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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农村信用社省农村信用社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是指经办行社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其自有的、流通性较强的存货设定抵押担保,并由经办行社自行派人监管而发放的贷款。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第三条第三条开办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的行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好的信贷管理基础,信贷
2、资产质量良好;(二)当地具有广泛的大宗商品生产、流通或存量资源,商品交易活跃,市场环境和信用环境良好;(三)具备适合从事存货监管的专业人员;(四)须制定监管规则,设定专职人员负责监管并明确监管责任。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第四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1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第五条第五条借款人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
3、,还应同时具备以下准入条件:(一)在经办行社开立结算账户,且以该账户为主要资金结算账户;(二)生产经营正常,无拖欠货款及其他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经济纠纷;(三)必须为拟抵押存货的所有人,对拟抵押的存货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四)以拟抵押的存货为主要原材料或主营货物,对抵押存货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五)近两年经营净现金流量为正,且现金流入量可覆盖贷款本息;(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第六条办理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的抵押品范围为大宗类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可以抵押的存货,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通用性,用途广泛。(二)商品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
4、、行业有关标准,且不属2于国家环保政策限制的商品。(三)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损耗小,用途广、不易变质,便于长期保管。(四)具有可分割性,规格标准化,便于计量。(五)有公开、透明、相对稳定的市场价格,可以及时准确地进行价值评估。(六)具有较活跃的交易市场和便利的销售渠道,流通性强,易于变现。(七)权属清晰,借款人以合法方式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能够提供相对应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足以证明权属的单据,进口货物已付清有关税费,未将商品转让给第三人,也未在商品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第七条内部监管存货抵押
5、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第八条第八条贷款额度应综合考虑抵押存货的类别、规格、质量、价值、市场供求状况、价格波动趋势以及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原则上抵押率不超过核定价值的60%。第九条第九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不得超过一年。如存货属于带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商品,贷款到期日应控制在该商品有效期或使用期限之前六个月。第十条第十条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一律不得办理展期。3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区间内确定,可以采取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还款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以及
6、等额本息(本金)方式等。第四章贷款受理、审查与审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财务报表等基本资料;(二)根据企业章程出具同意提供存货抵押进行贷款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其他有效授权文件;(三)抵押物的合法权属证明,如购销合同、海关报关单、出厂证明、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对属于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商品,须提供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对抵押物为进口货物的,须提供相关的缴税凭证;(四)抵押物清单,须记载品名、规格、质量等级、数量、价格、包装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等要素;(五)出厂质量合格证、专门
7、质检机构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商检证书等证明商品规格、质量、等级的权威证明文件;(六)经办行社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司类客户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的调查除应遵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4(一)借款人、拟抵押物等是否符合第二章的准入条件。(二)拟抵押物的合法性,如购销合同、海关报关单、出厂证明、增值税发票等;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商品,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三)拟抵押物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为借款人合法拥有,货款、税收等方面是否存在纠纷和争议,借款人是否取得存货处置权,存货是否存在既有的抵押权利,证明权属的文件能否保管在经办行
8、社。(四)对拟抵押物的品种、数量、质量、等级、规格、包装等做详细调查,并在调查报告里详细描述。(五)拟抵押物在当地价格波动特征、交易规模等。(六)拟抵押物的市场活跃程度和变现能力,在不造成经办行社债权损失的前提下及时处置抵押品的可行性、时效性,并制定防范措施。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贷款人要安排双人就抵押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权属等进行核押,同时核查抵押物预评估价与市场价是否相符。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贷款人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进行审查审批。第五章合同签订及发放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对审批通过的贷款,在落实审批意见后,方可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中必须包括抵押物的名
9、称、数量、质量、保管状况、所有权归属、担保范围等内容。5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抵押物原则上应经过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特殊情况不能评估的,必须依据真实、可靠并可以证明抵押物价值(如完税发票、购销合同等)的证据,经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存货抵押需在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是否需要保险由贷款人确定,对于容易遭受火灾、水浸、风化侵蚀等损害的抵押物应要求保险。对于审批通过的贷款,需要保险的应要求借款人购买以贷款人作为第一受益人的足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不得小于主合同贷款本息,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险单内不得有任何限制贷款
10、人权益的条款,保险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放款部门对相关合同文本和法律文书等手续审核无误后,可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支取手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贷款行社应根据终审意见或与借款人约定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第六章警戒线与处置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为规避贷款期内存货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贷款人须根据存货的价格波动特征合理设定警戒线与处置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抵押存货的市值与贷款本息余额之比的警戒线原则上不低于 140%,处置线原则上不低于 125%。对价格波动较大的存货应提高警戒线和处置线水平。6抵押存货市值与贷款本息余额之比达
11、到警戒线水平时, 贷款人必须要求借款人追加抵押物或缴存保证金以补足因存货价格下降形成的抵押价值缺口,否则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抵押存货市值与贷款本息余额之比达到处置线水平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贷款发放后,公司类客户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贷后管理除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内容进行检查外,还应持续关注以下风险事项,并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一)借款人在经办行社贷款出现违约;(二)抵押权属发生争议或被依法查封;(三)借款人结算账资金发生重大异常变化;(四) 借款人或抵押人面临重大诉讼事项或出
12、现重大交易纠纷;(五) 其他对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情况。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的检查频率应高于其他抵押方式贷款,要加强抵押物的监控,检查频率不低于每月两次,要重点检查存货的管理和变化情况,留存影像资料,并随时监测抵押物的市场价格变动,并据以测算警戒线和处置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要严格按照警戒线和处置线管理存货。当抵押7物价值与未清偿贷款本息的比率达警戒线时,应书面通知借款人在5个工作日内追加保证金或补充抵押物,使抵押率恢复至合同约定水平;当抵押物价值与未清偿贷款本息的比率达处置线水平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立即宣布贷款到期,并处置抵押物优先偿付贷款本息。第二十八
13、条第二十八条抵押存货的提货管理抵押存货在贷款期内因正常生产或销售而需要提取时,借款人应偿还相应比例的贷款后,由贷款行社的相关管理部门出具书面通知后,在自主监管人员的监督下按通知要求提货。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抵押存货的换货管理贷款到期前,原则上允许抵押存货循环置换(即浮动抵押) ,即由新的存货置换原有的抵押存货,其抵押存货的总价值应符合抵押率要求。在具体办理时,应在贷款行社的相关管理部门出具书面通知后,由自主监管人员监督抵押人将新的存货先行入库后方可进行置换。存货的置换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错误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未找到引用源。换货的抵押存货的评估价值(参考进货发票价值和当前市场价值)不得低
14、于拟出库的抵押存货价值;错误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未找到引用源。换货的抵押存货的市场销售形势应当优于拟出库的抵押存货,不得为滞销货物。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贷款期间,抵押物发生减少、损坏、毁损、灭失时,贷款人应立即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或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制止。如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贷款人应督促借款人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将保险赔款直接划付至经办行社指定账户, 用于偿还贷款本息。8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被中断,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及时补办相应的保险手续,确保保险范围覆盖所有抵押物。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抵押物应封存管理,封存地点、方式发生变化时,借款人必须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15、。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贷款到期前 30 日,经办行社应通知借款人备齐还款资金。贷款到期前 5 日,如借款人仍未准备还款资金的,经办行社应书面告知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经办行社将按照合同约定处置抵押物。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已归还债务的,经核实无误后,经办行社协助办理解押手续,抵押关系终止。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债务,经办行社应及时采取预先制定的处置方案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处置变现后,如扣除相关费用并偿还贷款本息后仍有剩余资金,应将其划入借款人账户。如处置抵押物后贷款本息未获全部清偿,经办行社应就未清偿部分继续向借款人追索。第八章附 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