厂价(e_w)合同: a.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铁路/马路/水远装运日期之前三十(30)天内或空运运日期之前十四(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2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应用挂号信把具体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

30、别要求和留意事项等通知买。 b.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假如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给买方,易燃品或危急品的细微环节还应另行注明。 c.在出厂价合同项下,假如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刚好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3.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根据“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供应

31、的装运细微环节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详细规定。 13.2 本合同下的“出厂价(e_w)”、“离岸价(fob)”、“货交承运人价(fa)”、“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_价(cip)”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任的贸易术语应根据巴黎国际商会出版的目前版本的国际贸易惯例术语说明通则(icotems)来说明。 13.3 对从国外供应的货物: a.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电报或电传的形式将全部装运细微环节,包括合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卖方应将下列单据寄给买方,并拷贝一份给保险公司: (1)标有“运费已付”的

32、已装船清洁提单3份正本,2份副本; (2)表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票一式5份; (3)标明每箱内容的装箱单一式5份; (4)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以发票价格百分之一十(10%)投保一切险的保险单1正本,4份副本; (5)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5份; (6)以买方为抬头开给买方银行的已交货的合同货款的即期汇票一式2份; (7)卖方出具的证明运输工具名称和国籍的证明书一式5份; (8)卖方有关机构出具的来源国证书一式5份。 b.对从国内供应的货物: (1)说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票一式5份; (2)买方出具的证明已收到相应货物的证书一式5份; (3)具体的装箱单一式5份;

33、 (4)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5份; (5)以买方为抬头开给买方银行的已交货价格的即期汇票一式2份; (6)交货收据/铁路收据/货车收据一式5份; (7)货物来源地证书一式5份。 14.保险 14.1 本合同下供应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方式,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全面保险。 14.2 假如买方要求按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_价(cip)交货,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假如按离岸价(fob)或货交承人价(fca)交货,则保险是买方的责任。 14.3 假如是出厂价(e_w)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由买方办理。

34、假如是到岸(cif)/“运费、保险付至_”价(cip)合同,卖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 15.运输 15.1 假如合同要求卖方以离岸价(fob)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直至包括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船港装上船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假如合同要求卖方以货交承运人(fca)价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在买方指定点或其他同意的地点交由承运方保管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2 假如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_价(cip)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或本合同中指定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事

35、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3 假如合同要求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一项目现场,卖方应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4 假如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_价(cip)交货,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买方同意。假如合同要求卖方(a)以离岸价(fob)或货交承运人价(fca)交货,和(b)替买方和由买方担当费用运用指定的船只或挂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来支配国际运输,而指定的船只或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用于运输货物,卖方应用别的船只支配运输。 16.伴随服务 16.

36、1 卖方可能被要求供应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全部服务,包括“合同条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假如有的话) a.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 b.供应货物组装和/或修理所需的工具; c.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供应具体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d.在双方商定的肯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担当的义务;和 e.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2 假如卖方供应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没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到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供

37、应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6.3 卖方应供应“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全部服务。为履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7.备件 17.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供应下列任一和全部卖方制造或安排的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a.买方从卖方选购的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期内所担当的义务;和 b.在备件停止生产的状况下: (1)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安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选购所需的备件和 (2)在停止生产后,假如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供应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 17.2 卖方应根据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供应所需

38、的备件。 18.保证 18.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运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和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供应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买方的规格要求设计和/或材料的状况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动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运用可能产生的。 18.2 本保证在货物或其中任一部分(适用时)交运到合同指明的最终目的地并验收后的十二(12)个月内有效,或在货物从货源国装运口岸或地点启运日期后十八(18)个月内有效,哪一种状况早发生就以哪一种状况为准。 18.3 买方应尽快以

39、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 18.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买方担当。 18.5 假如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实行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担当,买方依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9.索赔 19.1 假如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根据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

40、决索赔事宜: a.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担当由此发生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爱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b.依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遇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担当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全部干脆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9.2 假如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

41、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根据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20.付款 20.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21.价格 21.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给出。 22.变更指令 22.1 依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对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a.本合同项下供应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b.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c.交货地点

42、;和/或 d.卖方供应的服务。 22.2 假如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削减,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公允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依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需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23.合同修改 23.1 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4.转让 24.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5.分包 25.1 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5.2 分包合同必需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

43、规定。 26.卖方履约延误 26.1 卖方应根据“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辰表交货和供应服务。 26.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假如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阻碍按时交货和供应服务的状况时,应刚好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缘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状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 除了合同条款第25条阶状况外,除非延期是依据合同条款第26.2条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7.误期赔偿费 27.1 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状况外,假如卖方没有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供应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状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供应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供应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依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8.违约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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