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项目工程承包商对分包商的违约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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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PCEPC 项目工程承包商对分包商的违约处理工程承包商对分包商的违约处理为有效制约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行为的发生,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提高合同展约率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效益目标按期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及双方签定的分包合同,总承包商对分包商制定违约处罚细则。1.1.4.11.1.4.1 违约行为的范围违约行为的范围分包人应遵纪守法、诚信履约,具备合同履约能力和履约条件,不断提高合同信用水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分包人违约行为:(1)工程转包;(
2、2)擅自分包或肢解分包;(3)聚众闹事,围堵业主、总包部以及发包人营地;(4)工地现场阻工;(5)施工作业面连续停工;(6)因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在关键线路工期较合同工期滞后 10%以上;(7)因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在非关键线路上升为关键线路,合同工期滞后 20%以上;(8)完工结算及竣工验收资料移交较合同约定延迟 1个月;(9)分包人及施工人员,违反业主、总包部、发包人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0)分包人及施工人员违反业主、总包部、发包人制定的针对本工程的所有管理条例。(11)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12)法律、法规禁止行为。1.1.4.21.1.4.2 违约
3、行为的处理违约行为的处理(一)非分包人原因违约若非分包人原因(不可抗力除外)导致分包人违约行为发生,发包人有权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其责任大小视分包人违约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及对工程建设情况的影响程度而定。(二)分包人自身原因违约对于违约行为处理方法有下列情形:(1)分包人项目经理每月驻工地办公时间若少于 21天(自项目开工至竣工) ,每月进行统计,无特殊情况请假扣除违约金 1000 元天;(2)分包人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参加月生产、质量、安全例会;安委会(环水保会) ;年(中)终工作总结、表彰会,扣除违约金 2000 元次;(3)分包人项目负责人离开工地需请假,未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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