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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 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和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枣庄市*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1.1 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1.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1.3 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修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1.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
2、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1.5 登高架设作业。含 2 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1.6 压力容器作业。含灌装工、检验工。1.7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1.8 制冷作业。1.9 爆破作业。1.10 矿山通风排水作业。1.11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其他作业。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1 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2 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2.3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2.4 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2.5 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 2.1 项、第 2.2项、第 2.4 项和第 2.5 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3 培训3.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3.2 安排职工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安环科提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计划,提出培训需求申请,由安环科联系有关单位进行培训。3.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4 考核和发证
4、4.1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4.2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4.3 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 1 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4.4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资格的单位进行。5 复审5.1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每 3 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 日内由安环部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
5、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5.2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5.3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8 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6 管理和监督6.1 公司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6.2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持有相应工种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无证上岗操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6.3 安环部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
6、作证:6.4.1 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6.4.2 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6.4.3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6.4.4 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6.4.5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 6.4.4 项、第 6.4.5 项规定的,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6.5.1 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6.5.2 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6.5.3 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6.6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满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如需重新上岗,各用人单位要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联系发证单位对其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6.7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6.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若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办新证。6.9 安环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