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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习律师感悟心得体会实习律师感悟心得体会(1) “天下之事,闻者不如见者知之为详,见者不如居者知之为尽。”通过这次的两个多月的实习工作,我深刻地明白了这个道理。我这次实习的单位是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并没有因为我年轻,尚未高校毕业,而随意给我安插个无足轻重的闲职来敷衍了事。律师们亲善可亲,对我悉心指导,赐予了我很多帮助,正由于他们的倾囊相授,令我开拓了眼界,对律师领域的工作有了相当深化的了解,了解到了这个行当的意义,其中的个中曲折,使我将来从事这个行当,或者其他与法律相关的行当时,能够更加得心应手。总体来说,这次实习相当有意义,对我帮助很大,实践出真知嘛。下面我就通过这次实习的经验,来谈谈
2、我的收获: 刚进事务所,一张张生疏的脸孔着实让我有些恐慌。要让这一张张脸变得熟识起来,让这一张张脸变得和善、可亲,变成会心的欢乐和帮助的善意,而不是伪装的面具,甚至是附上了屏弃、厌恶的表情,对我也是一种熬炼。平常同学之间,由于大家都没有真正踏上过社会,在待人接物、相互交往间,总是略显稚气。我们会为一点小事,一句无意间的话语而争论不休,但一旦遇到困难时,我们又会相互帮助。在学校里,我们展示的是真实的我们。但我知道,在社会里,就是纯粹的勾心斗角了,在一张张面具之下,心灵都是被纱布厚厚的纱布盖上一层又一层的。当然,这么说可能有所夸张,但人际交往的确是我这次实习中的一大课题。我始终保持面戴微笑,主动地
3、向其他律师们询问是否须要帮助,帮他们倒茶,有机会的话打扫会卫生,没几天,我和他们就打成了一片。他们也放心地把一些手头工作交给我去做。负责知道我的师傅,武律师也带我出去,参与询问、会见托付人、会见当事人、调解、庭审等等。从人际交往而言,我的确获益非浅。 转到工作上,则比较简洁了。律师的工作和背背法律条款的确是两码事。律师的工作重头应当就是见托付人吧,这类事情可不是能给我经手的。我的实际工作是整理文书。江律师细心教育了我格式的写法,然后把他积存的一大堆资料交给了我。内容虽多,但熟能生巧,没几天,这些法律文书就都搞定了。其他律师也把他们积存的档案拿了出来,有的律师可真够邋遢的,尽然夹着自己的律师证的
4、复印件,我差点把它当证据整理起来。其实作为律师,在事务所呆的时间并不多。来事务所询问的人也是少之又少。他们一般都是到处奔波,“拉生意、谈生意、做生意”一个律师这么说明的。所以纯粹呆在事务所里,能学到的东西还是相当有限的。幸好江律师常常带着我出去走走,让我眼界大开。比如去监狱会见当事人,我就了解到了律师的谈吐技巧,教当事人如何去应对,等等。依据科尔伯格的“道德辨歧”理论,人为了找寻善恶的平衡点,恒久是往善恶两端不断徘徊的过程。 世上没有善人和恶人,只是在找寻平衡点时,迷失了方向。使他在恶的一端或善的一端找不到归路。基于这个已经为世界80%以上的国家作为基础教化课程的理论,我假如作为律师的话,肯定
5、会全力为当事人打拼,给他一条自新之路,一次再次找寻到平衡点的机会。跟着武律师跑了一个案子,这是一个房地产纠纷的案子,他先和当事人打包票说案子肯定能圆满解决,然后就带着我去有关单位询问这样的案子根据规定会怎么处理。原来他自己都没搞清晰啊,我茅塞顿开。而民事纠纷,基本就像是两个商人在谈生意,相互商议价格,最终达成默契,而法官则像个中介,在一旁默不做声。刑事诉讼是最让人有所感悟的,真实的庭审,让人不由对被告有所怜悯。法庭,应当算是社会丑恶面的一部分吧,因为站在被告席上的,大多是对社会没有贡献的那类人。看着他们的哭诉,灵魂不禁得到了净化,但学习法律的人,好像应当把感情因素完全抛开呢,法不容情啊! 所谓
6、看人挑担不吃力。许多人觉得律师是特别轻松的职业,成天不用呆在办公室里,到处走走,钱就来了。我通过这次的实习,我体会到了律师工作也不是那么简洁就能完成的,何况如今社会,这么多的律师,这么多的律师事务所,相互间的竞争如此激烈,谁还会有闲情去咖啡馆稍作休憩呢?谁还会去眷恋路边的美景呢?想到这些,我也不禁联系到了自己。所谓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通过这次的实习工作,我正确相识到了哪些东西是我所缺乏的,哪些东西是我要重点学习的。这次的实习工作成了我学习的指路针。 通过一个月的实习,发觉律师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 1,忙,工作压力大。 我进律所的第一感觉就是劳碌,最具有代表性的应当就是电话铃声了。我的
7、责任律师有三个电话:一个小灵通,一个手机,一个座机。据我统计:他的座机每一个小时响一次,小灵通每二非常钟响一次,手机半小时左右响一次,这还不包括他主动打出去的电话。往往这边正和一个“王总”聊合同纠纷,那边座机响了,当事人又向他询问案件的进展状况,角色改变之快,令人叹为观止。与“忙”相关的就是工作压力,律所一般没有固定的作息时间,都很自由。但事实上,加班也都是司空见惯,每次晚上6点多了,还有人在电脑前劳碌,整理材料,研读卷宗,很是辛苦。 2,学问更新快,学问面很广。 中国的法规更新很快,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律师必需要与时俱进,运用最新的法规处理案件。记得一个合伙人做过房地产纠纷案件,关于
8、二手房交易税率问题,原来规定是5%左右,可国家正好与8月1号出台新规定,为打击炒房,把税率提高到近四倍。假如律师不能刚好驾驭最新法规,在诉讼中就会面临败诉的危急。 同时,律师实际工作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案件,而这些案件中所牵涉到的学问都是你上课所不行能接触到的。比如你若对房地产不了解,你就不会知道房屋预料面积和实测面积的区分。就不会知道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居住面积的区分。所以作为一名律师肯定要有很广的学问面,要不断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学问体系。 3,律师不肯定要是一个辩论高手,但要是一个沟通高手。肯定的语言表达实力的确是很重要,但不是最重要的。沟通实力才是更重要的,法庭上法官不喜爱你在那里滔滔不
9、绝,罗罗嗦嗦,而是希望你能言简意赅的把你的观点恰如其分的表达出来。当事人也不须要你在那引经据典,而是须要你能了解他,想他之所想,言他之所言。这就须要一种沟通实力,这可能也是一种口才,但这种要求比所谓的辩论口才要求高多了,培育起来也是很不简单的,须要你的学问,阅历,涵养。 4,律师是一种职业,仅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而已。 其实,律师仅仅是一种一般的职业,一种养家糊口的手段。社会给予了律师太多的角色,比如维持正义,追求民主之类的。似乎律师很崇高,很宏大似的,其实不然,律师也是一般人,也要吃饭,他们付出了自己的劳动,理应得到酬劳,这就是一个简洁的逻辑。当然,律师职业有他的特别性,律师是联系一般人和国家
10、机器的纽带,是公众的代言人。社会上不乏有象康健,王选这样的杰出的,有良知的优秀律师,不过大多数状况下, 律师还是以一个一般劳动者的形象出现的,我们不应当把这个职业神圣化,也不应当对他们寄予过高的期望。律师的确是个很有挑战性的职业,对体力,智力要求挺高,须要有旺盛的精力,很高的情商。律师不如医生,医生愈老愈值钱,阅历就是财宝。但律师不同,我们社会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改变很快,更新淘汰也是很快,许多旧的套路,办事方法,很可能立刻就被社会淘汰。所以老律师并不能有太大优势,作为一名律师,想好自己的退路也是很重要的。 实习律师感悟心得体会(2) 人生苦短,岁月流长。无谓的感叹已毫无意义,不觉中四十天的
11、暑假即将结束,一个多月的实习生活也随之成为了美妙回忆。在此,我首先要感谢辛主任能同意我在事务所实习,给我供应了这种学习实践的平台;感谢李老师和杨律师对我的指导,让我有自己动手将所学学问用于实践的机会,让这种对工作的渴望成为了现实;感谢小姚姐和赵律师对我的帮助与关怀,以及其他律师的敬重和理解,让我能开心的度过这个暑假。 在这一个多月里,我学到了很多学校里很难学到的东西:为人、处世和工作,特殊是大大提高了处理事务的实力和把所学学问运用于实践的实力。在李老师和杨律师的指导下,我参与庭审三次,外出取证五次、立案三次,参与调解一次,同时书写了大量的法律文书。其中,法庭记录五份,调查笔录六份,取保候审申请
12、书及保证书六份,行政答辩状一份,民事赔偿协议书一份,民事起诉状三份,代理词一份,人身损害赔偿清单两份,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一份,民事裁定上诉状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另外,我还独立接待咨近二十次,涉及执行问题、离婚和解除同居关系、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及工伤等各方面。对这段重要的人生经验,也是最珍贵的学习经验,我做了如下总结: 一、社会关系方面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他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服务,因此律师所要处理的社会关系,往往大于纯法律关系。除了基本的家庭亲友关系、同事关系外,要下大工夫在当事人、证人、公检法狱政部门等他们身上。对商人来说,顾客是上帝;而对律师来说,这
13、些人都是上帝,哪个也惹不起,哪个也不能得罪。从比较功利的角度来看,他们都是衣食父母。 1、家庭亲友关系。一支超强战斗力的作战部队,必定有坚实的后勤保障,一个要叱咤职场的律师,当然要有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稳定的亲友关系。律师是相当辛苦的一种职业,长期奔波于当事人、证人与法院之间,须要大量的时间和充足的精力。要是哪个律师常常后院起火,常被家庭和亲友的琐事烦的焦头烂额,心情老是闷闷不乐,那他哪有精力再去探讨当事人托付的案件,哪有时间再去接新案子呢?但要是律师能事先处理好这些关系,不仅会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也产生了一个稳定的案源。可谓一箭双雕,何乐而不为? 2、同事关系。世上没有永恒的敌人,也没有永恒
14、的挚友,只有永恒的利益。但要是加入一份感情在里面,那这句话就大错特错了。人是感情最为丰富的一种高级动物,没有感情的人几乎是不存在的,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同事关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社会最基础的人际关系之一。律师在我们这里作为从业人员较少的一种职业,同事也就不应当限于自己所在事务所里的人,而是本区域内全部法律服务工作者。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同一事务所里的律师不能同时为原、被告双方代理。但依据现实须要,同所的律师出现两军对垒法庭的状况也很常见。这样以来,使这种同事关系更加困难化。在所里大家须要团结融洽、和谐相处;而在法庭上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争得面红耳赤,相互给对方尴尬。那他们平常在事务所
15、里表现出来的和气是真的吗?若是,那这些律师须要多么大的气量;若不是,那如此虚伪又要多累呢?但我宁可信任他们是前者,那也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标。 3、与当事人、证人的关系。律师接受当事人的托付,就要尽职尽责为当事人牟取最大利益,而如何取得当事人和证人的信任对律师开展工作非常重要。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处于对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隐瞒一些事实,很简单导致律师的工作误入歧途,陷于两难境地。证人也时常因对某些社会关系的顾忌而拒绝作证或供应虚假证言。这些对律师来说都是特别危急的。因此,如何让当事人毫无顾忌的把事实讲清晰,让证人放下顾虑能为当事人作证,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这便体现出律师的执业水平和综合素养。对这一
16、点,我从杨律师那里学到了很多有用的东西:(1)端正看法、摆正身份、作好应对一切困难的思想打算;预见事情将会出现的最坏结果并设计好解决方案。(2)留意视察社会环境与生活细微环节,找寻到与当事人(证人)共同的话题,抛砖引玉,进而进入主题;夹叙夹议,以闲聊的形式搜集最有价值的线索。(3)换位思索,从当事人(证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4、与公检法狱政机关的关系。从工作性质上来说,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都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尽管他们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这种利益只与案件本身有关,也正是这种利益冲突将这些不同职务的人联系在了一起。对于一个案件来说,无论是在侦查起诉
17、、审理还是执行阶段,律师是介入时间最长的一种人。他们要跟与此案相关的各行政、司法机关打交道,而此过程中也常因对案件的相识不同发生一些争议。对这种状况的出现,律师无能为力,或者说是不行避开的,但如何处理又体现一个律师的水平。虽然法律规定律师应当为当事人的利益尽职尽责,但理论与实践总是有差距的。在处理这些冲突时应当留意区分轻重缓急,最好先礼后兵,决不行因小失大,搞僵了与这些国家职能部门的关系。因为人总是有感情的,感情是会持续的,假如那样后果将不可思议,留下的后遗症是会给律师带来长期的麻烦。 二、法律运用问题 由于我接触法律才两年,有很多课程还没有学习,加上平常学得并不太扎实,因此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
18、论上仍有很多问题;以前又未参与真正的实践,所以在实践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就像刚来那几天一样,我好像觉得自己每时每刻都在学新东西,接触到的一切都是簇新的。关于法律学问和运用方面,我感受较深或记忆深刻的有以下几方面: 1、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规则问题 在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参与刑事审判2次,民事审判1次,参加立案2次,大体看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实际状况。或许是我过于志向化,没有从审判实际动身考虑问题,或许这正是学生的纯真与无趣。但无论怎么理解,问题的确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在我印象里较深的有: (1)基层人民法院所设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辖权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
19、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庭依据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状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而在实践中又该以何为依据呢?派出人民法庭与基层人民法院内设庭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呢?就麦积区人民法院对周边区域的管辖而言,开发区法庭、北道埠法庭、马跑泉法庭之间不以行政区划为限,那他们的管辖权又是以何为标准的呢?发生管辖权冲突时该如何解决的?不会只是你签字不管了我再管吧?而实际就是这么做的。我认为至少应当由法院院长签字才说得过去吧!况且当事人怎么知道他的案子属于哪个法庭管辖?反正我是没弄清晰,是因为法院内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吗?还有特殊惊奇的是法院行政庭怎么还在审理离婚一类的民事纠纷?待以后有时间
20、再细致探讨了。 (2)关于法庭秩序问题。依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 开庭时书记员要首先宣读法庭纪律,可我参与的几次开庭,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都未发觉书记员向法庭作过任何有关法庭纪律的表述,即使是随意的提示。或许他们认为这没有必要,但我觉的这正为其它不规范行为埋下了隐患,这是其一。其次,除审判长外,其他审判人员以及公诉人员随意出入法庭。在刑事审判中,法警几乎都是老的早该退休的爷爷辈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轰闹法庭,这些人员能干些什么?不是我瞧不起这些前辈们,只是审判工作真的须要更有力的平安保障。就这样他们还比较心急,呆在法庭没几分钟就没影了,要带被告人候审或须要交换证据时,审判长法锤敲
21、几下才能把人叫来。在民事审判中,书记员在法庭辩论阶段竟然退庭了!第三,参与法庭审理的人员几乎都没有关闭通讯工具,甚至有人在当庭接电话。这种状况你说还审理什么呀?内外随时保持联系,如何确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实? (3)法官自审自记现象。出现这种状况的缘由还是在上面第(2)条。书记员随意出入法庭,法庭记录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审判员大人代劳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需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我个人认为,要是书记员或是其他审判人员的确有非常迫切的事情须要解决,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几分钟,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应当是可行
22、之法。 2、执行难问题 原来在学校学习理论学问时,常从新闻报道或学术文章上看到关于一些案件的执行状况,“执行难”好像进入标题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还不以为然,认为那些状况只是个案,绝大多数判决应当是可以顺当执行的,而从我在所里实习这段时间遇到的状况来看,“执行难”的确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 记得一天有位当事人来询问:他因故借给村小学一笔款,后学校因没钱还债而被他告上法庭。法院很快有了判决结果:学校败诉还款。但是,因学校没钱而使得法院判决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当事人陷入无期的等待。案子放在执行庭已经4年了,可法院给当事人的答复是村小学没有帐户,也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要当事人自己想方法。面对这种状况
23、,你说该怎么办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工作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1)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状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2)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3)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而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
24、法院实行本法其次百二十一条、其次百二十二条、其次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接着履行义务。债权人发觉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恳求人民法院执行。”那么,人民法院依靠特殊授权都无法查明的东西,怎么能让当事人自己去查清呢?莫非真要当事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到大街上叫卖吗?艰难的诉讼道路终点等你的将是一纸空文,在程序上正义是实现了,可当事人得到了吗? 3、频发的离婚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现代人快速的生活节奏也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的高速更新。在我在所里这段时间,几乎每个律师手里都有离婚案件,什么缘由呢?以我的实力几句话也说不清晰,但我对这些案件进行了简洁分
25、类,大体有三类:未领取结婚证(同居)、领证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关系。婚姻法第8条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随意性规范。因此,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认其关系,不受法律爱护。(当然法律规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后之分,但目前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数都是1994年后的状况。)对于解除同居关系,主要还是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子女和财产。对子女问题,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看法,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待子女的方法和离婚时所对应的各种状况相同。对于财产,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礼
26、:若有,彩礼应当退还,但数额较小时可以不在退还;若没有彩礼,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财产,但可以比照离婚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 (2)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依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的标记和法律程序。登记后,不论是否同居,或者是否实行婚礼,都不影响夫妻关系的确立。一经结婚登记,就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了爱护,一方或双方都不得自行解除。即使在登记后未同居和未举办结婚仪式的状况下,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就会触犯刑法。遇到这种状况,一方或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假如双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
27、婚登记,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假如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进行判决。这时,一般不存在子女问题;但可能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 (3)夫妻生活多年。这种离婚案件就是最一般意义上的离婚,对这种状况的处理法律规定的比较具体。最明确的规定有婚姻法第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当然还有其他法条和司法说明的相关规定。 4、法律文书的写作 (1)写作看法问题。 在学校里虽然我仔细学习过一学期的法律文书写作课程,也练习过很多文书的写作,但对我今日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几乎没多少帮助。缘由有二:其
28、一,学校讲授和练习的法律文书写作集中于公、检、法各职能部门的文书类型,虽然对律师所用文书也有所涉及,但只是带过而已,好像没怎么重视这块,而且所讲内容均跟刑事诉讼有关。或许我们老师认为我们最多只能进入国家职能部门,当不了律师吧!其次,法律风险的要求不同。在学校里看着案例写文书,当然写的好了得的分数自然高,可几乎没怎么考虑法律风险问题,写错了大不了少得点分数而已,不会有什么责任问题。而在所里写东西就大不一样了,无论是格式上还是内容上都须要慎重下笔。格式体现一位律师的基本素养和技能,出现瑕疵将会导致当事人、法官对律师产生不称职的影响;内容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发生纰漏干脆导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应
29、有保障。那就不仅仅是律师的声誉问题,而是当事人会不会追究你法律责任的问题。 到事务所后,李老师和杨律师为我供应了大量书写各种法律文书的机会,使我很快学会了很多常见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就写作这一点,使我既爱又恨。给我写作的机会是熬炼我的实力,可每次分到的任务都不是那么简单完成,甚至我从未见过或是听过的文书也要试着写。我总不能说我不会写吧,终归还在高校里呆了两年,不会写就不该到这地方来。既然来了就得按要求去做。所以,克服这种“不会写”的心理是特别重要的,只要你努力去做了,结果总比自己想象的要好。实践中我也是这么做的,李老师和杨律师在大体确定的前提下不忘对细微环节进行指导、对技巧进行点拨,对我写作实
30、力的提高起了很大作用。 (2)写作技能问题。 在律师所供应的各种法律服务中,书写法律文书是一项对律师的法律功底、逻辑思维、文字表达实力等均有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师法律专业素养的一个重要尺度。在我认为律师写作文书的技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充分领悟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在下笔之前首先应当占有资料和事实,留意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和沟通,不能自以为是,现实中发生的很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无法预料的。当然也不能一味的依从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还要融入自己的见解和学问,发挥本人的聪慧才智,用法律的语言将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完整的、甚至是创建性的表达出来。要是没有充分表达,或者错误表达了当事人意图和目
31、的的法律文书,不论写的多么完备,也同样是南辕北辙,毫不行取,甚至还要给律师本人招惹麻烦。 其次,在书写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颁布过关于法律文书格式的规范,律师在书写时肯定要参照,特殊是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呈送的诉讼文书和正式的合同协议、遗嘱等肯定留意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切忌律师闭门造车,自创一套,否则不仅会带来程序上的麻烦,甚至导致你写的东西无效,成为废纸一堆。另外,在书写上要留意相应得要求,涂改之处肯定要当事人摁印确认。 第三,在文书内容上,肯定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律师在进行法律文书写作之前首先应当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确认;
32、仔细探讨案件事实状况,对涉案的法律关系细致分析和定性。在内容上努力做到精确、全面、深刻。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经得起推敲和考验。切忌事实表达错误、法律运用错误或有重大缺陷。同时要求主题明确,法律逻辑清楚,表达简练流畅。 5、其他问题: 鉴于理解程度和其他缘由,还有对很多问题的看法或感受等下次我再总结了,但提纲我大致列一下: (1)关于如何很好的接待法律询问; (2)公安机关常常成为询问者意图起诉对象的缘由; (3)犯罪低龄化的缘由及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4)当前基层司法机关是如何保证程序合法的。 三、后记 在学校,我是一名勤于思索、擅长学习的学生。 在家里,我是一个敬重长辈、孝敬父母的孩子。 在所里
33、,我是一个怎样的人呢?该成为怎样的人?我思索过,但无法回答。 人生充溢了酸甜苦辣,胜利与失败,快乐与苦痛。即便如此,每个人也都应当在不同的舞台上去尽力展示不同的自我,不论是否有观众在喝彩或诅咒。因此,我也强迫自己登上舞台,但我并不擅长歌舞,我努力仿照着,是否是在耍猴戏也不肯定,舞者的水平只有观众看得最清晰。我不奢望能给观众留下美妙的回忆,但我期盼自己没给大家带来苦痛与不便。 最终,向你们各位献上我最美妙的祝愿:祝大家工作顺当,身体健康,每天都有好心情。 滴水之恩自当涌泉相报! 实习律师感悟心得体会(3) 今年春节过后我到常鸿所实习,三月取得北京律协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成为一名首都实习
34、律师。经过半年多的实习,深感陷入一个个详细案件的办理中,不能全面系统地了解广泛的律师业务,也不能静下心来刚好总结办案过程中的得失。 迷茫困惑之际,其次十九期北京市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培训在我学习生活了三年的法大探讨生院开班了。经过一个月的资深律师培训授课、海淀法院和北京仲裁委员会庭审观摩,结合半年多的实习经验,我增加了对律师业的相识,受益颇多。 一、关于中国律师的历史。 自1920_年9月16日民国政府颁布律师暂行章程确立律师制度算起,今年是中国律师制度建立一百周年。假如将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零星律师制度和实践忽视不计,自1980年全国人大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算起,律师制度在
35、我国大陆地区的真正确立和发展不过三十余年的时间。 作为新世纪的首都准律师,我深感律师制度创设不易,决心从现在和自身做起,珍惜律师声誉,爱惜律师形象,为中国法治建设和律师业发展做好自己的工作。 二、关于律师职业形象。 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工作须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构成法律职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个行业中,我们在同样的课堂上经过了法学本科以及硕士博士探讨生学习,共享同样的宪政信仰和法治理念,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从不同的角度致力于法治国家的建设。法官出庭必身着法袍手持法槌,检察官和公证员也属于国家机构从业人员,有着行业
36、共同的制服,只有律师分布于大大小小的律师事务所,出庭是否穿着律师袍也并无强行性规定。在法庭上,律师的形象如何同庄重的国徽相衬托,同法庭的氛围相符合,在社会活动中,律师如何与社会其他职业的形象明显区分,这是我们须要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实践中,事务律师基本能做到统一穿着职业正装,这与事务律师将自身定位为高端服务业从业人员和事务律师一般在规模化、团队化、公司化管理的大型律所执业有关。而出庭律师,由于主要接触基层民众,平常生活中对律师的职业形象往往关注不够,以致出庭时着装较为随意,和法庭上的法官、检察官形成了显明对比,难免有损律师在托付人和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对此,我认为,在工作时间,律师应当穿
37、着职业正装,出庭时律师至少应当穿着职业正装,有条件的应当穿着律师袍出庭。 三、关于律师与托付人的关系。 实践中,托付人往往是通过亲友或之前客户介绍找到我们的,有的托付人是政府机构或大型企业,有的托付人则文化水平不高或心情限制意思表达实力较弱。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许多基层民众一生中几乎没和律师打过交道,甚至没有见过一个律师,思想观念中却存在“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律师就是那个和法官混得熟帮当事人疏通关系的人”的愚昧观念,见到律师的第一句话往往是“你和法官熟吗?”同时,紧接着的其次句话则是“这官司能打赢吗?” 一些律师由于生计所迫或者商业逐利心理驱使,为了能签下合同揽到业务,将律师法和律师执业
38、规范职业道德置之脑后,对潜在的托付人大肆吹嘘、大包大揽,不恰当地提高了托付人对律师的期望值,接下案子后发觉托付人不能供应必要的证据,或者法律适用中存在重大障碍,不得不教唆托付人伪造证据材料,甚至对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严峻破坏了律师在法官和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我认为,作为中国社会中一个年轻的职业,律师应当在同潜在托付人进行业务洽谈时,引导公众对法律、司法和律师形成全面正确的相识,帮助公众树立法治意识从而参加到法治建设中。假如律师一味迎合托付人,放弃法律立场和律师职业的专业性独立性定位,将会使越来越多的公众“信访”不“信法”。法律没有了权威和地位,一切靠金钱和权力说话,那么律师业以致法律职
39、业也就迎来了灭顶之灾。 年初,我为北京市某区政府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做论证,当时申请人对多年前的一个“请示”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已经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我提出,“请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区政府依法应当不予受理,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即可。当时区政府法制办刚刚来了一个分管行政复议的负责人,该负责人觉得承认当时受理错误面子上不好看,要求我变更论证看法。从专业角度反复斟酌,我对论证看法向法制办进行说明,顶住负责人的压力坚持自己的专业看法。后来,区法制办向北京市法制办进行了询问,最终接受了我的看法。 我坚持认为,律师是依法为托付人供应法律服务的,律师服务的底线是依法,假如
40、违反法律为托付人供应服务,那么他供应的不再是法律服务,他也就不再是律师了。通过听各位资深律师授课,我更加坚信,律师应当坚持在依法的前提下为托付人出具独立专业的法律看法。 资深律师们这样描述律师与法官的关系,那就是“君子之交淡如水”。我们从法学院毕业时,有的同学会去做法官,有的同学会去做律师。同窗学习四年以致七年、十年后,法学院毕业生会奔向法官、检察官、政府法务、企业法务、律师、公证员等不同的法律工作岗位。在不同的工作岗位做久了,难免会形成特定的思维习惯,比如检察官一般倾向于认为刑事被告人是有罪的。 在法庭上,法官是高高在上的,他端坐于等腰三角形的最高处,控辩双方的律师相向而坐,同时面对法官陈述
41、自己的看法。控辩双方都希望自己的看法更多地为法官接受,从而维护托付人的权益,同时巩固托付人与自己的托付代理合同关系。那么,在日常生活和诉讼过程中,律师是否须要在法官面前低人一等,甚至请客送礼向法官行贿呢? 我认为,在法庭、仲裁庭中,控方律师、辩方律师和法官、仲裁员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只有控辩双方律师充分展示单方的证据、陈述单方的法律看法,才能为法官认定查明案件事实,并最终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判决供应参考。正所谓集思广益,法官担当着决策者的作用,双方律师就是从不同角度发表看法的谋士幕僚,三方分工合作的目标是,得出一个评判是非、赏善罚恶的公允结论。当然了,托付人难免存在趋利避害、讳疾忌医的情形,律师并不
42、能保证托付人向自己陈述的事实、提交的证据材料都是精确的、全面的,这就须要律师、法官睁大自己的眼睛,努力做出专业而独立的推断。 五、关于律师职业风险防范。 事实上,作为高风险的法律职业,律师是最重视职业风险防范的行业群体。律师的日常工作就是,帮助政府、企业和个人等托付人发觉、防范、治理和应对法律风险。为此,律师给公众留下了不近人情、斤斤计较的职业形象。试想,假如购物不索要和保存发票,那么一旦出现了食品平安、产品质量问题,就缺失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核心证据。假如商事交易不订立书面合同,不把条款拟订的周密完备,一旦合同履行中出现了争议,空口无凭如何能说清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理,在律师的执业活动中,
43、律师也必需高度重视自身的职业风险防范问题。 除了避开向托付人大包大揽,最终不能实现托付人意图,引发律协行业处分或司法局行政惩罚外,我们须要做好同托付人的接谈笔录,把每一次同托付人就事实陈述、证据提交、风险提示进行沟通的状况记录在案,一方面是制作案卷检索备忘,另外可以明确律师为托付人所做的工作,完整呈现托付代理合同履行的状况和过程。 综上,一个月的集中培训,使我能够结合半年多的实习律师工作,总结得失,明确方向,特别感谢律协资深律师为即将入行的准律师阐明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呈现和传授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四大领域及法律顾问、合同、劳动法、著作权、商标、公司、房地产等律师业务的基本技能。我信任,在律
44、协、律所和资深律师的指导下,我会早日成为一名合格律师。 实习律师感悟心得体会(4) 依据云南省律师协会的统一部署和所在县律师事务所的支配,结合前期在律师事务所的学习实践,特殊是近来仔细学习了律师远程培训,受益匪浅,思想相识和专业素养有了很大的提高,现总结如下学习心得体会。 一、通过学习相识到作为执业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学习心态和工作作风,始终保持虚心好学的品行。当今时代发展大趋势是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学问更替日新月异,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出现了多层次化、困难化,律师与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和合作出现了许多新状况、新问题。作为中国律师队伍的预备队和接-班人的一员怎样才能够在竞争中立于
45、不败之地,怎样才能在残酷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我认为肯定要先保持平和的心态,放低身价、保持做人的低姿态,从最简单、最简洁的小事做起,特殊是留意工作细微环节。当然最须要强调的是做人肯定要虚心,做律师更要虚心。我们要多去发觉同仁律师们的特长,多去找寻自身的不足,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我认为还要强调一下学习心态反映了一名律师的修养境界,影响了一名律师的发展空间。做律师前肯定得留意要生存、要发展、要进步,就要有好的心态。而一名律师好的心态主要包括付出的心态、坚持的心态、合作的心态、感恩的心态、虚心的心态等。 二、我认为一名律师要有一个人生职业规划,要具有全局观念和战略眼光。 目前
46、来说,做律师难,做一名好律师更难。这一状况已经严峻影响最近几年我国律师在数量上的增长。目前流行所谓“二八律”,百分之八十的律师服务市场集中在百分之二十的律师手中。而剩下的百分之二十的律师服务市场由近百分之八十的律师来竞争。这一局面,造成新律师和实习人员的生存危机。我认为作为一名老律师,就应为新律师指导职业规划,否则他们将来做律师只能到处被动、步步艰难。同样,老律师们假如不能与时俱进,不提高自身素养,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照样会被无情的竞争刷新和淘汰。在斗争中的战略战术的运用同样也经常适用于律师与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也只有竞争才能沙里淘金,才能更好的激励律师提高自身素养,以服务于
47、当事人,促进社会公允和正义的实现。要想做大做强,就肯定要批判和检讨“单纯军事观点”的观念和做法,要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为当事人供应优质法律服务,不但要学会办案,也要多参加与自身专业相关的公益活动,适当地在相关媒体有关法律宣扬教化栏目中呈现自我风采。不要把自己变成单纯的“办案机器”,要提高自身社会责任感,注意律师办案的社会效果,对符合法律救济条件的弱势群体要主动为其供应帮助;要做到外圆内方,坚守律师执业道德的底线,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今后的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肯定不能越雷池一步;另一方面也要擅长规避风险,在坚持原则的状况下,敏捷处事,擅长规避风险,学会爱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