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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当阳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当阳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当阳市房地产业协会。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当阳地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等企业和房地产有关部门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根据国家和本市的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组织房地产业工作者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研究、咨询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壮大当阳市房地产市场,增强企业活力,维护企业与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做好行业管理与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房地产行为的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主管部门当阳市房产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当阳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当阳市友谊路 15 号房产管理局三楼。第二章第二章 业务业务范范围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一)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当阳市房地产中、长期发展2规划和产业导向政策;(二)对当阳市房地产业的经济政策、法规、规章的制定提出建议;(三)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四)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为房地产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五)开展房地产市场调查,举办各种形式的房地产促销活动,组
3、织房地产项目咨询会、招商会等;(六)组织会员单位人才培训,提高房地产企业和企业家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积极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逐步做到“以会养会”;(七)发展国内外以及会员单位之间的业务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八)积极推广与交流国内外房地产业研究成果,组织开展房地产业学术研究活动和研究成果评选、表彰奖励活动;(九)编辑出版协会会刊、通讯和文献资料;(十)接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和组织全市房地产相关企业的资质年检,报主管部门审查。(十一)积极协助部门加强房地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十二)承办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交办的工作。3第三章第三章 会
4、会 员员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无违法违规记录。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授权秘书处审查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
5、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4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第四章 组织组织机构和机构和负责负责人人产产生、生、罢罢免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权利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
6、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5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为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7、(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6(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
8、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
9、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7第五章第五章 资产资产管理、使用原管理、使用原则则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作他用。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
10、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8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章程的修改程
11、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第七章 终终止程序及止程序及终终止后的止后的财务处财务处理理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9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则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 2015 年 1 月 30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