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通用版3篇范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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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合同通用版3篇财产保险合同1 第一条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殊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3.艺术作品、邮票; 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3.动物、植物、农作物; 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珍贵物品; 5.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2、。 其次条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干脆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改变、海水倒灌及水库、运输河、提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运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6.冰雹; 7.地崩、山崩、雪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3、10.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丢失市场或运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斗争、类似斗争行为、乱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_、民众_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吩咐或任何公共_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

4、险单其次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8.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其次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 1.假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接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赔付受损财产基本复原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修理、复原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样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偿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

5、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削减损失而实行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削减,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削减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复原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复原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

6、年。 第五条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依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3.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实行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仔细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担当;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马上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供应事故发生的经过,缘由和损失程度; 实行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

7、失削减到最低程度;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依据本公司的要求供应作为索赔依据的全部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第六条总则 1.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担当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2.保单无效 假如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3.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状况下自动终止: 被保险人丢失保险利益; 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4.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注销本保险单,本

8、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5.权益丢失 假如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实行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得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丢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全部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支付的赔偿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6.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供应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在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7.重复保险

9、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8.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马上实行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帮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9.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第七条

10、特殊条款 下列特殊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殊条款为准。 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遇的损坏和灭失,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_保险公司 授权签字:_ 签发日期:_ 签发地点:_ 明细表 保险单号码:_ 1.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_ 2.保险财产地址:_ 3.营业性质:_ 4.保险

11、项目及保险金额: 项目:保险金额: (1)保险财产(2)附加费用 建筑物(包括装修):清除残骸费用: 机器设备:灭火费用: 装置、家俱及办公设施或用品:专业费用: 仓储物品:其他费用: 其他:总保险金额: 5.每次事故免赔额:_ 6.保险期限,共_个月。 自_年_月_日零时起,至_年_月_日二十四时止。 7.保险费率:_ 总保险费:_ 8.付费日期:_ 9.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10.特殊条款 财产险保单明细表 _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财产保险合同2 依据被保险人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被保

12、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根据背面所载条款和附加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期内,承保下述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特立本保险单。 被保险人: 保险财产及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保险期限:个月自至中午12时正 保险财产地址: 备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日期于 财产保险条款 一、保险财产范围 凡载于本保险单及附表上的保险财产,不论其为被保险人全部,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者,均属被保险财产。 二、特约保险财产 金银,珠钻,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殊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但对有价证券,票据,现

13、金,文件,帐册,图纸,枪枝弹药,爆炸物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保。 三、责任范围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缘由造成损失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雷电,爆炸或水管爆裂。 2.暴风雨,飓风,台风,龙卷风,洪水,海啸,雹灾,山崩,雪崩,地震,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地下发火。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四、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斗争,类似斗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3.干脆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4.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和大气放

14、电造成电气用具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5.凡因物质本身改变,自然发热,自燃或因烘焙所致财产之自身损失。 6.由于当局吩咐而焚毁之财产。 7.事故发生而引起生产停顿或营业中断等间接损失。 8.堆放在露天以及在运用芦席,篷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遇暴风雨造成的损毁。 9.其他不属于第三条所承保的灾难或事故引起的损失。 五、赔偿处理 1.发生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马上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供应具体经过。 2.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实行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削减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遭遇损失财产的保额为限。 3.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供应保险单,

15、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遇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4.保险财产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损失当时市价计算赔款,其市价总额低于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其市价总额高于保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根据本条规定办理。 5.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贬值率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修复原状的修配费用。 6.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本公司如按全损偿付,其损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 7.损失赔偿后的保险金额应相应削减,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并不退保费。 8.如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别家

16、公司保险存在,不论系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如属同一财产,本公司仅负根据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实行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仔细考虑并付诸实施。 2.保险财产如有变动(如财产所在地的变动,建筑物的拆修,增加,保额的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刚好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3.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注销。对于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应按日平均计算。 4.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审理。除事先另有协议

17、外,仲裁或法律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财产保险合同3 一、保险财产范围(家庭保险) (一)房屋子及其附属物; (二)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消遣用品。 二、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缘由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难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遇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

18、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削减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除外责任 第五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缘由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斗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五)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运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缘由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

19、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状况下遭遇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遇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一、二、三、四项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遇的盗窃、抢劫损失。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依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3,在签订保险合

20、同时一次缴清。 五、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供应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条保险财产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根据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财产遭遇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接着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削减。削减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主动帮助,并向本公司供应必要的文件及有关状况。

21、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照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状况和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平安等方面的规定,实行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退担心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仔细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出时,被保险人应尽力实行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削减损失,并马上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其次十条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财产保险合同通用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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