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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软科学是自然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等的交叉和综合学科。软科学研究是指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的研究活动,其目的是为各级领导机关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提供咨询。第三条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是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项目经费纳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主要包括立
2、项、实施、检查、结题以及成果应用等环节的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管理软科学研究计划。有关单位协助市科技局监督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第五条第五条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政策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评价与预测,科技统计分析,重大技术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研究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等。市级软科学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市本级单位。第六条第六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择优支持的原则。市科技局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实际,提高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主动设计的比例,加大研究资助力度。第二章 项
3、目申请第七条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发布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确定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第八条第八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包括重点和一般项目。鼓励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组建课题组,联合申报,合作研究。对围绕中心工作,直接服务决策,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学价值,研究成果应用潜力大,能转化为工作举措、政策措施的项目,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优先重点支持。 第九条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中从事软科学研究的单位; (二)从事软科学研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三)具备较好研究工作基础的其它单位。对
4、存在失信、失范等问题的单位,按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637 号)规定处理。第十条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主要申请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要申请人应熟悉市情,具有与申请项目相应的较全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工作基础,具备较高研究水平与组织协调能力; (二)项目主要申请人一般应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历; (三)项目主要申请人没有科研诚信的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请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全市或区域、行业中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问题;
5、 (三)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以及较好的经济与社会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四)研究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内容详实、方法科学合理; (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重点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请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定期受理制度,填写项目申请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立项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按以下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一)市科技局发布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申请进行汇总整理,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初步筛选,并对拟参评项目进行公示。(二)市科技局聘请有关方面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成软科学研究立项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申
6、请逐项进行评审,提出项目立项建议。(三)评审内容包括: 1.研究内容的完整性;2.研究方案的创新性、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 3.研究能力的适应性,研究力量投入的合理性、可行性;4.提供成果的适用性; 5.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6.研究计划、进度安排的合适性;7.研究人员的诚信度。(4(市科技局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经综合平衡后,分三个类别进行资助:A 类项目 5 万元,B 类项目 3 万元,C 类项目 2 万元。(五)编制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财政局联评联审会议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市科技信息网上再次进行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市政
7、府审批同意,正式确定为立项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次年下达项目立项和经费补助文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每年在市科技开发与应用资金中安排不高于 100 万元,用于支持软科学计划和项目。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计划进度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管。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一经批准,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原项目负
8、责人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请市科技局同意。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无法按合同书规定时间完成,必须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报市科技局核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须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经市科技局同意。对无故不履行合同书,擅自中止研究,且不接受管理部门告诫的项目负责人,其研究项目资助经费全额退回国库,市科技局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在案,并按照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637 号)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实行无偿资助,一次性
9、审定核拨。鼓励项目承担单位配套支持项目研究。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对经费使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资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信息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支出应符合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等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研究项目,项目经费拨给项目主持单位。第五章 结题验收和成果管理第二十四条第
10、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按照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把关,保障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研究报告;(二)调研报告和相关论文、专著;(三)经费使用决算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除合同书另有约定外,其成果为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拥有。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以及成果奖励等需注明丽水市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撤销验收结果,并按照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637 号)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项目研究成果以适当形式,酌情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以供决策参考。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科技局、丽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