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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附件:汕头市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汕头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节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水资金”),是指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由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定额) 累进加价收费资金和政府预算安排的节水专项资金构成。第三条第三条 节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第四条第
2、四条 水务部门职责(一)区(县)水务部门主要职责1.对需要进行申报的,及时组织项目单位进行申报、编制项目计划,对审核合格的项目向市水务局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 4 -2.承担市级下达节水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市级下达的约束性任务和绩效目标。3.统筹实施市级指导性任务,自行设定并完成相应的绩效目标。4.负责区县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二)市水务局主要职责1.负责节水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储备、指导项目组织实施和监
3、管等,研究提出任务清单分解方案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履行资金分配方案公示、信息公开等程序。2.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市直项目实施单位和区县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一)区(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负责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5 -市财政局负责节水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预算资金和任务清单下达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指导市直单位和区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
4、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节水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第七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负责资金分配使用的部门和区县进行审计监督,并按规定将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区县审计部门对本地区节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补助原则第八条第八条 节水资金主要用于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优先支持保障市级约束性任务。主要用于开展以下工作:1.公共节水设施的改造、建设以及居民家庭
5、节水器具改造的补助。2.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3.在公共基础工程中的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等设施建设。- 6 -4.开展节水宣传、培训、举办节水展览等。5.节水规划、节水宣传、节水科研、节水表彰及奖励。6.节水(示范)项目的建设。7.其它与节水相关的项目。第九条第九条 补助原则1.城市节水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公共节水设施改造和建设,以及居民家庭节水器具改造的补助等。2.对节水规划、节水宣传、节水表彰等,给予全额补助。3.对公共基础工程中的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等设施建设,视情形给予补助。4.对节水科研确定的应用项目,节水新技术推广、节水新设备推广使用,以及
6、行政事业单位的节水改造项目给予适当补助。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第十条第十条 市水务局要根据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年度资金安排额度,提出节水资金“政策任务”。其中:1.公共节水设施改造和建设、居民家庭节水器具改造的补助、节水规划编制、年度节水宣传、年度节水表彰等由市节水办提出工作计划及资金预算,报市水务局审核。2.对公共基础工程中的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等- 7 -设施建设,必须编制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立相应管理机构,落实自筹资金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将相关材料报市节水办,经市节水办审查后,提出补助建议,报市水务局审核,编入年度资金安排计划。3.
7、节水科研确定的应用项目、节水新技术推广、节水新设备推广使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节水改造项目,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落实自筹资金后,报市节水办。由市节水办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项目方案进行综合论证后,按项目效益情况确定补助额度,报市水务局审核。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水务局按程序审批后将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报送市财政局。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水务局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安排给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资金,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补助区县项目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相关区县财政部门,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库集
8、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财- 8 -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报水务部门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水务部门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水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
9、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市水务局提出资金处理意见,市财政局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考评,验收结果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各级水务、财政应加强节水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节水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加强节水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的事前审核、事中督查、事后评价等工作。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完成上一年度本地区节水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报告以区- 9 -县为单位汇总上
10、报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适时组织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对节水资金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加强考评结果的应用,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节水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市水务部门负责对节水资金分配、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抄送市财政局。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级水务、财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务、财政部门要按部门职责加强对节水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节水资金分配、使用、管理
11、全流程的监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务部门要按建立节水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申请单位在节水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 5 年内停止其申报节水资金资格。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节水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节水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机- 10 -关处理。第七章 信息公开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节水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的信息按照“谁制定、谁
12、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在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如下信息:(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三)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报金额、绩效目标等。(四)资金分配情况,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五)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七)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等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第八章 附则- 11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