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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工试生产及验收阶段监督1.1.1 在试生产期,发电厂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热控系统的深度调试。按照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对遗留问题及未完项目做深入的调整和试验工作。1.1.2 在试生产期,应满足热控系统调试所提出的机组启动及负荷变动的要求,运行人员应全力配合,满足调试需要的各种不同工况的要求。1.1.3 试生产期内热工专业应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协助其他专业完成各项特性试验,热工专业应完成辅机故障减负荷(RB)试验和热工设备性能测试试验。1.1.4 试生产期内应继续提高模拟量控制系统的投入率,并使模拟量控制系统的调节品质满足热工技术监督考核指标的规定。1.1.5 试生产期内应全面考核热工仪表及
2、控制装置,对不能达到相关规程及热工技术监督考核指标(见附录E)要求的应进一步完善,保证试生产期结束前满足热工技术监督考核指标要求。1.1.6 试生产期结束前,应由发电厂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调试、生产、施工、监督、监理、制造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各项装置和系统的各项试验进行逐项考核验收。1.1.7 应按照DL/T 659所规定的测试项目及相应的指标进行DCS系统性能的全面测试,确认DCS 系统的功能和性能是否达到(或符合)有关在线测试验收标准及供货合同中的特殊约定,评估DCS系统可靠性,评估可靠性的时间为累计60天,若期间出现机组停运,则允许待机组重新启动后,继续累计,开始评估可靠性时间可由供需双方商定。并据此修编热工检修维护规程中的DCS部分及DCS故障处理预案(即DCS失灵预案)。1.1.8 调试及试生产结束后,安装及调试单位应向电厂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