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租赁合同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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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 /双击可除双击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租赁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租赁合同法篇一:租赁合同相关法律汇编租赁合同相关法律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1 1282

2、8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

3、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2 22828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

4、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

5、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3 32828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

6、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4 42828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1 号为正确审

7、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

8、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5 52828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

9、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6 6282

10、8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

11、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7 72828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2、(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 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 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

13、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8 82828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

14、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9 92828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

15、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 5 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

16、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10102828确表示购买的;(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XX 第 6 号文件)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

17、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11112828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

18、依法订立租(:中华人民共和国租赁合同法)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12122828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

19、人选用。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 卫生间、 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

20、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13132828第十三条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篇二:合同法房屋租赁合同篇一:合同法-房屋租赁合同物管 1402 班龙*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龚维斌(以下简称甲

21、方)承租方:刘正(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位于长沙和园小区空置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二、房屋月租金 900 元,不含税。三、乙方可于 20XX 年 7 月 16 日入住使用。四、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乙方入住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发生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五、甲方为乙方承租房屋配备免费网络宽带。六、甲方不限定乙方租住人数,乙方可找人合租,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14142828七、由甲方到房屋所在区地方税务局代开房屋租赁发票,发票

22、税费由乙方承担。八、房屋租赁合同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有关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九、乙方所承租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不得做商业用途。十、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日常管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十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2拖欠租金累计达 2 个月;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十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 2 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十三、本合同

23、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四、 本合同自甲、 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章) :龚维斌乙方(签章) :刘正1515282820XX 年 11 月 15 日 20XX 年 11 月 15 日篇二:房屋租赁合同(参考合同法详细版)租赁合同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营业执照号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就房产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一、甲方同意将坐落在甲方所有之物业出租给乙

24、方使用。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二、 甲乙双方商定上述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 (¥元) ,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合同期总额为元整。租金按结算,由乙方以现金形式在每期开始的 30 天以前支付给甲方。三、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缴纳人民币元整(¥元)作为房屋租赁保证金,乙方在租赁终止之日缴清租赁该物业的一切费用后,甲方应将保证金无息退回乙方。该保证金不得于本合同终止前抵付租金或者乙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16162828四、甲方须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乙方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甲乙双方应分别审查并确认对方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五、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以下责任:1、在付清

25、水、电费、管理费等应付费用后依约将房屋及设备交付给乙方使用,同时保证屋内附属设备、设施能正常运行及使用。2、负责房屋和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承担房屋设备正常的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维修而使乙方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甲方负责赔偿。因房屋维修需乙方临时搬迁时,甲方应与乙方签订回迁协议。3、甲方在租赁期内如转让该物业之所有权,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此物业。乙方放弃购买的,不得拒绝接受新业主之继续执行本合同之出租权,乙方有权继续执行本合同至租赁期届满。4、租赁期届满甲方要求收回房屋,乙方应在租赁期终止后次日内返还房屋。甲方继续出租该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5

26、、甲方因该物业方生任何经济及产权纠纷,均与乙方无关,甲方任应保证继续执行本合同至合约期满为止。如因此而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17172828六、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以下责任:1、依约按期缴纳房屋租金。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或转租、转让、分租,乙方保证不改变房屋用途。3、因使用需要进行房屋内部装修,须经甲方同意。4、要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发现房屋及其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房屋。因此延误房屋维修而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5、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或

27、原配置的设备损坏的,乙方应负责赔偿或修复。6、不得在承租的房屋内安装或使用超过电表容量的任何设备及储存有危险、易燃等违禁物品,或在该物业内进行非法行为。7、租赁期满,如需继续承租房屋,乙方应当提前 30 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8、租赁期内,该物业管理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与房屋使用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9、乙方于租约期满、解除合同后,应于次日内迁出,并将房屋和原配置的设备、设施交还甲方。七、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或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的,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违约方应以等额于保证金的金额18182828作为违约金予以赔偿。如仍不足弥补因此而造成之经济损失的,违约

28、方仍应作出赔偿,赔偿金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准。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次,由甲方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没收保证金(业主同意继续租赁的除外)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百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甲方除退还所有已收款项外还须支付等额于保证金数额之违约金。3、乙方逾期交付本合同第六条第 8 款规定之应付费用的,应按欠费总额每日 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 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合同终止之日,双方应共同检查交接房屋和设备,如发现有人为损坏的,则在乙方保证金中

29、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5、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未续订承租合同或已解除合同后,乙方逾期不交还承租房屋的,除限期迁出和补交占用期间租金外,甲方还有权按照月租金金额百分之二十收取违约金。6、违约金、赔偿金应在确定责任后十日内付清,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并按逾期支付租金的条款处理。191928287、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互不承担责任。八、租赁期届满,乙方不得破坏物业原有装修,应以现状交还房屋给甲方。一切嵌装在墙体上的装修(包括乙方征得甲方同意改变的装修部分) ,乙方不得进行任何破坏性拆卸,同时甲方不予补偿。除此之外,一切乙方搬入的

30、可移动财产均可搬走。十、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方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甲方:乙方:签章:签章:日期:年月日签约:年月日篇三: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书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书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电话: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协商甲方愿意将使用、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20202828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达成一

31、致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一)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二)房屋权属情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它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人(购房人)姓名: 。第二条租金、押金交纳期及方式(一)租用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二)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月的租金,人民币¥元(大写: ) ,租金一年一付,租金提前半个月到付,押金一个月(租金含物业管理费) 。第三条水电费、 电话费、 宽带费: 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1、保洁费、水电费、电话费、宽带费: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2、维修费:租赁期间,

32、乙方导致租赁物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如因甲方装修原因产生的维修费用则由甲方负责。第四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转让,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视乙方违约,押金不予退还。付清所有费用,并21212828办理有关手续后,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可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签订书面合同的同时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第五条:乙方的职责1、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2、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子负荷的任何仪器或机械以及特殊设备,须征得甲方同意。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设施完好

33、地(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4、乙方保证承担甲方房屋作为合法用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房屋内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乙方也无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第六条甲方责任1、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租赁房屋,并保证房屋内的水、电两通。2、维护乙方的合法利益和经营权,但是,因自然灾害和偷盗行为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3、乙方在自己未公开其经营性质及经营种类之前,甲22222828方不得随意将其商业信息对外泄露。第七条合同期内,租金递增方式(年增 100

34、 元/月) ,合同期满,如甲方继续出租此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第八条租赁期间,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如乙方需要经营,如房产局或第三方不同意,由甲方委托乙方处理)双方协商解决,若非甲方主观原因造成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须将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第九条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充,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第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和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

35、各执一份。出租方:甲方经办人:年月日承租方:乙方经办人:年月日篇三:房屋租赁合同-条款详细房屋租赁合同23232828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租赁物基本情况1.甲方将其将位于,三室二厅一卫共 98m2 房屋给乙方使用。房屋设施设备见附表。2.甲方对上述房屋享有所有权。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物前,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第二条租赁房屋用途租赁房屋用途为公寓住宿。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第三条租赁期限1.房屋租赁期限为 12 个月。起止日期为

36、: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的,应提前 1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 1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第四条租金、租金结算242428281.租赁期限 12 个月,租金¥,另外押金:¥,租金与押金共计¥,大写:人民币。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于两日内一次性支付租金与押金。乙方将来不再租住房屋并经甲方验收房屋合格后,于两日内原数退还乙方押金。2.租金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甲方变更收款帐户应提前10 日书面通知乙

37、方。第五条其它费用1.与土地房产相关的所有税费,包括室外环卫、消防、绿化保护、物业管理、管道排污,由甲方承担。2.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气、网络通讯费、固定电话费等费用,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第六条:房屋修缮与使用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甲方提出进行维修,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维修。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以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如因使用不当造成事故或人身伤害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第七条:违约责任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

38、金的 30%向甲25252828方支付违约金。1)未经甲方书面或口头同意,转借、转租、装修、承租房屋。2)损坏承租房屋或设施,在甲方提出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或赔偿的。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家庭住房租赁用途。4)利用承租房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以居住的房去经营。5)合同到期内提前一个月,没有交纳下次房租费,视为不租,合同无效。甲方有权租给他人,乙方要配合甲方租房、看房。6)逾期未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害的。2、乙方在租期内提前退租,应提前 7 天告知甲方并尽快腾退,根据房屋验收情况乙方可以请求返还剩余租期的租金(按月计算,不足月按每天单价计算) ,乙方

39、无权请求押金的退还。第八条租赁房屋的归还1.租赁期满,乙方不续租的,应于期满后 5 日内将房屋交还甲方,双方签署租赁房屋移交清单。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 5 日内搬出全部物件,房屋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5 日未搬出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262628283.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和装修,因自然损耗而折旧,丧失用途或灭失的,乙方不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义务。第九条房屋质量、产权瑕疵担保1.甲方应保障乙方所租赁房屋不存在房屋质量和产权问题, 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况。 如因房屋质量问题、产权问题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赔偿。第十条不

40、可抗力1.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天内出示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对方审查、确认。2.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 15 天内出示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的终止或消除。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的毁损等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

41、未尽通知义务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4房屋因不可抗力损坏和造成甲乙双方损失,双方互27272828不承担责任。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请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住房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补充条款内容。补充条款内容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应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4.其他:水底数:电底数:燃气底数: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身份证号:身份证号: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附:房屋物品清单2828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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