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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制度及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1)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计量,对工程款支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2、验收不合格或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部位,项目监理机构不进行工程计量。 3、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偏差的,提出调整建议,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九)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 1、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处理施工合同争议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了解合同争议情况; (2)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 (3)提出处理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4)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 2、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对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应要求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3、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