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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靠保安公司协议书挂靠保安公司协议书赵善坤与北京京安保安服务中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中民终字第 16802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善坤,男,1967 年 3 月 28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安保安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 11 号楼 125 室。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齐博,北京京安保安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上诉人赵善坤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安保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京安保安中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 1259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08年
2、 10 月 10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陈红建担任审判长,法官种仁辉、李仁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赵善坤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7 年 4 月 24 日至 2008 年 4 月 30 日期间,赵善坤与京安保安中心的工作人员赵延晗签订合同,由赵善坤挂靠在京安保安中心名下对外承揽保安业务。为此赵善坤接受了阳光宏业公司下属两个小区的保安工作。在这一年间阳光宏业公司将保安服务费支付给京安保安中心,其中有赵善坤 134 213.1 元利润,还有 4 个月的工资 4800 元,要求京安保安中心支付。另外,赵善坤为此项目进行了价值27 566元的投资,要求京安保安中心返还给赵善坤。京安
3、保安中心在原审中答辩称:京安保安中心从未与赵善坤有过关系。赵延晗擅自拿了京安保安中心盖章的空白合同向其他单位承揽保安业务,未告知过京安保安中心,并且京安保安中心也没有向阳光宏业公司收取过保安费。2007 年底,京安保安中心发现了赵延晗的行为向阳光宏业公司说明情况,与阳光宏业公司重新建立了业务关系,此业务与赵善坤无关。赵善坤和赵延晗之间的协议京安保安中心不清楚, 故不同意赵善坤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XX 年 5 月 1 日,赵延晗持盖有京安保安中心印章的保安服务委托合同 与北京阳光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宏业公司)建立业务关系, 约定以京安保安中心名义自2007年5月1日
4、至2008年 4 月 30 日为阳光宏业公司所属的北京世纪天乐大厦提供保安服务,全年总计保安服务费 663 600 元。审理中,赵善坤主张自己从事了阳光宏业公司的保安服务,并与京安保安中心为挂靠经营关系,为此出示了如下证据:一、写有赵延晗签名的合作协议1 份,以证实与京安保安中心存在挂靠关系。赵延晗否认该签名的真实性,亦否认自己是京安保安中心的工作人员。京安保安中心否认合作协议与己方有关。二、付款单位为阳光宏业公司、收款单位为京安保安中心的 2007年 6 月 27 日、 7 月 30 日、 8 月 28 日的保安服务费发票复印件各 1 张;付款单位为北京新湖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款单位为京
5、安保安中心的 2007 年 8 月 30 日、9 月 30 日的保安服务费发票复印件各一张,以证实京安保安中心在此期间收取了保安服务费。京安保安中心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了否认,陈述从未收到过该笔费用,此发票不是京安保安中心的发票。三、3 份证人证言,证人就赵善坤的出资及与京安保安中心的挂靠经营关系进行了证明。京安保安中心主张从未见过3 位证人,证人均为赵善坤组建的原保安队队员,证言不具有证明力。以上事实,还有保安服务委托合同 、赵延晗的陈述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案为证。原审法院认定: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赵善坤主张与京安保安中心之间系挂靠经营关
6、系,并提供了合作协议和证人证言进行证实,其中合作协议上没有京安保安中心签章,且从内容上亦未体现与京安保安中心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薄弱,仅凭此认定双方的挂靠经营关系证据不充分,故对其主张是挂靠在京安保安中心经营的陈述法院不予采信。鉴于赵善坤不能证明与京安保安中心之间存在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其以挂靠经营为由要求京安保安中心分配经营利润、支付工资并返还投资,既无合同约定亦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于 2008 年 9 月 19 日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赵善坤的诉讼请求。赵善坤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
7、:一、原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以及认定的事实极为不公,如果未与京安保安中心的法人张建军达成口头协议,赵善坤能够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吗?证人、证言、服装被褥的欠条证明了赵善坤投资的事实,没有签订书面的投资挂靠协议, 就能否定赵善坤投资人的事实吗?京安保安中心的代理人不认识证人, 证人的证言就无效了吗?原审法院对证人证言及各项事实不予采信是错误的。二、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保安服务委托合同是真实的,上面有赵延晗的签字和电话,在事实面前京安保安中心不承认赵延晗是其公司的职员,赵延晗否认其是京安保安中心的职员,原审法院却采信了谎言是真的。三、在事实面前,京安保安中心否认自己提供票据的真实性,就连写着京安保安中心
8、抬头的支票都没有收到,那张建军又怎么会在没有收到支票的情况下, 亲自送 31 800 元工资和 820 元早餐费到世纪天乐大厦保安队和西红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并追加诉讼请求 166 579.1 元。京安保安中心针对赵善坤的上诉答辩称:赵善坤与京安保安中心没有任何挂靠经营关系。在原审时,赵善坤请出的证人要证明和京安保安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建军之间有来往,但不是事实。赵善坤的证人在原审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旁听了该案,在第二次开庭时又作为证人出庭,不符合证人出庭的规则。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当驳回赵善坤的上诉请求。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
9、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赵善坤主张其与京安保安中心之间系挂靠经营关系,并提供了合作合同和证人证言,其中合作合同上没有京安保安中心签章,且从内容上也未体现赵善坤与京安保安中心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薄弱,仅凭此不能认定赵善坤与京安保安中心存在挂靠经营关系。
10、因此,赵善坤以挂靠经营为由要求京安保安中心分配经营利润、支付工资并返还投资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赵善坤的上诉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三千六百三十二元, 均由赵善坤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陈红建审 判 员种仁辉审 判 员李 仁二 0XX 年 十二 月 四 日书记员张 奥保安公司挂靠协议甲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XXX注册地址:邮政编码:000000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身份证号:0000000
11、00000000此条约本着公道、公正的准则,经两边协商而配合订立。第一条条约目标经两边协商,同等批准乙方挂靠在甲方企业之下,从事甲方运营许可证规模内的运营名目。同时,甲乙两边订立本条约,明白两边的权力与任务及其挂靠期内两边的守约责任和注重事变。第二条甲方的根本权力和任务与守约责任权力:(1)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人夷易近币 万元整,作为治理效劳费。(2)乙方运营营业必要以甲方名义所开发票, 则乙方需向甲方按票面金额的 %缴征税款。(3)甲方有权监视乙方在甲方受权规模内的运营运动。任务:(1)甲方在本协定生效之后, 向乙方提供相关运营营业所需的手续证件和运营许可手续。(2)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
12、提供优越的效劳。(4)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陵犯或调用乙方的人民币款。守约责任:(1)甲方若没有在条约划定日期之内把乙方人民币款打入乙方指定账户,将依照逐日千分之五向乙方付出守约金。(2)甲方若非法占用、 调用乙方人民币款, 乙方有权经由过程司法道路取回所得人民币款, 同时甲方需退还乙方今年已缴效劳费。第三条乙方的根本权力和任务与守约责任权力:(1)乙方可以获取甲方对其上述任务的许诺和兑现, 如有问题可以随时向甲方提出定见。(2)享用甲方所提供的买卖营业所需天资及运营许可。(3)充足应用甲方企业的天资, 在甲方受权的规模内, 完全自立的开展相关运营营业。(4)运营上履行内部自力核算,自傲盈亏。(5
13、)统统正常利润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预。任务:(1)在运营运动中严厉遵照国度司法律例和甲方规章轨制。(2)卖力办理运营变乱,相关运营前提自立卖力办理。(3)对因乙方惹起的司法纠葛甲方不负任何责任。(4)维护甲方的信用和形象,不做任何冒充、欺诈、侵权、损誉的工作,若产生此类变乱,甲方有权究查乙方的司法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的经济补偿。(5)乙方运营名目不得跨越甲方运营许可证所划定的规模, 如超越甲方运营许可证规模的名目,乙方自行卖力。守约责任:(1)乙方在条约生效时代若从事有损甲方康复处或声誉的行动, 甲方有权片面终止条约,今年已缴效劳费不予退还。(2)乙方所得到甲方承认或受权的运营运动, 不得再
14、转授其他任何人,不然即视为守约。(3)若司法界定乙方的运营款子为违规或违法,甲方有权先于截留,并帮忙司法执行,乙方不得追溯,如有产生由此招致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担并卖力司法责任。第四条乙方在运营运动中,若呈现平安事故等重年夜不测,均有乙方自力负担,甲方不负担统统责任,特此提出免责声明。本条约以签署日期为生效日,有用期一年,一式两份,甲、乙两边各一份。甲方具名:甲方盖印:年月日乙方具名:乙方盖印:年月日以下内容可在阅读后自行删除。以下内容可在阅读后自行删除。声明:声明:1.1.本合同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标准及最终法律文本,仅本合同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标准及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供参考。2.
15、2.本文本不能作为您的决定或行为的支持依据,本文本不能作为您的决定或行为的支持依据,使用前使用前 应根据实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如不能确定,建议咨询相关律师。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如不能确定,建议咨询相关律师。3.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除签名外不应手填。名外不应手填。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欠缺生效要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
16、,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