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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工程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学院“十一五 ”发展规划和 2020 年远景目标,加强省级和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黑龙江省“ 十一五”期间重点学科建 设方案和学院学科建 设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要与重点专业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对改进和完善本科教学工作的作用。第三条 重点学科一般设在二级学科,其学科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 目录确定。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第四条 学院实施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是,通过分期分批重点建设部分学科,加快学院硕士点的
2、立项建设工作,争取在“ 十一五”期间建设 34 个省级重点学科,810 个院级重点学科,并带动相关学科的发展,整体提升学院的学科水平和知名度。第五条 重点学科是培养高层次人才,进行高水平教学和科研的基地,肩负 着教学和科研的双重任务。我院重点学科要在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学术水平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其主要任务是:培养高质量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能够承担省级以上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勇于开拓新的学术研究领域,促进学科发展。第三章 原则与条件第六条 重点学科的确定应按以下原则:(一)重点学科的评选要根据学院现有学科中基础条件好,优势突出,有发展后 劲的
3、学科中遴选。(二)重点学科的评选既要突出学院的学科特色,又要兼顾多科性大学的发展要求,特别要注意有发展潜力的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三)重点学科主要从拟申报硕士点的学科专业中选定。根据学院实际,有些学科虽然尚不具备申报硕士点条件,但确有特色和竞争力,有较强的发展能力,社会需求前景好,也应积极扶持。(四)鼓励跨系组建重点学科,凡根据交叉学科发展动态,结合学院实际组建的新兴交叉学科,并在省内以至国内有竞争力的,将予以重点扶持。第七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条件要以省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准。省级重点学科必须从院级重点学科中产生。第八条 院级重点学科的条件要结合学院实际,并参照省级重点学科的条件加以确定,其条件与省
4、级相比主要是程度上的差异。院级重点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已经形成具有特色的相对稳定的二个以上研究方向,其中至少有一个方向已处于省内先进地位或本学科发展前沿,有较强的相关学科相配合,经过扶持有望成为省级重点学科。(二)有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具有团结创新精神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每个学科研究方向要有一名学术带头人,每个学科从学术带头人中产生一名学科带头(或负责)人。学术带头人一般应是教授,年龄在 60 岁以下(其中学科带头人在 55 岁以下),身体健康。学术梯队年龄、职称、学 历结构合理,有优秀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在同一研究方向上有副教授 2 名,有硕士以上学历中青年教师 6
5、0%以上。(三)有较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已培养出较高质量的本科生或研究生,科研成果水平较高或已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2 项以上。(四)有较先进的实验设备和较齐全的图书资料,有良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基础。第四章 评选程序第九条 重点学科的评选办法和程序(一)院级重点学科的评选,由所在系(部)根据评选条件经系(部)学术委员会论证后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工学院院级重点学科申报表报科研处;由院学术委员会论证,评审后确定。(二)院级重点学科的评选工作一般三年进行一次;对符合学院需要,条件较 好,成 绩显 著,有特色的新 兴学科, 经申请、审核达到条件可及时评选增列。(
6、三)省级重点学科的评选,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推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第十条 重点学科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规划,其内容应包括:本学科点设置的意义,学术梯队、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科学研究、科研基地建设、学 术交流、图书资料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建设目标与措施。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点要着眼于未来与发展,积极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支持,力争三至五年内培养一批学术造诣较深、学风端正、锐意 进取的学术队伍。第十二条 学院列专项经费用于重点学科建设。该项经费主要用作仪器设备的购置和学科建设的运行。其中,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和审批;学科建设运行费由学科点负
7、责人支配,主要用于参加学术活动、学术成果的鉴定、发表、出版等。第十三条 省下拨的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按省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学院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科研处负责重点学科日常管理工作;有关系(部)设立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系主任担任,负责本系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第十五条 科研处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学院学科发展的实际,组织制定全院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二)负责院级重点学科的评选与省级重点学科的立项申报工作。(三)制定学科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四)检查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五)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8、审批。(六)负责做好跨系重点交叉学科的协调工作。(七)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院重点学科领导小组汇报重点学科建设情况。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所在系的主要职责:(一)对本系重点学科建设全面负责。(二)根据学院学科发展的整体规划,审定和审核本系学科发展规划,对学科 进行重组和优化配置。(三)协调系内各种资源,对重点学科建设中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考核。(四)对学术带头人和学科点负责人进行提名。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点负责人对学科点的建设和发展工作全面负责,制定学科点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学科点建设目标的实施和落实。第十八条 根据各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学院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和考核,检查 程序为:(一)各学科对照建设目标,写出年度建设报告。(二)由学院组织校内或校外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三)对建设成绩显著的学科,学院给予优先支持;对不能完成建设目标的学科,学院将减少或终止投入;对达不到学科建设规划的要求,检查或 评估不合格的学科点及时进行调整。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期满后,根据建设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并制定下一步的规划。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