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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章程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是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学生组织,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院级组织,接受政府管理学院党委的领导,接受政府管理学院团委的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校规校纪。第二条第二条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学生会会员。第三条第三条 会员行使权力的机构是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学生会的执行机构是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各班学生大会及其班级委员会。第四条第四条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以“天下为公、报国为怀”为理念,完成会员赋予学生会的使命与任务:(一)学生
2、会应根据同学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活动,为同学提升公民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培育家国情怀、全面成长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二)学生会应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利、利益和诉求,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间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交流; (三)学生会应积极广泛开展各类学术、实践、文艺、体育等活动,充实同学课余生活,丰富同学课外知识,为提升同学个人素质搭建良好的平台;(四)学生会应加强学院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院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五)学生会应发展与兄弟院系的友好关系,树立政府管理学院学生在校内外的良好形象。第五条第五条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3、(一)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二)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政府管理学院委员(以下简称“常代表” ) 、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向其报告工作。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受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三)学生会的所有机构应广泛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会员诉求,按规定实施会务公开;(四)学生会各个机构要相互了解、相互支持和相互监督;(五)各班学生大会及其班级委员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在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
4、创造性。第六条第六条学生会的机构调整、重要人事变动和规章条例调整等重大事项,必须提交院团委进行报备,接受院团委对于重大事项的指导意见。学生会聘请政府管理学院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院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第二章第二章会员会员第七条第七条政府管理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即成为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会员,在失去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第八条第八条学生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学生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监督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三)参与学生会工
5、作、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对学院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要求学生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权利;(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在院内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学生会给予帮助和保护的权利;(六)其他作为学生会会员应享有的权利。第九条第九条学生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学生会章程;(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学院及学生会的利益,不得妨害他人行使正当权利;(三)执行学生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支持学生会各级组织的工作; (四)在院内外展现学院学生的良好形象,维护学院和学生会的声誉;(五)其他作为学生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第三章第三章权力机构
6、权力机构第一节第一节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第十条第十条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实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补选和罢免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常代表、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三)修改学生会章程;(四)修改、增设和废除学生会的各项条例;(五)反映和讨论会员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审议并表决关于学生会工作的重要问题的提案;(六)监督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撤销常务委员会做出的决议;(七)表决校学生会学生代表名单;(八)其他应当由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职权
7、。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每届学生代表大会于每年春季学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在大会召开前和开会期间设筹备委员会:(一)筹备委员会由不参与新一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代表竞选的现任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代表和各班委派的一名班长组成。筹备委员会聘请学生会秘书长为筹备委员会秘书长。(二)筹备委员会决定学生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并向全院公告,大会召开日期必须晚于公告日期至少一个月、至多两个月。筹备委员会负责召集并主持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和监督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代表的选举和补选。(三)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果认为必要,经实体会议表决通过,可以召集学生代表召开临时学生代表大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学生
8、代表任期为一年,在每届学生代表大会在会议开幕时就职,在次届学生代表大会会议开幕时卸任。根据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其任期可以延长或缩短至多三个月。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在出席代表人数达到应有代表人数三分之二时方可开会。任何学生代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表决议案(不包括修改学生会章程的议案) 、动议(不包括暂停发言与提问的动议) ,以学生代表与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第二节第二节学生代表学生代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参选学生代表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三)在参选学年未受到学校处分;通过本
9、条例规定的任何方式产生的学代会代表均须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学生代表出现下列情形的,所在班级可对其进行罢免:(一)被查出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产生纪律或违反产生程序而成为代表的;(二)任职期间受到学校处分,或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不及格的;(三)玩忽职守、不履行职权和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五)在学生会选举期间协助候选人、报名人违纪,或有其他损害选举的民主、公平、公开的行为的;(六)有其他情形,经学代会常委会认定可以罢免的。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学生代表以本院各个本科班级为单位,由全班会员以寝室为单位按 1:4的比例(遵循四舍五入原
10、则)进行推举,形成参选名单,由全班学生大会选举产生。会员投票人数达到全班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选举方为有效,以得到会员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视为通过。各班在接到时任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通知后两周内选举出学生代表并向筹备委员会报告结果。若学生代表因辞职、自动卸任和罢免而缺位,由所在班级进行补选,经补选产生的学生代表在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补选代表名单之日就职。在各班选举出的代表中,若有符合参选资格的留学生,其代表人数应不少于一人,至多两人;各班充分考虑女性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和学生社团代表的当选率。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的成员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不计入本班代表名额。
11、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学生代表享有如下权利:(一)选举新一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常代表和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二)就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议案;(三)讨论、质询、表决上届执委会工作报告和列入学生代表大会议程的议案;(四)就学生代表大会议程中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五)就学院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院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六)监督学生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实施。在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除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与校规校纪,学生代表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受追究。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学生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要求,接受会员的监督;(二)服从会议决议,向会员传达学生会工作情况;(三
12、)向所在班级反馈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工作的相关情况。第三节第三节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常务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行使学生会规章制定、重大事务决策、民主监督和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通过实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三)制定、修改、废止学生会规章制度;(四)确定学生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五)向学生代表大会提议延长或缩短此届学生代表大会的任期;(六)向学
13、生代表大会提出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代表罢免案;(七)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重要问题的提案;(八)审议并表决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提名的执行委员会部长团人选;(九)组织和监督学生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补选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递补,确认已产生的或经补选产生的代表和经补选、递补产生的委员的资格;(十)在学生会选举、补选期间,监督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工作,复议筹备委员会的决定,罢免违纪的筹备委员会委员;(十一)罢免、补选常代表;(十二)罢免执行委员会部长团成员; (十三)监督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要求有关负责人报告工作并向其提出质询;(十四)监督和审查学生会的财务管理,
14、审议和批准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的财务预算;(十五)倾听、反映和讨论会员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审议并表决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提案并将通过的提案交付执委会落实;(十六)监督执行委员会对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提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向执行委员会反映会员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十七)接受会员对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和部长团成员、常代表、学生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委员的问题反映,并进行调查、做出相应处理;(十八)在必要时组织关于学生会特定问题的调查;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为一年,每届常务委员会以及由班级选举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在当届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时就职,在次届学生代表大会开幕时卸任。
15、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延长或缩短任期时,常务委员会任期相应变更。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在出席代表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时方可开会。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全体会议闭幕后三日内,常务委员会应向全院发布会议公报。第四节第四节常代表常代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政府管理学院委员(即“常代表” )由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外承担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职责,对内担任本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召开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代表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时
16、卸任,新一届常代表就职。在不召开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代表在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团的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幕时卸任,新一期常代表就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常代表行使下列职权:(一)校学生会章程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作为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所享有的职权;(二)召集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会议议程;(三)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学生会基本条例的草案或修订草案;(四)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议案;(五)解释学生会基本条例,监督规章的实施;(六)维护会员权益,以提案报告、召开见面会等各种方式收集并向学院相关部门反映会员提出的学校建设发展问题;(七)联系其他院系学生会的权力机构;(八)处理常
17、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事务。第五节第五节常务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常代表除外)由各班的全班学生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班两人。常务委员会委员必须从已当选学生代表中产生。经补选产生的委员在常务委员会公示之日就职。常代表任职期间为常务委员会当然委员,不计为其所在班级产生的委员。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和部长团人员不得兼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就学生会工作提出议案;(二)就学生会工作中的问题向学生会干部提出质询,由常务委员会发布正式公告以及质询结果;(三)就学院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院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
18、(四)查阅执行委员会文案,了解其日常工作;(五)参加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并参与选举、表决、讨论、质疑,以及就会议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就会议讨论的实质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需履行下列义务:(一)主动倾听本班会员诉求,反映会员意见,向本班会员介绍学生会工作情况;(二)积极为学院和学生会工作出谋划策,提出议案和吁请;(三)认真参加常务委员会有关会议、活动,严肃行使民主权利;(四)积极参与学校、学院与班级活动;(五)及时向所在班级的全班学生大会报告履职情况。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常代表除外)需于其任期内的春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其所在班级作述职报告,接受全班学
19、生大会的中期信任投票。第五章第五章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第一节第一节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是学生会的执行机构,实行主席团负责制,由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领导。执行委员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一)组织开展院内学术、文艺、体育、实践等活动;(二)组织开展学生维权服务活动;(三)组织开展院内外学生交流活动;(四)应当由学生会执行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应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各方面具体工作,及时向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职能部门的设置与调整情况,并向
20、全体会员公开。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应定期举行与各班班级委员会代表进行会谈的联席会,讨论执行委员会各职能活动的开展情况,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第二节第二节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是执行委员会的领导机构,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至多两人。执行委员会主席是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的最高负责人,对外代表学生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文件和做出的决定;(二)召集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执行委员会重大问题;(三)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
21、的议案;(四)公开选拔并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名执行委员部长团人选;(五)会同常务委员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六)组织开展校园学术、文艺、体育、实践活动;(七)组织开展学生维权服务活动;(八)组织开展院际、校际、地区际和国际学生交流活动;(九)组织管理学生会的财产和资金;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领导执行委员会各职能部门;(二)提议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三)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四)向学生代表大会提议撤销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五)向学生代表大会提议延长或缩短此届学生代表大会的任期;(六)向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2、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问题的提案;(七)担任校学生代表大会政府管理学院代表团团长;(八)向常务委员会提名执行委员会部长团人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表决结果任命执行委员会部长团;(九)免去执行委员会部长团的职务;(十)对执行委员会部门设置进行变更;(十一)向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执行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十二)代表学生会进行对外交流;(十三)代表学生会授予学生会的各种荣誉;(十四)应当由学生会最高负责人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于春季学期结束时就职,于次年春季学期结束时卸任。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延长或缩短任期时,主席团任期相应变更。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须及时
23、回应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会员的吁请,并给以答复。第三节第三节执行委员会部长团执行委员会部长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各职能部门是执行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各职能部门由部长(主任)主持工作,面向全体会员招聘执行委员会各职能部门干事。各职能部门的部长(主任)组成执行委员会部长团,对执委会主席团负责。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主席于就职后两周内,应向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名新一届执行委员会部长团人选,在其任期内的秋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常务委员会经表决以出席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任命执行委员会部长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部长团自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4、会表决通过时就职,在当届学生会主席任期届满时卸任。执行委员会主席提名新一届执行委员会部长团人选后,应将部长团人选向全院公布。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从执行委员会部长团卸任到正式任命新一届部长团的时段内,执行委员会主席可任命执行委员会代理部长团,暂时负责执行委员会各职能部门工作。第六章第六章基层组织基层组织第一节第一节全班学生大会全班学生大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各班级的全班学生大会是各班级会员在班级内部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组织。班级委员会是全班学生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班学生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受院党政部门的领导,对全班会员负责。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全班学生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25、:(一)选举、补选和罢免班级委员会委员;(二)选举、补选和罢免本班的学生代表和常务委员会委员;(三)增设、修改和废除班级管理条例;(四)讨论并决定班级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五)讨论并决定班长及其他班级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权限;(六)反映和讨论本班会员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审议并表决关于学生会工作的重要问题的提案;(七)监督本班学生代表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对本班的常务委员会委员进行中期信任投票;(八)监督班级委员会的工作,对班级委员会委员进行中期信任投票;(九)应当由全班会员共同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全班学生大会由班级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本班会员到
26、会人数达到全班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方为有效。第二节第二节班级委员会班级委员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班级委员会是各班级内部事务的执行机构,任期一年,由全班学生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对其报告工作。班级委员会委员人数由全班学生大会具体商定。班长是班级委员会的最高负责人,至多两人。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班级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召集全班学生大会,决定班级重大问题;(三)向全班学生大会提出班级学生活动开展的方案;(四)会同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开展校园学术、文艺、体育、实践等活动;(五)会同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开展学生维权服务活动;(六)会同学生会执行
27、委员会开展各项学生交流活动;(七)派出代表参加执行委员会各职能部门举办的联席会;(七)组织管理本班级的财产和资金。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班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班长组织召开,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委员到会人数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方为有效。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班级委员会应派出代表参加学生会各机构举办的联席会,积极提出利于学院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联席会结束三天内向本班会员汇报会议内容。第七章第七章干部和纪律干部和纪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学生会的干部是学生会工作的骨干,包括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部长团及部门干事,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委员,班级委员会委员和学生会其他机
28、构的学生工作人员。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学生会的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依法依章办事,保持公正廉洁、艰苦朴素的作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必须积极联系会员,自觉接受会员的批评和监督,倾听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沟通反馈。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参选或担任学生会干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三)自取得北京大学学籍以来从未受到校级处分;(四)积极参与学校、学院与班级活动;(五)自取得北京大学学籍以来所修课程全部及格,或虽不及格但经重修、重考及格;(六)以往从未被学生会认定为违纪,或被罢免所担任的学生会职务。第五十五条
29、第五十五条 参选和担任常代表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还须满足除第五十二条之外的以下条件:(一)所修全部课程的总绩点在 3.0 以上,且总绩点在本年级排名前 70%;(二)就职时大学期间参与学生工作满一年;(三)常代表就任时不是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本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和部长团成员。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学生会干部出现下列违纪情形的,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全班学生大会应根据各自职权对违纪人员进行罢免:(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被给予处分的;被查出不符合其所在职位参选和任职条件、违反产生纪律或违反产生程序而成为参选和任职的;(二)任职期间受到学校处分,(三)所
30、修课程有不及格记录的;(三)玩忽职守、不履行职权和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带来重大损失的;(五)在学生会选举期间协助候选人、报名人违纪,或有其他损害选举的民主、公平、公开的行为的;(六)在学生会工作中,利用职权不正当地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以及向有职权的人不正当地赠送财物的;(七)在学生会工作中,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排除异己,破坏组织团结的;(八)在学生会财务管理中,有做假帐、隐瞒收入、私设金库、私分物资等行为的;通过虚开、涂改、分摊发票或收据等形式,虚报、瞒报工作支出的;(九)个人工作作风严重失当,给学生会的工作和
31、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的;(十一)不履行职权或违反本章程和学生会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的;(十二)在任常代表根据校学生会章程及规章制度,被校学生会常代会停权或罢免的;(十三)有其他情形,经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全班学生大会根据各自职权认定可以罢免的。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常代表除外)和班级委员会委员因辞职、自动卸任和罢免原因缺位的,应由其所在班级在其缺位一周内召开全班学生大会进行补选。选举结果由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公示。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现任常代表因辞职、自动卸任和罢免原因缺位的,若有候任
32、常代表则由候任常代表就职接任。若没有候任常代表,且此届任期所剩超过两个月的,应在其缺位一周内成立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由筹备委员会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补选。选举结果由筹备委员会进行公示。若没有候任常代表,且此届任期所剩不足两个月的,不予补选,当届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在其缺位一周内,于在任常务委员会委员中选举出一人代理常代表职权。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现任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因辞职、自动卸任和罢免原因缺位的,若有候任主席或副主席则由候任主席或副主席就职接任;若没有候任主席或副主席,且此届任期所剩超过两个月的,应在其缺位一周内成立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由筹备委员会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
33、行补选。选举结果由筹备委员会进行公示;若没有候任主席,且此届主席任期所剩不足两个月的,不予补选,当届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在其缺位一周内,表决并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主席的职权。若没有候任副主席,且此届副主席所剩不足两个月的,不予补选,其职权由执行委员会主席代理。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执行委员会部长团成员因辞职、自动卸任、免职和罢免原因缺位,执行委员会应向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提名该职位人选,并交由常务委员会进行表决。第八章第八章章程修正案章程修正案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学生会章程的修正案由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一)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提出;(二)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联
34、名提议或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常务委员会经表决以出席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提出;(三)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人数四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章程修正案的形成应遵循科学、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修正案必须征求院团委的指导意见,必须与校学生会章程的基本原则相一致。提出修正案的机构或人员必须至少召开一次面向全院会员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本院会员对章程修正案的意见和建议。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章程修正案必须由学生代表大会审议。章程修正案应在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前十天正式提交给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应于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前三天将修正案交予学生代表审阅。学生代表大会表决章程修正案,以与会代表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筹备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幕后必须向全院发布会议公报,报告章程修正案审议及表决情况,公布通过表决的修正案。修正案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九章第九章附则附则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在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任何规章、文件、决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均属无效。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