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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行政强制类流程图三、行政强制类流程图(共 2 项)三、行政强制类 共 2 项 序 号1 行政权力编号563294663-C-00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 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 、社会保险征收机 构(宜宾市社会保险局、宜宾市医疗保险局、宜宾市人 才服务和就业促进局) (授权)行政权力依据1.法律: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 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 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 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
2、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 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 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 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 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 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 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 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 2.
3、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缴纳。3.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人社部 令第 20 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 0.5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 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予以划拨。 ” 行政强制种类划拨存款办理部门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科、宜宾市社会保险局、宜宾市医 疗
4、保险局、宜宾市人才服务和就业促进局监督电话0831-5103021相对人 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1.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加收滞纳金行政行为不服 的,在 60 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依法向宜宾市翠 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强制划拨社会保 险费行政行为不服的,在 60 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 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 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备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费流程图因工作原因暂缓编制。序 号2 行政权力编号5
5、63294663-C-002000 行政权力名称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 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 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行政强制种类封存 办理部门规划与基金监审科 监督电话0831-5103021相对人 维权渠道对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向宜 宾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 府提起行政诉讼。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缺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流程图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封存决定书和清单。当事人在现场笔录上签 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依法解除封存,退还资料依法予以没收依法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 2 名执法人 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 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 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 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