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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1、总则1.1 目的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2、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瑞科化工有限公司的各个车间及部门的防治污染的责任。2.2、 公司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3、职责3.1、设立以总经理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
2、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组 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成 员: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各专员4、管理要求4.1、安环部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车间部门。4.2、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技术部对本部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部门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4.3、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厂规及环保管理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排放。4.4、 各生产技术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极
3、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安环部的指导和监督。4.5、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4.5.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2.5.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4.5.3、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4.5.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4.6、危险废物接收车间部门不得接受没有转移联单或者与转移联单不符合的危险废物。4.6.1、公司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
4、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车间部门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4.6.2、根据化工生产实际情况,安环部在装置开、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生产车间部门,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危险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4.6.3、瑞科化工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防止新污染源产生。4.6.4、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网络、档案,专人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档案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4.6.5、依照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及要求,公司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车间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车间部门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