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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20 页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港口信用信息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港口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细则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第 1 1 章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推进广东“信用交通省”港口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港口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广东“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区内注册及备案的港口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等管理活动。港口经营者包括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
2、,其中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资质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人是指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第 2 页 共 20 页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相关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应依法取得有关港口从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考核的相关人员以及专职管理人员。第三条第三条 港口信用信息是指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港口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状况
3、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其中,失信行为信息又包括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和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第四条第四条 港口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第五条 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港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我省港口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广东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统一对外公布港口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情况。第 3 页 共 20 页(三)指导和监督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4、开展港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四)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数据标准及要求,完成相关数据交换与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市级(或市级授权的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地实际,依照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二)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等工作;(三)负责核查和处理本行政区域的举报信息、异议信息和信用修复;(四)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信用奖惩管理活动。第六条第六条 广东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本省港口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
5、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查询的统一平台。第第 2 2 章章 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归集第七条第七条 港口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第 4 页 共 20 页(一)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执照信息等登记注册信息;(二)取得的港口经营资质等行政许可或备案信息;(三)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港口经营者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相关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等个人信息; (二)职称职业资格状况、从业资格证书及其注册信息; (三)从业经历信息; (四)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第八条 港口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是指严重违反法律
6、法规,影响港口企业经营资质,对企业信用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主要内容详见附表 1。第九条第九条 除严重失信行为以外的失信行为属于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内容详见附表 2。第十条第十条 港口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主要内容详见附表 3。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广东“信用交通省”港口信用信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归集:第 5 页 共 20 页(一)基本信息由港口经营者注册地市级(或市级授权的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归集,采用系统对接、数据整体上传等方式导入至广东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良好行为信息由市级(或市级授权的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相关港口行业协会分别登
7、录广东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填报;(三)失信行为信息由市级(或市级授权的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登录广东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填报;(四)港口信用信息实时动态更新,原则上应当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行政处罚信息存在行政复议的,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确保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完整、准确。第第 3 3 章章 信用信息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严重失信行为实行名单制管理。港口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通过广东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同步推送部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向“信
8、用交通”第 6 页 共 20 页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开。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港口经营者经过处罚之后,允许继续经营的,可以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进入信用修复期,信用修复期为 3 年(自第二年的 1 月 1 日起算),3 年内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一般失信行为和良好行为实行信用计分制。原始基准分为 100 分,信用信息内容对应加分细则和扣分细则。良好行为信息对应加分细则,同款行为可以累计加分,平台根据加分分值计算得分,加分细则见附表 3;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对应扣分细则,同款行为可以累计扣分,平台根据扣分分值计算得分,扣分细则见
9、附表 2。平台以“天”为单位,累计当天实时得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信用记分周期为每年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一个周期结束后,根据港口经营者的上一年度的信用得分情况进行基准分再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港口信用信息公布实行“动态公布”和“周期清零”:(一)港口经营者本年度实时的信用信息情况实行“动态公布”,由平台计算其前一天的动态得分情况,并实时公布;(二)港口经营者上年度的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良好第 7 页 共 20 页行为信息实行“周期清零”,转为系统档案信息,不计入本年度信用得分。严重失信行为在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后转为系统档案信息。(三)港口经营者信用信息得分情况在 60 分
10、(含 60分)以上只公布分值;得分 60 分以下统一列为 C 级,不公布分值。(四)“严重失信名单”中的港口经营者在未进入信用修复期前,不参与计分。(五)C 级港口经营者的良好行为信息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加分。(六)C 级港口经营者第二年的基准分更改为 80 分。“严重失信名单”中的港口经营者在信用修复期内的基准分为 70 分,信用修复期满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之后,基准分恢复为 100 分。其他港口经营者的基准分每年都不变,均为 100 分。(七)当年新纳入本细则管理范围的港口经营者,按本细则进行计分,当年暂不纳入奖励范围。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市级(或市级授权的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公开履职过
11、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通过信用广东交通网公开。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信用广东交通网提供本省港口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开及一站式查询服务。 第 8 页 共 20 页第第 4 4 章章 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信息应用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市级(或市级授权的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管理实际,实施信用奖惩管理,加强信用信息的应用。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者信用得分情况应当作为市级(或市级授权的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扩大经营项目、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依据;树立港口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市级(或市级授权的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为本辖
12、区内上一年度得分排名前十分之一(不足十个港口经营者时只取第一名)的港口经营者开辟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建立“优先办理、急事急办、预约办理、容缺受理”机制;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市级(或市级授权的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C 级”的港口经营者进行诚信约谈,加大检查密度、力度、范围,加强现场核查;对当前港口企业可自行办理事项,如验收、培训、评审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现场监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港口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充分利用中央和第 9 页 共 20 页地方各级政府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
13、戒力度。第第 5 5 章章 权益保护权益保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港口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港口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虚假的,均可向相应的市级(或市级授权的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严禁违规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举报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认为广东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相应的
14、市级(或市级授权的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信用信息记载存在错误或遗漏的;(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失信行为信息超过处罚期限仍未解除处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第 10 页 共 20 页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市级(或市级授权的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二)泄露未经授权违规发布的信用信息;(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四)未按照规定对
15、举报信息、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实际情况对细则附表的信用信息内容、分值进行年度修正;市级(或市级授权的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提出细则附表修正建议报告,省交通运输厅在每年 10 月 31 日前对细则附表决定进行公告并在下一年度实施。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试行,试行期 3 年。第 11 页 共 20 页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清单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清单法律法
16、规法律法规修订日期修订日期实施日期实施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根据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7 年 10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 年 12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修订通过2015 年 1 月 1 日港口危险货
17、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 年 8 月 29 日经第 14 次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7 号)2017 年 10 月 15 日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根据 2018 年 7 月 20 日经交通运输部第 12 次部务 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10 号)2018 年 9 月 1 日港口统计规则2005 年 12 月 15 日经第 29 次部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5 年第 13 号)2006 年 2 月 1 日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根据 2017 年 7 月 27 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18、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正2017 年 7 月 27 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港口设施维护的 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3 年 12 月 23 日以粤交基 20131689 号发布2014 年 1 月 22 日第 12 页 共 20 页附表附表 1 1 港口经营港口经营者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内容及相关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内容港口市场港口市场 领域领域行为代码行为代码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依据SYSPC1-1-1到期未换证、无有效港口经营许可证或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附证的港口危险货物安
19、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港口经营管理 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八条SYSPC1-1-2取得经营许可后,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 条SYSPC1-1-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 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SYSPC1-1-4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 营、停产停业整顿的SYSPC1-1-5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 (“黑名单”由国家、部委、省政府公布)SYSPC1-1-6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 单的(重点监管名单由国家、部委、省政府公布)SYSPC1-1-7在申请港口经营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
20、过程中提供虚 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行政许可港口 经营人SYSPC1-1-8港口作业过程中,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认定的存 在严重污染环境、影响生态行为的第 13 页 共 20 页港口市场港口市场 领域领域行为代码行为代码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依据SYSPC1-1-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SYSPC1-2-1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从业资格证书的SYSPC1-2-2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的SYSPC1-2-3在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SYSPC1-2-4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港口经营者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撤销相关经
21、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行政许可相关 从业人员SYSPC1-2-5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第 14 页 共 20 页附表附表 2 2 港口经营港口经营者者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内容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内容港口市场领域港口市场领域行为代码行为代码一般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依据扣分分值扣分分值SYSPC2-1-1商事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 进行港口经营许可信息变更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6SYSPC2-1-2未在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 费标准,或者违法收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八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3SYSPC2-1-3未
22、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 料及有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20SYSPC2-1-4未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 料及有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 港口统计规则第二十七条6SYSPC2-1-5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 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20SYSPC2-1-6未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 急需物资的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20SYSPC2-1-7实施垄断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条20经营管理SYSPC2-1-8经
23、营范围、企业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等许 可证信息变更,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6第 15 页 共 20 页港口市场领域港口市场领域行为代码行为代码一般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依据扣分分值扣分分值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SYSPC2-1-9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 赁维修业务的单位,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备案手续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10SYSPC2-1-10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 赁维修的经营者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 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 定期限内办理变更备案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6SYSPC2-
24、1-11未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 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6SYSPC2-1-12未具备对外开放资格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 浮筒),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6SYSPC2-1-13港口经营者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等固定 经营设施,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者 备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6SYSPC2-1-14从事港口拖轮业务的经营人,未公布所经营 拖轮的实时状态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3经营管理SYSPC2-1-15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 费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6第 16 页 共 20 页港口市场领域港口
25、市场领域行为代码行为代码一般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依据扣分分值扣分分值SYSPC2-1-16港口经营者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超越经 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按次累计)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10SYSPC2-1-17港口经营者或所有人在使用期间对港口设施 没有开展定期检查、定期测量观测、定期检 测和特殊检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港口设施维护 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3SYSPC2-2-1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 等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6SYSPC2-2-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条6SYSPC2-2-3未
26、及时处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的事故隐 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三条6SYSPC2-2-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未立即组 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七条6SYSPC2-2-5设置的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实际不相符, 且限期未整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四条10SYSPC2-2-6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 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且限期 未整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四条3安全生产SYSPC2-2-7未如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台账记录, 且限期未整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四条
27、3第 17 页 共 20 页港口市场领域港口市场领域行为代码行为代码一般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依据扣分分值扣分分值SYSPC2-2-8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 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一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3SYSPC2-2-9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六条20SYSPC2-2-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负主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九条10SYSPC2-2-1
28、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负主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九条6SYSPC2-2-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 损失,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一条10SYSPC2-2-1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未及时处理并报告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的: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 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 箱中发现夹带危险货物;在危险货物中发现 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且不满足国家标准 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积载、隔离、堆码要求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 八条10安全生产SYSPC2-2-14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危 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
29、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 五条10第 18 页 共 20 页港口市场领域港口市场领域行为代码行为代码一般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依据扣分分值扣分分值SYSPC2-2-15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不符合有关安全作业标准、 规程和制度,未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 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 六条3SYSPC2-2-16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者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的,且限期 未整改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 五条3SYSPC2-2-17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 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 重大危险源的
30、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 双人保管制度,且限期未整改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 六条3SYSPC2-2-18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且限 期未整改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 六条3SYSPC2-2-19未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 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或者未将有关各 项预案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3安全生产SYSPC2-2-20未按要求落实对重大危险源的管控措施或对 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 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20环保可持续SYSPC2-3-
31、1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或者违反有关 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 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20第 19 页 共 20 页港口市场领域港口市场领域行为代码行为代码一般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依据扣分分值扣分分值SYSPC2-3-2未落实防治污染设施设备,或者虽有防治污 染设施设备,但在作业过程中未正常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 一条6SYSPC2-3-3未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中或者其他活 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对环境的污 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 二条10SYSPC2-3-4直接向水面排放船舶废弃物、压舱
32、水、洗舱 水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20SYSPC2-3-5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 口安全或者有碍航行,未向管理部门报告并 及时处理的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10SYSPC2-3-6因损害周边环境,或者作业过程扰民,屡次 被投诉且经核查属实的(按次累计)6SYSPC2-4-1因服务质量受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3 服务质量SYSPC2-4-2服务质量被投诉,经核查属实的(按次累计)3说明:1、同款行为可累计扣分。第 20 页 共 20 页附表附表 3 3 港口经营港口经营者者及相关从业人员良好行为主要内容及相关从业人员良好行为主要内容行为代码行为代码良好行为良好行为加
33、分分值加分分值SYSPC3-1-1受到省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表彰奖励10SYSPC3-1-2受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省级以上港口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10SYSPC3-1-3受到县级以上省级以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表彰奖励6SYSPC3-1-4受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县级以上省级以下港口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6SYSPC3-1-5获得省级以上新闻媒体的正面报道6经营管理SYSPC3-1-6获得县级以上省级以下新闻媒体的正面报道3SYSPC3-2-1在行业创新、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6SYSPC3-2-2积极组织、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3SYSPC3-2-3积极参加救灾抢险的(明确抢险救灾类别)3SYSPC3-2-4有社会捐赠(价值 5 万元以上)的3SYSPC3-2-5在市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或培训中进行主题发言或宣讲3信用工程SYSPC3-2-6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良好行为3说明:1、良好行为认定均需提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协会的有效证明材料;2、同款行为可以累计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