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场设计标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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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剧场设计标准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59 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修定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前厅和休息厅;5、观众厅;6、舞台;7、后台;8、防火设计;9、声学;10、建筑设备。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术语; 2、 面积指标; 3、 防火设计; 4、 增加了伸出式舞台、 岛式舞台、舞台工艺设计舞台结构荷载等内容。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标准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 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是:中

2、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地址:四川成都市星辉西路 8 号;)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是:成城、李布白、王化 、赵培生、王鸿章、陈凤岩、王坤贵、苏培、王明钰。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地和总平面 64 前厅和休息厅 85 观众厅 95.1 视线设计 95.2 坐席 105.3 走道 115.4 其他 116 舞台 126.1 一般规定 126.2 乐池 156.3 舞台机械 156.4 舞台灯光 166.5 舞台通讯与监督 196.6 演出技术用房 196.7 舞台结构荷载 207 后台 227.1 演出用房 227.2 辅助用房 238 防火设计 258.1 防火 268.2 疏散 268.3

3、 消防给水 278.4 火灾报警 289 声学 309.1 声学设计 309.2 观众厅体形设计 309.3 观众厅混响设计 309.4 噪声控制 319.5 扩声系统设计 329.6 其他 3210 建筑设备 3310.1 给水排水 3310.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3310.3 电气 35本规范用词说明 39条文说明 411 总则1.0.1 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使用功能、 安全、 卫生及舞台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2.0.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剧场建筑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设计。 不 2.0.适用于观众厅面积不 3.0.超过 200M2或观众量不 4.0.足 300 座的剧

4、场建筑。1.0.3 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可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剧场为多功能时, 2.0.其技术规定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3.0.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1.0.4 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特大型 1601 座以上大型 12011600 座中型 8011200 座小型 300800 座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 1200 座。歌舞剧场不宜超过 1800 座。1.0.5 剧场建筑的等级可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 100 年以上,乙等 51100 年,丙等 2550 年;2 耐火等级:甲

5、、乙、丙等剧场不应低于二级;3 室内环境标准及舞台工艺设备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相应规定。1.0.6 剧场设计应进行舞台工艺设计;建筑设计与舞台工艺设计应紧密结合,2.0.互提设计参数。1.0.7 剧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2.0.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 3.0.准的规定。2 术语2.0.1 剧场 theatr设有演出舞台、观看表演的观众席及演员、观众用房的文娱建筑。2.0.2 观众厅 auditorium设有固定座席的为观看演出用的空间。2.0.3 池座 stalls与舞台同层的观众席。2.0.4 楼座 balcony池座上的楼层观众席。2.0.5 包厢 box(in the

6、 auditorium)沿观众厅侧墙或后墙隔成小间的观众席。2.0.6 舞台 stage剧场演出部分总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乐池、台唇、耳台、台口、台仓、台塔。2.0.7 台塔 fly tower主台以上至栅顶的空间。它是舞台表演和机械运作的基本空间。2.0.8 台仓 understage舞台台面以下的空间。2.0.9 镜框式舞台 proscenium stage在观众厅和舞台之间设有台口分隔的舞台,是我国现有剧场舞台的基本形式。2.0.10 台口 proscenium opening舞台向观众厅的开口。2.0.11 台唇 apron stage台口线以外伸向观众调节的台面。2.0.12

7、 乐池 orchestra pit为歌剧舞剧表演配乐的乐队使用的空间,一般设在台唇的前面和下面。2.0.13 主台 main stage台口线以内的主要表演空间。2.0.14 侧台 bay area设在主台两侧,为迁换布景、演员候场、临时存放道具景片及车台的辅助区域。2.0.15 后舞台 back stage设在主台两侧,可增加表演区纵深方向的舞台。2.0.16 开敞式舞台 open stage舞台表演区和观众席在一个空间内的舞台形式,包括伸出式舞台、岛式舞台、尽端式舞台。2.0.17 伸出式舞台 thrust stage舞台向观众厅伸出,主要表演区在观众席内,观众席三面环绕舞台。2.0.18

8、 岛式舞台 arena line舞台设在观众厅内,观众四面环绕舞台。2.0.19 台口墙轴线 axis of proscenium wall土建设计图上标注的台口承重墙结构定位轴线。2.0.20 台口线 curtain line台口构造内侧边线在舞台面上的投影线,舞台机械定位以此为基准。2.0.21 栅顶 grid;gridron俗称葡萄架,舞台上部为安装悬吊设备的专用工作层。2.0.22 天桥 fly gallery沿主台的侧墙、后墙墙身上部一定高度设置的工作走廊。一般舞台均设有多层天桥。2.0.23 假台口(或活动台口)movable pretendnd stage door安装舞台灯具的

9、主要设施,也能将演出台口尺寸作适当调整以适应各种表演。2.0.24 灯光渡桥 lighing bridge与吊杆平行设置,可升降,安装、检修灯光用,在演出中能上人操作的桥式刚架。2.0.25 渡桥码头 portal bridge由天桥上伸出的平台或吊板。由此通往灯光渡桥或假台口上框。2.0.26 大幕 proscenium curtain分隔舞台与观众厅的软幕。其开启方式又分对开式、提升式、串叠式、蝴蝶式等。2.0.27 檐幕 transverse curtain主台上部的横条幕。2.0.28 边幕 wings主台两侧的边条幕。2.0.29 前檐幕 fore-proscenium curtai

10、n大幕前面的幕檐。2.0.30 纱幕 veil curtain网眼纱制作的无缝幕, 挂在台口的叫台口纱幕, 挂在天幕灯区前的叫远景纱幕, 也可以折叠成装饰衬幕。2.0.31 防火幕 fire curtain安装在台口处,当发生火灾时,可立刻下降将舞台与观众厅隔开,防止火灾漫延的设施。2.0.32 车台 stage wagon在主台、侧台、后舞台之间,沿导轨前后左右行走的机械舞台;也有无导轨自由移动的小车台。2.0.33 升降台 elevating stage在舞台上可升降台面的舞台机械。2.0.34 转台 revolving stage主要表演区能旋转的舞台机械。2.0.35 升降乐池 orc

11、hestra lift乐池地面可升降,增加舞台使用功能的乐池。2.0.36 吊杆 batten舞台上空悬吊幕布、景物、演出器材的杆状升降机械设备,有手动、电动、液压等多种传动方式。2.0.37 吊点 point hoist舞台上空悬吊演出器材或景物的升降点状机械设施。2.0.38 天幕 cyclorama悬挂在舞台远景区,表现天空景色的幕布。2.0.39 面光桥 fore stage side lighting在观众厅顶部安装灯具向舞台投射灯光的房间。2.0.40 耳光室 fore stage side lighting在观众厅两侧安装灯具向舞台投射灯光的房间。3.0.41 台口柱光架 lig

12、hting tower在舞台内两侧安装灯具的竖向刚架。3.0.42 灯光吊笼 lighting (cable)basket在舞台两侧上空设置的安装灯具的笼状吊架,可以升降或前后左右移动。3.0.43 天桥侧光 fly gallery lighting在舞台侧天桥上安装的灯光3.0.44 流动灯光 movable lighting在舞台台面安装在灯架上可移的灯光。3.0.45 灯控室 lighting control room控制舞台灯光的操作用房。3.0.46 声控室 sound control room控制电声系统的操作用房。3.0.47 舞台监督指挥系统 stage manager con

13、trol system舞台监督指挥演出的各种信号和双向对讲系统等。3.0.48 舞台监视系统 stage monitoring (display)system观察舞台演职员演出实况的电视监视系统。3 基地和总平面3.0.1 剧场基地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合理布点。3.0.2 剧场基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可通行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800 座以下,不应小于 8M;8011200 座,不应小于 12M;1201 座以上,不应小于 15M。3.0.3 剧场主要入口前的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

14、划要求,并按不小于 0.20M2/座留出散集空地;当剧场前的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宽度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 3.50M。3.0.4 剧场基地临接两条道路或位于交叉路口时,除主要临接道路应符合本规范第 3.0.2 条 1 款规定外,尚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且主要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应符合城市交通规划要求。3.0.5 剧场基地应设置停车场,或由城镇规划统一设置。3.0.6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及回车场地,并应设置照明。内部道路

15、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 3.5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 4.00M.3.0.7 剧场总平面设计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及回车场地,并应设置照明。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 3.5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 4.00M。3.0.8 环境设计及绿化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应充分进行绿化,创造良好的环境。3.0.9 设备用房应防止对观众厅、舞台及周围环境的噪声干扰。3.0.10 演员宿舍、餐厅、厨房等附建于剧场主体建筑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有单独的疏散通道及出入口。3.0.11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16、规范JGJ 50 的有关规定。4 前厅和和休息厅4.0.1 前厅面积,甲等剧场不应小于 0.30M2/座,乙等剧场不应小于 0.20 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18M2/座。4.0.2 休息厅面积,甲等剧场不应小于 0.30 M2/座,乙等不应小于 0.20 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 0.18M2/座。当附设小卖部或冷饮部时,不应小于 0.40 M2/座。4.0.3 前厅与休息厅合一时,甲等剧场不应小于 0.50 M2/座,乙等剧场不应小于 0.30 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 0.25 M2/座。4.0.4 衣物存放面积不应小于 0.04 M2/座。4.0.5 剧场设吸烟室,应符合下列

17、规定:有池座和楼座时应分层设置。室内装修天棚应为 A 级材料,墙面和地面不得低于 B1 级材料,并应符合规范第 8.4.1 条的规定。4.0.6 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男女厕所位数比率是 1:1,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男厕: 应按每 100 座设一个大便器, 每 40 座设一个小便器或 0.60M 长小便槽, 每 150 座设一个洗手盆。女厕:应按每 25 座设一个大便器,每 150 座设一个洗手盆。男女厕所均应设残疾人专用蹲位。5 观众厅5.1 视线设计5.1.1 视线设计应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应使视觉质量不良的座席的观众

18、能看到 80表演区。5.1.2 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镜框式台口剧场宜选在舞台而台口线中心台面处;大台唇式、伸出式舞台剧场应按实际需要,将设计视点相应适当外移。岛式舞台视点应选在表演区的边缘。当受条件限制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舞台面 0.30M;向大幕投影线或表演区边缘后移,不应大于 1.00M。5.1.3 视线升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视线升高差“C”值应取 0.12M;隔排计算视线升高值时,座席排列应错排布置,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儿童剧场、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露天剧场视线升高值可提高一些要求;为满足较高音质要求,视线升高值设计宜采用较高要求。5.1.4 舞台面距第一排座席地

19、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镜框式舞台面,不应小于 0.60M,且不应大于 1.10M;伸出式舞台面,宜为 0.300.60M,附有镜框式舞台突出式舞台,可与主台齐平。岛式舞台台面,不宜高于 0.30M,可与观众席地面齐平。5.1.5 观众席对视点的最近视距,歌舞剧场不宜大于 33M;话剧和戏曲剧场不宜大于 28M: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宜大于 20M。5.1.6 镜框式舞台观众视线最大俯角,楼座后排不宜大于 20 度;靠近舞台的包厢或边楼座不宜大于 35度。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俯角不宜大于 30 度。5.2 座席5.2.1 观众厅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甲等剧场不应小于 0.80 M2/座;乙等剧场

20、不应小于 0.70 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 0.60 M2/座;注:大台唇式、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计舞台面积。5.2.2 剧场均应设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小包厢座位不超过 12 个时可设活动座椅。5.2.3 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 0.50M;软椅不应小于 0.55M。5.2.4 座席排距应符合下列规定:短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80M,软椅不应小于0.9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30M;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1.00M;软椅不应小于1.10M。台阶式地面排距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0M;靠后墙设置座位

21、时,楼座及池座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 0.12M。5.2.5 每排座位排列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短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2 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11 座;超过限额时,每增加一座位,排距增大 25MM;长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 50 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 25 座。5.2.6 观众席应预留残疾人轮椅座席,座席深应为1.10M,宽为0.80M,位置应方便残疾人入席及疏散,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5.3 走道5.3.1 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5.3.2 池座首排座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沿净距不应小于 1.50M,与乐池栏杆净

22、距不应小于 1M;当池座首排设置残疾人席时,应再增加不少于 0.50M 的距离。5.3.3 两条横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 20 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走道与后墙之间座位不宜超过 10排。5.3.4 走道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短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 0.80M,纵走道不应小于 1.00M,横走道除排距尺寸以餐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长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 1.20M。5.3.5 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 1:10 时应做防滑处理,铺设的地毯等应为 B1 级材料,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 1:6 时应做成高度不在于 0.20M 的台阶。5.3.6 座席地坪高于前排 0.50

23、M 时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杆,栏杆应坚固,不应遮挡视线。5.3.7 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不应大于0.85M,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 0.40M。5.4 其他5.4.1 剧场观众厅兼放电影时,放映光学设计及放映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 的规定。6 舞台6.1.1 镜框台口箱型舞台的台口宽度、高度和主台宽度、进深、净高均应与演出剧种、观众厅容量、舞台设备、使用功能及建筑等级相适应。宜符合表 6.1.1 的规定。台口和主台尺度剧种观众厅容量(座)台口(M)主台(M)宽高宽进深净高戏曲500800801100

24、01001120081091110125.06.05.56.56.07.015181821212491212151518121613171418话剧 6008008011000100112001012111312146.07.06.57.57.08.0182121242427121515181821141815191620歌舞剧 1200140014011600160118001214141616187.08.08.010.010.012.02427273030331521182421271620182522306.1.2 台唇和耳台最窄处的宽度不应小于 1.50M.。6.1.3 主台和台唇、

25、耳台的台面应做木地板,台面应平整防滑。6.1.4 主台上空应设栅顶和安装各种滑轮的专用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栅顶标高至主台台面的垂直距离(主台净高):甲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 2.5 倍;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 2 倍加 4.0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 2 倍加 2.00M;栅顶的构造要便于检修舞台悬吊设备,栅顶的缝隙除满足悬吊钢丝绳通行外,不应大于 30MM;各种滑轮梁的标高,应使站在栅顶的工作人员便于安装、检修舞台的悬吊设备;由主台台面去栅顶的爬梯如超过 2.00M 以上,不得采用垂直铁爬梯。甲、乙等剧场上栅顶的楼梯不得少于 2 个,有条件的宜设工作电梯,电梯可由台仓通往各层

26、天桥直达栅顶;丙等剧场如不设栅顶,宜设工作桥,工作桥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 1.80M,位置应满足工作人员安装、检修舞台悬吊设备的需要。6.1.5 主台天桥应符合下列规定:天桥应沿主台侧墙和后墙三面布置,边沿应有 0.10M 高的护板。甲等剧场不得少于 3 层。乙、丙等剧场不得少于 2 层;第一层侧天桥标高, 应使测光射向表演区有良好的角度,还应保证主台与侧台间的洞口高度不妨碍布景通行;第一层侧天桥栏杆应满足安装灯具的技术要求;各层天桥除满足设备安装所占用的空间外, 其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20M, 后天桥通行净宽宜为 0.60M。6.1.6 舞台面至第一层天桥有配重块升降的部

27、位应设保护网,护网构件不得影响配重块升降,护网应设检修门。6.1.7 主台应分别设上场门和下场门, 门的位置应使演员上下场和跑场方便, 但应避免在天幕后墙开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50M,净高不应低于 2.40M。6.1.8 侧台应符合下列规定:主台两侧均应布置配侧台,位置应靠近主台前部,便于演员和景物通向表演区。两个侧台的总面积:甲等剧场不得小于主台面积的 1/2;乙等剧场不得小于主台面积的 1/3;丙等剧场不得小于主台面积的1/4。当丙等剧场受条件限制时可设一个侧台;设有车台的侧台,其面积除满足车台停放处,还应有存放和迁换景物的工作面积,其面积不宜小于车台面积的 1/3;侧台与主台间的洞

28、口净宽:甲等剧场不应小于 8.00M;乙等剧场不应小于 6.0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5.00M;侧台与主台间的洞口净高:甲等剧场不应小于 7.00M;乙等剧场不应小于 6.0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5.00M;设有车台的侧台洞口净宽,除满足车台通行宽度外,两边最少各加 0.60M;侧台进出景物的门,净宽不应小于 2.40M,净高不应低于 3.60M,门应隔声、不漏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侧台外门应设保温门斗,门外应设装卸平台和雨篷;当条件允许时,门外宜做成坡道;甲等剧场的侧台与主台之间的洞口宜设防火幕。6.1.9 后舞台面积和使用高度,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后舞台与主台之间的洞口

29、宜设防火隔音墙;设有车载转台的后舞台洞口净宽,除满足车载转台通行外,两边最少各加 0.60M。洞口净高应与台口高度相适应;设有车载台的后舞台,其面积除满足车载转台停放外,还应有存放和迁换景特的工作面积,其面积不宜小于车载转台面积的 1/3;后舞台应设吊杆和灯光等设备。6.1.10 甲、乙等剧场应设后仓,台仓的面积、层高、层数应根据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台仓通往舞台和后台的门、楼梯要顺畅,并不得少于 2 个,应设明显地疏散标志和照明,便于演员上下场和工作人员通行;台仓里为机械舞台而设的机坑、平台、通道和检修空间,必须设固定的工作梯和坚固连续的栏杆。6.1.11 伸出式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30、:附在镜框式舞台的伸出式舞台除镜框台口外,在台口两边还应增设演员上下场口;台面技术要求与镜框式舞台的主台同;台面上空应设吊点,位置、数量应按舞台工艺设计确定;表演区除顶光脚光外,还应有来自三个方位的面光。6.1.12 岛式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台面技术要求应与镜框式舞台的主台相同;台面上空应设吊点,位置、数量应按舞台工艺设计确定;表演区除顶光和脚光外,还应有来自四个方位的面光;表演区上下场通道不得少于 2 条。6.2 乐池6.2.1 歌舞剧场舞台必须设乐池,其他剧场可视需要而定。乐池面积按容纳乐队人数计算,演奏员平均每人不应小于 1.00M2,伴唱每人不应小于 0.25 M2。甲等剧场乐池面积不

31、应小于 80.00 M2;乙等剧场乐池面积不应小于 65.00 M2;丙等剧场乐池面积不应小于 48.00 M2。6.2.2 乐池开口进深不应小于乐池进深的 2/3。6.2.3 乐池进深与宽度之比不应小于乐池进深的 1:3。6.2.4 乐池地面至舞台面的高度,在开口位置不应大于 2.20M,台唇下净高不宜低于 1.85M。6.2.5 乐池两侧都应设通往主台和台仓的通道, 能道口的净宽不宜小于 1.20M, 净高不宜小于 2.00M。6.2.6 乐池可做成升降乐池。6.3 舞台机械6.3.1 舞台工艺设计应向土建设计提供舞台机械的种类、位置、尺寸、数量、台上和台下机械布置所需的空间尺度、设备荷载

32、、内力分析、预埋件、用电负荷及控制台位置等要求。土建设计应满足舞台机械安装、检修、运行和操作等使用要求。6.3.2 舞台机械的设计、安装和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舞台机械运行必须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安全运行,在运行全过程中应有相应的声、光警示信号,但不得影响演出效果;舞台机械可动台面与不动台面的缝隙不得大于 5MM;高差不得大于3MM;舞台机械台面的水平摆动间隙不应大于 5MM;倾斜高差不应大于3MM。6.3.3 舞台上部悬吊机械设备运行,除行程开关外,必须安装电源主回路的保护开关,确保安全。6.3.4 台口内两侧,应留出存放对开大幕的空间位置。6.3.5 土建设计应为防火幕和假台口预留运行空间,应

33、为各种导轨设置预埋件,在配重通过的各层天桥处应留洞,并为防火幕和假台口的卷扬机设计机座平台。6.3.6 安装吊杆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构件不得妨碍舞台任何悬吊设备的排列、安装和运行;景物吊杆间距宜为 0.200.30M;灯光吊杆前后与相邻吊杆的间距不应小于 0.50M吊杆钢丝绳的吊点间距不应大于 5.00M;吊杆的长度和吊点的数量及间距与台口和主台的宽度相适应;吊杆的运行应有保安全的保护装置,避免机械或电气损坏失灵、坠杆伤人。6.3.7 装有假台口和灯光渡桥的舞台,天桥必须设置相应的码头与假台口或灯光渡桥相通。6.3.8 面光桥应符合下列规定:第一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光轴射到台口线与台面的夹角为

34、 45 度50 度;第二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光轴射到大台唇边沿或升降乐池前边沿与台面的夹角为 45 度50 度;面光桥除灯具所占用的空间外,其通行和工作宽度:甲等剧场不得小于 1.20M;乙、丙等剧场不得小于 1.00M;面光桥的通行高度,不应低于 1.80M;面光桥的长度不应小于台宽度,下部应设50MM 高的档板,灯具的射光口净高不应小于0.80M,也不得大于 1.00M;射光口必须设金属护网,固定护网的构件不得遮挡光柱射向表演区;护网孔径宜为3545MM,铅丝直径不应大于 1.0MM;面光桥挂灯杆的净高宜为 1.00M。两排挂灯杆的位置由舞台工艺确定;甲等剧场可根据需要设第三道或第四道面光

35、桥,乙、丙等剧场,如未设升降乐池,面光桥可只设 1 道。6.4.2 耳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第一道耳光室位置应使灯具光轴经台口边沿, 射向表演区的水平投影与舞台中轴线形成的水平夹角不应大于 45 度,并应使边座观众能看到台口侧边框,不影响台口扬声器传声;耳光室宜分层设置,第一层底部应高出舞台面 2.50M;耳光室每层净高不应低于 2.10M,射光口净宽:甲、乙等剧场不应小于 1.2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1.00M;射光口应设金属护网及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 条第 6 款规定;甲等剧场根据表演区前移的需要,设 2 道或 3 道耳光室;乙、丙等剧场当未设升降乐池时,可只设 1道耳光室。6.4.3

36、 追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追光室应设在楼座观众厅的后部,左右各 1 个,面积不宜小于 8.00 M2,进深和宽度均不得小于2.50M;追光室射光口的宽度、高度及下沿距地面距离应根据选用灯型进行计算;追光室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 2.20M,室内应设置机械排风;甲等剧场应设追光室 ;乙、丙等剧场当不设追光室时,可在楼座观众厅后部或其他合适的位置预留追光电源,容量不得小于 30A。6.4.4 调光柜室应符合下列规定:调光柜室应靠近舞台,其面积应与舞台调光回路数量相适应,甲等剧场不得小于 30 M2;乙等剧场不得小于 25 M2;丙等剧场不得小于 20 M2;调光柜室室内净高不得小于 2.50M,室内要有

37、良好的通风。6.4.5 调光回路应根据剧场类型和舞台大小配置。甲等歌舞剧场不应小于 480 回路;甲等话剧院不应小于 360 回路;甲等戏曲剧场不应小于 240 回路。除可调回路外,各灯区宜配置 13 路直通电源。甲等以上的剧场,每回路容量不得小于30A,乙等及以下剧场不得小于 20A。6.4.6 灯光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不宜采用多回路共用零线方式。当采用多回路共用零线方式时, 则零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线路应远离电声、电视及通讯等线路。当两种线路必须平行敷设时,其间距应大于 1.00M,当垂直交叉时,其间距应大于 0.50M

38、,并应采用屏蔽措施。6.4.7 天幕地排灯区应设置相应调光回路,同时应设零线截面积不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三相回路专用电源。其电源容量为:甲等剧场不得小于 150A,乙等剧场不得小于 100A,丙等剧场不得小于 75A。6.4.8 主台两侧的流动灯电源插座应分为前、中、后设置在台板下带盖的专用电源盒内,盒内应按流动灯数量设置调光回路。6.4.9 舞台侧光可安装在一层侧天桥上,舞台宽度在 24M 以上的甲、乙等剧场,可设置灯光吊笼或纵向灯光吊杆,数量和尺度应按舞台工艺确定。6.4.10 不设假台口的丙等剧场应在台口两侧设置柱光架。6.5 舞台通讯与监督6.5.1 舞台监督主控台应设置在舞台内侧上场口。

39、6.5.2 灯控室、声控室、舞台机械操作台、演员化妆休息室、候场室、服装室、乐池、追光灯室、面光桥、前厅、贵宾室等位置应设置舞台监督对讲终端器。6.5.3 舞台监督系统的摄像机应在舞台演员下场口上方和观众席挑台(或后墙)同时设置,舞台内摄像机应配置云台。6.5.4 灯控室、声控室、舞台监督主控台、演员休息室、贵宾室、前厅、观众休息厅等位置应设置监视器。凡为观众设置的监视器不得送入演职员监视专用的舞台内信号。6.5.5 甲等剧场可设有红外舞台监视系统等。6.6 演出技术用房6.6.1 灯控室、声控室均应设在观众厅后部,通过监视窗口应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全部,面积不应小于12 M2;窗口宽度不应小于

40、1.20M,窗口净高不应小于 0.60M,声控室应能听到直达声。6.6.2 同声翻译室的位置,宜设在观众厅周边,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应有合适的监视窗口,每间面积小应小于 5 M2.6.6.3 功放室应远离调光柜室,宜设在靠近主扬声器组的位置,甲等剧场面积不应小于 12 M2,乙等不应小于 10 M2,丙等不应小于 8 M2。功放室与声控室之间应敷设相应的控制管线。功放室应设有通风及空调装置。6.6.4 台上机械控制室宜设在二层天桥中部,或在一层天桥上部设置专用的台上机械控制室;控制室应有三面玻璃窗,密闭防尘,操作时并能直接看到舞台全部台上机械的升降过程。面积按舞台工艺设计要求确定。6.6.5 台

41、下机械控制室,可设在电动吊杆控制室相对应的位置,应能直接看到舞台机械运行状况,其他技术要求同台上机械控制室,面积视舞台工艺需要而定。6.6.6 各种舞台机械电源柜的数量、重量、使用面积和安装位置,按舞台工艺要求而定。6.7 舞台结构荷载6.7.1 舞台结构荷载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频遇值和准永久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 的有关规定采用。6.7.2 作用在主吧和台唇面上的结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台面活荷载不应小于 4.0KN/ M2;当有两层台仓时,在底层的楼板活荷载不应小于 2.0KN/ M2;舞台面上设置的固定设施,应按实际荷载取用;主台面上有车载转台等移动设施时,应按

42、实际荷载计算。6.7.3 升降乐池台面板的活荷载取值: 不动时,不应小于 4.0KN/ M2; 可动时,不应小于 2.0KN/ M2。6.7.4 各种机械舞台台面的活荷载取值应按舞台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取用,不动时均不得小于4.0KN/M2;可动时不得小于 2.0KN/ M2;6.7.5 假台口每层搁板的活荷载不应小于 2.0KN/ M2;6.7.6 作用于栏杆的水平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假台口上的栏杆不应小于 1.0KN/ M;座席地坪高于前排 0.50M 及座席侧面紧邻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所设计的栏杆不应小于 1.0KN/ M;6.7.7 主台上部栅顶或工作桥的活荷载按舞台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取

43、用, 但最低不应小于 2.0KN/ M2;栅顶应与舞台结构部分牢固连接,保证在水平荷载作用下的稳定性。6.7.8 天桥的活荷载及垂直向上、向下荷载,均应根据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计算,但安装员杆卷扬机或放置平衡重的天桥活荷载不应小于 4.0KN/ M2;其他不安装卷扬机或放置平衡重的各层天桥不应小于2.0KN/ M2;仅作通行使用的后天桥其活荷载不应小于 1.5KN/ M2;6.7.9 舞台面至第一层天桥,凡有配重块升降的部位,均应设护网,护网承受的水平荷载不应小于0.5KN/ M2;6.7.10 布景吊杆应有 4 个或 4 个以上的悬挂点,吊杆可按 1.5KN 集中力作用于跨中点验算。6.7.1

44、1 每根景物吊杆的活荷载应近录同台口宽度取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台口宽度在 12.00M 以下的吊杆不得小于 3.5KN;台口宽度在 12.0014.00M 的吊杆不得小于 4.0KN;台口宽度在 14.0016.00M 的吊杆不得小于 5.0KN;台口宽度在 16.0018.00M 的吊杆不得小于 6.0KN;台口宽度在 18.00M 以上的按实际荷载值取用。6.7.12 每根灯光吊杆的活荷载按不同台口宽度取用:台口宽度在 12.00M 以下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 5.0KN;台口宽度在 12.0014.00M 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 6.0KN;台口宽度在 14.0016.00M 的灯光吊杆不得小

45、于 8.0KN;台口宽度在 16.0018.00M 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 10.0KN;台口宽度在 18.00M 以上及安装特殊灯具时应按实际荷载值取用。6.7.13 面光桥的活荷载不应小于 2.5KN/ M2;,灯架活荷载不应小于 1.0KN/ M2;6.7.14 主台上部为安装各种悬吊设备 的梁、牛腿、平台的荷载,应按舞台工艺设计所提供的实际荷载取用。7 后台7.1 演出用房7.1.1 化妆室应靠近舞台布置,主要化妆室应与舞台同层。当在其他层设化妆室时,楼梯应靠近出场口,甲、乙等剧场有条件的应设置电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2 人的小化妆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0 M2;46 人的中化

46、妆室,每人不应少于 4.0 M2;10人以上的大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 2.5 M2;甲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 4 间,总面积不宜少于 200 M2;乙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 3 间,总面积不宜少于 160 M2;丙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 2 间,总面积不宜少于 110 M2;采光窗应设遮光设备。化妆室应设洗手盆,小化妆室每室一个,中化妆室每室不应少于一个,大化妆室每室不应少于二个。甲、乙等剧场供主要演员使用的小化妆室应附设卫生间。甲、乙等剧场的化妆室应设独立的空调系统或分体式空调装置。7.1.2 服装室应按男、女分别设置。甲等剧场不应少于4 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

47、60 M2;乙等剧场不应少于 3 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 110 M2;丙等剧场不应少于 2 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 64 M2;服装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 1.20M,净高不应低于 2.4M。7.1.3 候场室应靠近出场口,门净宽不应小于 1.20M,净高不应小于 2.40M。7.1.4 小道具室宜靠近演员上、下场口设置。7.1.5 甲、乙等剧场应设乐队休息室和调音室,休息室和调音室位置应与乐池联系方便,并防止调音噪声对舞台演出的干扰。7.1.6 盥洗室、浴室、厕所不应靠近主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盥洗室洗脸盆应按每 610 人设一个;淋浴室喷头应按 610 人设一个;后台每层均应设男、女厕所。男大

48、便器每 1015 人设一个,男小便器每 715 人设一个,女大便器每1012 人设一个。7.1.7 后台应设灯光库房和维修间,面积视剧场规模而定。7.1.8 后台跑场道地面标高应与舞台一致,净宽不得小于 2.10M;净高不得低于 2.40M;7.1.9 当乙、丙等剧场后台跑场道兼做演员候场及休息用时,净宽不得小于 2.8M。7.2 辅助用房7.2.1 排练厅的大小应按不同剧种设定,当兼顾不同剧种使用要求时,厅内净高不得小于 6.00M.7.2.2 乐队排练厅应按乐队规模大小设定;面积可按 2.02.4 M2/人计。7.2.3 合唱队排练厅地面应做成台阶式,每个合唱队演员所占面积可按 1.4 M

49、2/人计。7.2.4 琴房每间一不应小于 10.0 M2,应设置空调,保持室内温暖度恒定。7.2.5 排练厅、琴房不应靠近主台,并应防止声音对舞台演出的干扰。7.2.6 木工间不应小于 15M,宽不应小于 10M,净高不应低于 7M,门净宽不应小于 2.40M,净高不应小于 3.60M。7.2.7 绘景间宜靠近木工间。长不应小于 18M,宽不应小于 12M,净高不应低于 9M。沿墙设置吊杆,三面或四面设工作天桥。7.2.8 绘景间应设 35 个洗 笔水池,地面应防水并设排水设施。7.2.9 硬景库宜设在侧台后部,如设在侧台或后舞台下部,应设置大型运景电梯。7.2.10 硬景库净高不应低于 6M

50、,门净宽不应小于 2.40M,门净高不应低于 3.60M。8 防火设计8.1 防火8.1.1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超过 800 个座位的特等、甲等剧场及高层民用建筑中超过 800 个座位的剧场舞台台口宜设防火幕。8.1.2 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沿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本规范第 8.3.2 条规定设置水幕。8.1.3 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H 的不燃烧体。8.1.4 舞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栅顶应采用不燃烧体,而火极限不应于 0.5H。8.1.5 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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