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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发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 粤教高200898 号各高职高专院校:现将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2004 年下半年我省启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以来,规范了学校的教学管理,增强了学校的质量意识,推动了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了人才培养质量。随着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要求的不断提高,教育部根据新形势要求制定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新评估方案” )。新评估方案有利于引导高职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
2、保证体系。从 2008年起,我省将全面执行新评估方案。各高职高专院校要充分认识到开展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评估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改革、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建立有效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学校可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二、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从 2008 年起,我省所有符合申请评估基本条件的独立设置高职院校必须在有 3 届毕业生之前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不具备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应在有 5 届毕业生前达到基本条件,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同时省教育厅将在其有 3 届毕业生后、首次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前,逐年减少招生计划;已进行过评估的院校和“国家示范性高等
3、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可在 2010 年后安排评估。三、我省所有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自 2008 年起每学年度须按要求填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具体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本科院校中举办的高职教育应参照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进行建设,我厅将视实际情况需要对本科院校的高职教育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或评估,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四、各高职高专院校要对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按照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核查本校相关数据,制定评建工作计划,提出拟接受评估的大致时间,省教育厅将根据各校提出的申请制定全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总体规划,请各校于 6 月 10
4、日前以办文形式填写广东省高职院校评估时间表(附件 2)报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五、拟今年接收评估的学校请在接收评估前三个月提交申请评估基本条件表(附件 3),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到学校核查相关数据,确定是否具备申请评估条件。六、省教育厅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联系人。高教处:张坚雄、吴念香,电话:(020)37627715、37628925,传真:(020)37627855,电子邮箱:;评估中心联系人黄妍、曹志超,电话:(020)37626729、37626931。本文附件不印发文字稿,请从省教育厅网页(http:/ )上查阅下载。若需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请用 qq 注明学校与张坚雄联系传送,qq:2677866。附件:1.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 号)2.广东省高职院校评估时间表3.申请评估基本条件表广东省教育厅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