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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xx 卫生健康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力 类型事项 编码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 依据承办 机构追责对象 范围备注1行政许可部分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 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 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 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国家 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 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颁
2、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 公共场所卫生许 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 号)一、 取消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4 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 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 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 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2 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 定(省政府令第 138 号)附件 2 第 9 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3、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 十一条。法监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科室 负责人、具 体承办人2行政许可供水单位卫生 许可传
4、染病防治法(2013 修正)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 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 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 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 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1 号) 第 204 项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
5、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 十一 条。法监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行政许可权限内医师、 护士执业注册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13 条 国家实行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6、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 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国务院令第 671 号)第 198 项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 517 号)第 8 条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 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
7、的,不予注册,并书面 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 5 年。 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2 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 决定(省政府令第 138 号)附件 2 第 11 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
8、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 十一 条。医政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4行政许可从事助产技术 服务、结扎手 术和终止妊娠 手术的医疗、 保健机构和人 员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 修订)第三 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 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 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
9、确有 需要的除外。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 年发布)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 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10、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 十一 条。健康卫 生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35行政许可医疗机构设置、 变更、注销许 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年修订)第九条 单位或 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
11、医疗机构批准书,方 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 15 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 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 1 年的,视为歇业。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12、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 十一 条。医政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6行政许可重大中医药科 研成果的推广、 转让、对外
13、交 流及中外合作 研究中医药技 术的审批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3 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 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146 号)下放目录第 21 项,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以及中外 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的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中医药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 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 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 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属于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 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的
14、规定。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 十一 条。医政科单
15、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7行政许可乡村医生执业 注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6 号)第十 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 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 20 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16、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 十一 条。健康卫 生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4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17、 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 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8行政许可科研教学所需 毒性药品够买 审批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 发布)第十条 科 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 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 能发售。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
18、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 十一 条。医政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9行政许可消毒产品(卫 生用品类)生 产企业卫生许 可传染病防治法(2013 修正)第 29 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
19、 200 项 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2 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 决定(省政府令第 138 号)下放 第 10 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
20、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 十一 条。法监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0行政许可权限内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机 构设立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8 号) 第二十一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项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 育委员会令第 6 号)第 21 条 第二十一条 依照分级管 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
21、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 可审批和校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 十
22、四、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 十一 条。健康卫 生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5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 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 和校验;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 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 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2 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 决定(省政府令第 138 号)附件 2 第 12 项11行政许可权限内从事计 划生育技术服 务的医疗、
23、保 健机构的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8 号)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
24、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 十一 条。健康卫 生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2行政许可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人员执业 证书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国务院令第 671 号)第 208 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5、,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 十一 条。健康卫 生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3行政许可放射诊疗许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 年 国务院令第 653 号
26、)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 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 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 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 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 年国家卫计委令第 8 号)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 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
27、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 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 十一法监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6(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 射线影 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 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
28、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条。14行政确认办理健康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 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 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 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
29、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公共场所 卫生管理条 例第七条法监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5行政确认计划生育手术 并发症鉴定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因计划生 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 组鉴定确认。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要求进行计划 生育节育手续并发症鉴定者,应持有效手术证明和病史 资料,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报经乡(镇)人民政 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交县级以
30、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 组进行鉴定。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贵州省人 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第 五十二条健康卫 生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6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征收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不符合本条 例规定的条件生
31、育以及非婚生育、违法收养子女的公民, 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 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挪用、贪污、私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和省的规 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 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 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 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 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
32、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贵州省人 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第 三十七条计生协 会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717行政裁决对医疗机构名 称的裁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 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 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 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 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 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 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 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
33、决。医政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8行政检查供水单位卫生 安全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 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 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 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 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 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 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 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
34、、民航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定 期对供水单位的卫生安全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 备、设施等进行监督监测和检验评价。在枯水期、丰水 期、传染病流行期,应当增加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监测频 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 生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供水单位报送有关材 料;供水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 社会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 督抽检情况。
3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 电子邮箱等,受理对违反生活饮用水法律、法规行为的 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 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生活饮用 水卫生监督 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法监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819行政检查对传染病防治 工作的监督检 查传染病防治法(2013 修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 检查职责: (一)对
36、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 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 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 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 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 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 重大事项的处理。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
37、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 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传染病防 治法 (2013 修正) 第五十三条疾控科 法监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0行政检查社会抚养费征 收监督检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 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38、分类、归档被查, 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社会抚养 费征收管理 办法第十 一条计生协 会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1行政检查对个体行医医 师监督检查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 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 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 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 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
39、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 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执业医师 法第十九 条医政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2行政奖励举报非法胎儿 性别鉴定、选 择性别的终止 妊娠术、非法 销售或者使用 终止妊娠药品 等违法行为的 奖励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 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 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 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
40、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举 报人奖金 5000 元,并为举报人保密。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做出奖励的决定,依法送达。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贵州省禁 止非医学需 要的胎儿性 别鉴定和选 择性别终止 妊娠的规定 第十一条 计生协 会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923其他类对因生育病残 儿要求再生育 对病残儿进行 医学鉴定的初 审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 凡认为其子女有 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
41、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十一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 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 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 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 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 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报县 级
42、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 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 鉴定日前 30 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病残儿医 学鉴定管理 办法第十 条 健康卫 生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4其他类对申请设置单
43、采血浆站的初 审血浆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08 号)第五条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 动。 第七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 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 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44、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血浆制品 管理条例 第五条 医政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5其他类再生育服务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 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 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 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
45、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计划生育 法第十八 条 计生协 会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0用。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
46、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 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 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 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 领取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 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26其他类餐饮具集中消 毒备案
47、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 责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 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贵州省食 品安全条例 第五十条法监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7其他类举办中医诊所 的备案中医药法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
48、疗机构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 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 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 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 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 核、发布。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医药法 第十四条医政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