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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开题报告范文精选5篇点击获得更多论文相关内容 开题报告格式和写法技巧 毕业论文答辩发言稿 毕业论文答辩致谢词 高校毕业论文评语 法学开题报告1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探讨动态 (一)探讨目的与意义 1、探讨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淌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淌所带来的很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淌人口子女受教化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探讨了众多学者关于流淌人口子女受教化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淌人口及受教化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淌人口子女受教化现状,得出完善受教化权益保障燃眉之急。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淌人口子女受教化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
2、漏洞或不足。再次,依据问题结合缘由并借鉴国外阅历对我国流淌人口子女受教化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探讨意义 我国的流淌人口是 20 世纪 80 年头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淌人口尤其是流淌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定出现的特别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定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淌人口子女受教化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动身,探究目前造成流淌人口子女受教化权益缺损的缘由,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逆境,探讨解决流淌人口子女受教化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化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淌人口子女受教化权益,实现教化和社会的公允,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
3、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肯定作用。 (二)国内外探讨动态 1、国内探讨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夫工大军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夫工涌入城市,农夫工子女的受教化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淌人口子女同等受教化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淌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遇不公正对待。很多地区的流淌人口子女入学须要许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许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卑视性费用。2.难以同等享有教化资源。我国基础教化财政性经费投入严峻不足及教化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淌人口子
4、女与优质教化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卑视源头,并且遭受义务教化根本价值剧烈冲突。4.由于流淌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淌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化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夫工子女受义务教化权法律保障机制探讨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峻。2.多数流淌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夫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殊简陋。3.流淌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夫工随迁子女受教化保障探讨一文认为受教化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化待遇上的多个不同等。1.教化经费不足,依据国务院规定流淌人口子女教化经费的供应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干脆影响到受教化权的
5、实现。2.教化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夫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气缺乏并且存在平安隐患。3.参与教化及教学活动的不同等,流淌人口子女简单受到老师和同学的卑视而无法正常参与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淌人口受教化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化权益缺损缘由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担当的教化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化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化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淌儿童受义务教化权的司法爱护中具体分析了司法爱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淌人
6、口子女受教化权益问题的解决。1.宪法不能进入一般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化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化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化权的概念。3.受教化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扰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扰公民受教化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详细行政行为侵扰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化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 风,李 娜在论流淌人口子女受教化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1. 我国对公民受教化权实现的
7、程序性规定较少。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冲突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化权利得不到实现。3. 在教化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化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扰受教化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夫工子女受教化权的保障中认为须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淌儿童少年就学暂行方法并制定一部切实爱护农夫工子女受教化权的农夫工子女受教化法。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夫工子女同等受教化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同等民事主体侵扰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当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夫工子女受教化
8、权法律保障机制探讨一文认为应当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化经费法,保证教化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运用。制定一部切实爱护农夫工子女受义务教化权的农夫工子女教化法并完善义务教化法。 鹿文卿在农夫工随迁子女受教化保障探讨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纳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扰受教化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恳求。流淌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供应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夫工子女受教化权探析中提出应当加强教化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化经费法规范教化财政投入。
9、增加中心财政对教化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化的投入,完善各种教化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化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爱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说明,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国外探讨动态 194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 年教化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化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ZUI低限度的同等受教化福利权。20 世纪 60 年头以来,教化同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 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化机会和社会协调,削减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逆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化优先区”的贫困与境况不利儿童赐
10、予额外的教化资源。20世纪90年头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化政策,推动教化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困等问题而丢失接受包括高等教化在内的受教化权,2004 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纳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同等受教化权等。 美国的“教化券”安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洪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允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实行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化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化经费以“教化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
11、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方法。学校要和教化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担当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依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二、主要探讨内容、创新之处 (一)主要探讨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淌人口子女受教化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探讨流淌人口子女受教化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淌人口子女受教化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淌人口子女受教化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淌人口子女受教化权益的重大意
12、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淌人口子女受教化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逆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淌人口子女受教化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淌人口子女受教化权益难实现的缘由,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二)创新之处 探讨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淌人口子女受教化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化学等角度探讨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探讨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淌人口子女受教化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探讨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探讨。 法学开题报告2 论文题目 浅析我国的刑事证
13、据规则 本课题探讨的现状、意义,拟探讨的主要问题、重点和难点,探讨方法和步骤、预期结果: 随着我国刑事证据立法活动的绽开,证据规则的建构以及完善问题已经受到我国证据法学探讨的普遍关注,早在90年头初,在论及我国证据立法和理论探讨中存在问题时,有学者就已经指出,“对国外证据的一些重要成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我国的教科书中,仅进行批判性介绍,没有充分相识到这些证据规则对司法实践有和指导意义”并在完善我国证据制度中明确提出,“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方向在于。将一些司法实践阅历,在应用证据方面行之有效的带有规律性的重要阅历,上升为证据规则,用来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目前我国在具有控辩对抗特性的诉讼
14、中,没有相应的证据规则,就难以保证诉讼效率和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回复,作者继而详细和分析了国外对抗制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在此基础上,依据我国新刑诉制度的特点,根据合理,合法,相宜三原则要求,提出了我国新的刑诉程序和证据制度中的证据规则体系。 论文主要内容(提纲): 一、 证据规则的语义界定 二、 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现状及完善 三、 国外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规则 四、 确立我国刑事证据规则 五、 探讨和建立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及意义 六、 结论 进度支配: 一、第1-3周(3月5日3月25日)撰写选题报告 二、第46周(3月26日4月13日)撰写开题报告 三、第710周(4月14日5月11日)论文初稿写作
15、四、第1113周(5月12日6月2日)修改初稿,完成二稿 五、第1415周(6月3日6月16日),论文答辩 参考资料: 1笔者曾提出假如实行控辩举证制度,应从技术上向当事人主义学习。详见特色与问题关于刑事庭审方式的对话,现代法学1996年第4期。 2见林顿编著世纪审判,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6月出版,第99页。 3(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公安高校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4页。 4见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第1001条至1004条,卞建林译,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996年2月中文版,第130页。 5(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公安高校出版社199
16、3年3月出版第66页。 6见作者:刘娅琳 李泉刑事证据规则探讨,中国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1日第147页。 7见作者:宋随军 等主编刑事诉讼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206年6月1日其次编 8 刘言春、毕玉谦、郑旭著:诉讼证据规则探讨,121-122页,56-57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法学开题报告3 一、 本课题的探讨目的和意义 在当今的媒体上,我们常常看到“医闹”现象的发生:患者家属围堵医疗机构,殴打甚至杀害医护人员,甚至在医疗机构滞留患者的尸体或者设置灵堂等等。 医患关系本是鱼水共存、唇齿相依的关系,医患双方的利益应当是统一的,但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人们的权利意识渐渐增加,医疗
17、纠纷越来越多,医患关系越来越惊慌,种.种暴力事务也是时有发生。因此,通过法律途径妥当处理医疗纠纷,对于削减医疗暴力事务的发生、缓解医患冲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争议大、冲突突出,是司法实践的热点和难点,所以须要我们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解决这一与人民生活休戚相关的问题。 法谚有云:“举证责任安排是民事诉讼的脊梁。”举证责任安排问题自然受到人们的特别关注。举证责任的安排关系到医患双方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医患双方在诉讼中的胜败,因此,如何在医患双方之间合理地安排举证责任,如何让医患双方公允的担当举证责任,是医疗侵权诉讼的焦点之所在。 所以,我选择了“医疗纠纷制度举证责任安排制度”
18、作为我的论文主题。对于此篇论文,我准备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安排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安排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安排制度的建议。只有合理的安排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才能公允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冲突,构建和谐社会。 二、 本课题的主要探讨内容(提纲) 对于本文,拟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安排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安排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安排制度的建议。 提纲如下: 一、我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安排的发展阶段 (一)第一阶段:举
19、证责任由患者担当 (二)其次阶段: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担当 (三)第三阶段: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二、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安排制度 (一)过错原则专家责任体系 (二)“说明责任”安排 (三)过失也许推定原则 (四)表见证明规则生活阅历法则 三、现阶段我国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1.学理上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立法上不同归责原则下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二)不同医疗纠纷类型下举证责任的划分及其缺陷 1.医疗技术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2.医疗伦理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3.医疗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四、完善我
20、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一)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充分适用 (二)专家协助鉴定制度的建立 (三)降低医疗风险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 文献综述(国内外探讨状况及其发展) (一)我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安排的探讨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安排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2年4月1日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之前的“谁主见,谁举证”阶段;其次阶段, 2002年4月1日以后至 2010年6月30日以前的“举证责任倒置”阶段,医方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第三阶段,2010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一
21、般由患者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在特定状况下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就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也存在着学历上的分类与立法上的分类的分歧,以至于在举证责任安排上也存在分歧。 (二)外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安排的探讨 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安排运用比较广泛地有以下几种类型: 1、欧洲大部分国家将医疗行为责任归入专家责任体系。专家责任的核心要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专家责任基于其专业的特别性和技术性被给予了高于一般人的留意义务;另一方面,专家只负过程义务,而不负结果义务。 2、目前英美法院主要采纳“说明责任”安排法则。在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之下,原告无须对被告的过失行为举
22、出干脆证据,仅需依据状况证据,基于一般常识推断,即可推论被告过失存在及被告行为与原告之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令被告负责。 3、在日本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中,司法实务中常常引用“过失也许推定”原则作为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安排的指导原则。 4、德国的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表见证明”理论来安排举证责任,其主要源自英美法上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 四、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以合理的安排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为目的,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安排的发展以及外国对该问题的探讨,探讨了现阶段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安排制度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相关问题的建议。你解决的关键问题有以下几点:
23、1.不同依据下我国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现阶段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3.如何完善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五、 探讨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安排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题的一般探讨及规定,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安排制度的建议,以期盼达到公允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冲突,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本文多采纳调查法对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安排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题的一般探讨及规定做了初步的了解和学习,利用文献探讨法对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24、进行了探讨,大量驾驭相关学问,为提出完善建议供应了学问基础。 六、 本课题的进度支配 1、第1周(20_年2月24日2月28日)开题答辩并完成开题报告。 2、第212周(20_年3月3日5月16日)完成论文一稿,并于20_年4月25日(第九教学周)前完成毕业设计中期检查表。 3、第13周(20_年5月19日5月25日)完成论文二稿。 4、第14周(20_年5月26日6月1日)完成论文三稿。 5、第15周(20_年6月2日6月8日)论文定稿。 6、第16周(2010年6月9日6月13日)论文答辩和毕业鉴定。 七、 参考文献 1、陈聪富:美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探讨,载朱柏松等: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
25、较,武汉:华中科技高校出版社, 2010 年。 2、陈刚:证明责任法探讨,北京: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2000。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2001。 4、强美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担探讨,北京:学问产权出版社,2010 年。 5、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以德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为基础撰写,庄敬华译 6、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的胜利与不足,中国人民高校学报2010 年 7、彭秋红: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安排探讨,山东高校 2011 年硕士学位论文。 8、代全喜: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安排探讨,上海交通高校 2011 年硕士学位论文。 法学开题报
26、告4 论文题目: 中西方法观念对比 一、论文(设计)选题的依据(选题的目的和意义、该选题国内外的探讨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一)选题的目标和意义 法有两种形态,一种是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一种是法律意识或法律现念。现实生活中,约束和调整人们行为的是前者,但在幕后起作用的却是后者。中西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上的差异,事实上是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上的差异。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已制定法律300多件,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行政法规900多件,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法可依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却依旧存在。缘由当然许多,如体制、环境等等,但是,一个重要缘由是人们法律观念的
27、淡薄。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胜利的法治阅历和法治文明的成果。但是中国的法制建设有其特定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其现代的法观念也必定与西方有着巨大差异。探寻中西方法观念的差异,对我国从根本上实现依法治国的核心,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着不行替代的作用。 (二)选题在国内外的探讨现状 我国学者在中国与西方的法观念相关内容上作出了丰富的探讨。魏胜强在中西方古代法观念的差异及其文化解析中探讨了中西方古代法观念在法的本体、法的状况、法的价值、政体形式、治国方略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指出这些差异事实上是由不同的文化选择造成的,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确定不同土壤培育出了不同的法观念。韩振文则从公民
28、现代法律意识的一般理论、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基础的角度概括了培育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必要性,以及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培育公民社会、构建多元的理性文化等方面论述了培育公民法律观念的基本途径。在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探究一文中,何卫勇认为法律意识在公民意识中处于重要地位,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提高公民政治素养的一个重要着力点。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集中体现为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立场、根本看法和根本看法。我国公民应当具有的现代法律意识体现为公民意识、法律至上、人民主权、权利本位、人权爱护、权利监督意识等。强化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养,是当代中国走向法治化进程中的一项基础
29、工程,是促进国家和社会进步的应有之义。 二、论文(设计)的主要探讨内容及预期目标 (一)课题的探讨内容 本课题主要探寻导致中西方法观念差异的缘由,以及中西方法观念的详细差别,从而得出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些启示。 (二)预期目标 1、通过具体对比中西方法观念形成的背景,得出中西方法法观念形成差异的根源。 2、通过比较中西方法观念内容上的不同,找出西方法观念值得中国学习借鉴的地方。 3、综合以上结果,提出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看法与建议。 (三)写作大纲 一、中西方法观念形成的背景的异同 (一)东西方不同的自然环境造就不同的法观念 (二)两种法观念形成的政治背景 (三)中西方传统文化对两种法观念的影响
30、 二、中西方法观念的内容上差异 (一)中西方对权利的看法的差异 (二)中西方对司法独立看法的差异 (三)中西方对法与情的处理的相识程度的差异 三、西方法观念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西方法观念较我国法观念的进步之处 (二)如何借鉴西方阅历在我国培植成熟的法观念体系 (三)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如何甄别西方法观念的糟粕 三、论文(设计)的主要探讨方案(拟采纳的探讨方法、打算工作状况及主要措施) 1、采纳的探讨方法 (1)文献探讨法。通过对劳动派遣有关文献的分析,找出我国在劳动派遣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缘由。 (2)比较分析的探讨方法。通过国内外对劳动派遣制度的不同进行比较,提出关于我国对劳动派遣制
31、度的完善措施 (3)归纳总结。查阅相关资料,借鉴其胜利之处。 2、打算工作状况及主要措施 (1)确定论文题目 (2)收集相关资料 (3)完成并提交开题报告 (4)接着收集相关论文资料 (5)完成论文初稿写作 (6)修改论文 (7)论文定稿 四、论文(设计)探讨工作进展支配 1、20_年11月10日前,确定论文题目 2、20_年12月15日前,提交论文开题报告 3、20_年4月30日前,完成论文初稿 4、20_年5月1至5月29日,修改论文 5、20_年5月20日前,论文定稿 6、20_年6月初,论文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1于小芮:中西方法治理念的比较及启示J,法制与社会出版社2008。 2刘
32、旺洪、刘敏:中国公民现代法律观念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版。 3(美)金勇义: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M,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版。 4刘惠君:中国近代早起工商业发展与社会法律观念的变革M,中心民族高校出版社2009。 5任映绮:关于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内在差异的考察D,中国政法高校探讨生院1997。 6王红梅、唐红林: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形成的自然缘由比较J,盐城工学院学报2007。 7张琳: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之我见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 。 8王晓广:全球化背景下中西法律文化冲突论纲D,吉林高校法学院2009。 9徐冰、乔传福:论中西传统法文化及人权J,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 10陈景良
33、:法与人:中西法文化人格差异的解读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11何勤华、贺卫方:西方法律史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12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法学开题报告5 一, 选题意义 当今,中国社会正面临着一个空前的社会转型。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快速改变,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伴随的社会流淌、城市化、妇女就业、经济的旺盛、家务劳动的削减、婚姻的自由及性学问的传播等,这一切以及随着人们追求的多样化,曾经地那个同质化程度很高的早期社会, 日益变得异质化和多元化了。全部这些都在促成当代中国的性道德、性法律以及与性相关的诸多社会规范也正在发生急剧的改变。 性犯罪的概念
34、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上的性犯罪,是指一切违反性行为的生活准则和社会秩序从而危害社会的行为,简言之,即一切关涉性的犯罪,它包括_罪、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制猥亵、羞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有意传播性病罪、走私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等,以及受到国外刑法规制的乱伦罪、通奸罪、违反自然性交罪等;而狭义上的性犯罪仅指攻击性的性犯罪,即强行侵扰他人性的自由权利的犯罪行为,如_罪(包括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羞辱妇女罪等,简洁地说,就是假如有人违
35、反他人的意愿而实施性行为,那么被害人就有权爱护自己,让这些行为的施加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刑事的惩处。 在本文中,笔者是在广义上运用性犯罪的概念的。选择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制及完善这一题目,是有着现实意义及其理论意义考量的。理论意义而言,法律规制的是行为,行为包括合法与非法之分,全部对他人肉体或者精神造成损害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受到惩治,而一旦这种行为达到了严峻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律时,具有了相当的刑事违法性之后,就要受到刑法的规制和指责。一种性行为之所以在刑法中被规定为犯罪,而受到刑法的规制,其关键在于它侵扰了两种社会关系,其一是人的权利,即性的不行侵扰的权利;其二是社会秩序,即社会正常的伦理及情
36、感。但对于性犯罪的刑法学探讨我国并不成熟,尚有很多有待深化的问题值得探讨,通过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制探讨,可以完善我国理论界对这一问题探讨的缺失。 在现实意义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领域的快速进步,凸显了我国法律对社会生活调整的缺失,而刑法对于性犯罪的法律规定显得犹为滞后。在权利淡漠、生活失序的社会中是无所谓性犯罪的,所以一个社会中的性犯罪立法的的背后是有人权和法治作为文化和制度支撑的。只要有人存在,有人的繁衍生息,那么任何一个社会的刑事法律中都有有关性犯罪的立法,有关于性行为的规制和引导。中国无论在经济还是法治上都是一个后发型的国家,虽然传统的中华法系中也有发
37、达的“性犯罪”立法,但其根基是生长于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下的产物,它并不能为我们今日的法制现代化供应完全的指引方向,因此面对当前我国粗糙、简洁、贫乏的性犯罪立法我们自然又瞄向了现实的社会生活需求。一些以前比较少见的性侵扰形式起先增多,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平安造成了严峻的威逼,有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我国的立法由于各种缘由,对于这方面的相识仍旧停留在比较保守和滞后的状态,结果导致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爱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相当一部分罪行严峻的性侵扰者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其后果是严峻的。在现实上,通过刑法对性犯罪的探讨,可以完善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求更好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作用。 性犯罪作为一
38、种人格异化的社会现象,在当今的社会中日益显现出新的特点和规律,愈加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然而在我国相对粗浅及贫乏的相关立法的前提下,这些现象要么为法律所没有规定,要么有所规定但不完善。虽然在学理上,对该问题的探讨不乏其人,但在笔者看来,均存在肯定程度的相识上的片面性且尚有相当地完善空间。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并借鉴理论界学者的一些探讨成果,进而提出相关立法建构的主见,以期对刑法在性犯罪领域有所贡献。 性犯罪不仅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创伤、精神受到摧残、导致被害人家庭关系裂开、甚至出现被害人自杀的恶果,而且污浊了人们的心灵、败坏了社会的风气和秩序、有害于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应引起社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鉴于
39、我国刑事立法上对性犯罪规制的滞后,我们应在立足我国国情和社会现实的基础上,追求完善。本文追求在理清性犯罪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结合古代社会对性犯罪的规范机制及借鉴现在西方社会性犯罪的立法特点和趋向,在仔细考量我们目前的刑法立法对性犯罪的规制缺陷的前提上,以期提出刑法对性犯罪的一种更为完善的规制。 二,探讨现状综述 关于性犯罪,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相关的概念。对此,我国刑法学者在探讨中提出了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1)性犯罪通常是指男女两性关系方面的犯罪;(2)性犯罪是指干脆涉及男女两性关系的性行为、干脆涉及未成年人的性行为及干脆展示人的性感部位的行为的犯罪;(3)性犯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40、违反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强制猥亵、羞辱妇女、猥亵儿童的行为,是_犯罪、强制猥亵、羞辱妇女犯罪及猥亵儿童犯罪的类称;(4)性犯罪是指由于出于有意侵扰他人的性权利、性健康或妨害与“性”有关的社会风化而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并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可以纳入性犯罪的罪名主要有:_罪、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制猥亵、羞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有意传播性病罪、走私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等。但我国刑事立法对性犯罪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存在
41、着肯定的不足,主要包括: (一) 性犯罪的犯罪主体不完整 从侵扰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一章中对性犯罪的规定可以看出,性犯罪的主体和对象并不是一般罪名中的“一切人”对“一切人”,而是以性别和年龄为标准的,以_罪为例来加以说明。当前的一般通说认为,_罪的犯罪者只能是男性,是男性特有的一种犯罪,妇女不行能成为干脆实施_犯罪的主体。即便是在共同犯罪中,妇女可以成为男子的帮助犯、教唆犯或间接正犯,也只是取得一个可以成为_主体的“名份”而已。 人类历乃至现实社会中绝大多数的性侵扰都是由男性对女性实施的,女性侵扰男性的事务虽然有,但由于数量少而不被人重视。随着社会观念的改变,原先被人们视为异端的同性恋渐渐
42、被默许和容忍,同性恋的人数也在渐渐增加。在这种状况下,就有可能出现女同性恋者对其他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性进行性攻击的情形,这些都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一些新型犯罪,我国的刑事立法必需对此做出回应。 (二) 性侵扰的犯罪对象范围过窄 根据国际公约的通行标准,未满18 周岁的自然人都在“儿童”的范围内,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刑法则更精确地将儿童的年龄界定在14 周岁以下。刑法规定的性侵扰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或者儿童,作为14 周岁以上的男性,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被解除在法律的爱护范围之外。但 事实上,男性被侵扰的状况并不少见,特殊是男性受到男同性恋者的攻击。对于男性,包括未满18 周岁
43、的未成年人,只能被动地接受社会强加给他们的强者角色,无论是受到了怎样严峻的性侵扰,都无法得到法律的公正救济,这是我们在建立健全法治社会过程中应当亟待变更的现实。 (三) 性犯罪立法中的详细罪名缺陷严峻 在我国的刑法典中,性犯罪立法中的详细罪名缺陷严峻,其中包括_罪,强制猥亵、羞辱妇女罪,以及其他罪名等。例如组织卖淫罪,我国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限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从组织卖淫罪来看,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律没有对其作出限制;它的对象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然而考量“卖淫”一词在刑法中的含义发觉它有两大特点:一、卖淫的主体是妇女或男
44、子;二、卖淫的对象是异性,因为只有异性才能与之为性交行为。所以撇开已经为法律所固定下来的对“卖淫”主体的突破,即从妇女扩大为两性皆可,卖淫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这在肯定程度上解除了男子向男子以及女子向女子供应卖淫服务的状况。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门洞开,泥沙俱下,出现了黄毒泛滥的状况,其中之一就是男妓出现,组织男子卖淫与传统我们所相识的卖淫有显著的区分,为了打击这类犯罪,刑法已将组织的对象从妇女扩大至他人。同理可推,既然同性之间的“卖淫”状况也是与传统的卖淫有所区分的,也是我们常人所不能接受的,而立法并没有作出规定,这是我国刑法的一大空白。 在我国的性犯罪立法中,涉及到此类的
45、还有许多,诸如强制猥亵羞辱妇女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等,都是在当时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制定的,而到了二十一世纪的今日,社会已发生了巨变,男强女弱的现象已大为改观,妇女获得了在各个领域同等的地位。同时,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化,在国外出现的一些丑恶现象在我国也起先大量涌现,并已为国人所司空见惯,如女性强制猥亵羞辱男性(包括男童),同性之间的强制猥亵羞辱行为,以及同性卖淫等其它一些卖淫现象。这类现象同样在肯定程度上暴露出了我国法律的空白,司法机关对此也无从适手,无法律依据可寻,或者突破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去进行类推以归罪。 三,探讨方法 对于“论我国刑法对性犯罪规制的完善”这篇论文,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探讨方法为根本指导,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