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商品房购销合同争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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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商品房购销合同争议商品房购销合同争议惠州仲裁委员会依据上列当事人之间签订的no:019987号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于2005年11月30日受理了本案,受案号为2005惠仲第59号。申请人向本会预交了仲裁费人民币2706元。本案审理程序适用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当事人仲裁活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仲裁庭组成通知、开庭通知也由本会工作人员当面提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职员分别于2005年12月

2、28日和2005年12月27日签收了通知。申请人与2005惠仲第59-74号案等共计16宗案的申请人于2005年12月5日共同向本会提出,因与同一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所产生争议,仲裁恳求相同,各申请人之间只是面积差价款,利息及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的详细数额不同,恳求将16宗案件合并审理并适用一般程序。被申请人于2005年12月18日书面同意申请人的提议。本会于2005年12月26日确定对上述16宗案件合并审理并适用一般程序。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中被申请人选定徐xx先生为仲裁员,申请人选定刘xx先生为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xx先生为首席仲裁员。以上三人于2005年12月

3、27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有关规定,仲裁庭于2022年1月11日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及其托付代理人张xx律师、魏xx律师、张xx、曾xx、罗xx到庭。被申请人托付代理人姚xx律师、谭xx律师、林xx到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不表示异议,分别陈述了仲裁恳求与事实理由、答辩,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作了最终陈述。庭审后双方的代理人提交了代理词。2022年4月26日2005惠仲裁第59号裁决书出具后,被申请人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惠州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及与之并案处理的共计16份裁决。2022年9月12日惠州中院向惠州仲裁委员会出具(

4、2022)惠中法民二初字第151-1号通知书(“中院通知书”),提及被申请人:申请撤销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5惠仲第59号、2005惠仲第60号、2005惠仲第61号、2005惠仲第62号、2005惠仲第63号、2005惠仲第64号、2005惠仲第65号、2005惠仲第66号、2005惠仲第67号、2005惠仲第68号、2005惠仲第69号、2005惠仲第70号、2o05惠仲第71号、2005惠仲第72号、2005惠仲第73号、2005惠仲第74号等十六宗仲裁裁决乙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惠州市房产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上标注的“另有小区分摊”项目属于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的登记行为;虽然房地产登记部门

5、已通知涉案的各位被申请人即18位(笔误,实为16位-仲裁庭)业主到房产部门更改“另有小区分摊”之内容,但贵会作出仲裁时,房产证的上述内容并未变更,且到目前为止尚有部分房产证的上述内容亦未更改。因此,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其发放的房产证“另有小区分摊”之内容没有详细取消前;贵会就作出上述16份裁决书是不当的。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特通知贵会自本通知送达贵会后60天内对上列仲裁案件重新仲裁。贵会重新仲裁期问,本院将依法中止撤销程序。依据惠州中院的通知,惠州仲裁委员会分别于2022年11月10日和16日向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发出重新仲裁的通知,接着又发出开庭通知。仲裁庭于202

6、2年12月12日开庭,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依时到庭。开庭时,被申请人提出要求仲裁庭回避的申请。为了敬重被申请人表达看法的权利,仲裁庭中止审理,将被申请人的申请交惠州仲裁委员会,由其做出确定。惠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2月12日做出确定,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重新仲裁的义务由原仲裁庭担当,不同意被申请人的要求。依照惠州仲裁委员会的确定,仲裁庭于2022年12月21日开庭。开庭通知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庭审时,申请人的代理人张梅蓉、曾双杏、张珍贵和魏忠平到庭;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谭耀强与林春燕到庭。仲裁庭依照惠州中院的通知限定的问题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论,并审核了申请人提交的经变更了

7、的房产证内容。本案现已重新审理终结,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看法及仲裁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2000年4月6日,申请人作为买方和乙方与被申请人作为卖方和甲方签订了no.019987商品房购销合同(下称“合同”),由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惠州市东湖花园3号小区305栋1072房。合同与争议有关的主要条款如下:第2条商品房面积: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100.15m2。第4条价格与费用:该商品房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售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2318元,总金额为人民币贰拾叁万贰千壹百肆拾壹元。第7条实惠价:乙方在2000年4月6日前付清全部房

8、价款的20%,甲方赐予乙方占付款金额5%的实惠,即实际付款额为人民币贰拾贰万零千捌伍百叁拾肆元整。第28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惠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了东湖花园三号小区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书(下称“补充协议”),与争议的有关条款如下:第3条甲、乙双方同意,原合同第19条变更为在正常状况下,甲方应在楼宇(即合同中规定的商品房-仲裁庭)交付运用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好房地产权证,办证手续费及契税费按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第7条甲、乙双方同意,原合同第5条变更为:乙方向甲方购买的商品房,以建筑面积(即实得建筑面积加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为合同销售面积,并以此计算销售金额。由于合同销售面积是以图纸尺寸为计算依据的,因此,双方同意合同销售面积有不超过1%的误差率。楼房正式交付运用后,如合同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的误差超过1%时,双方应按实际面积多退少补(以房产证核发面积为准)。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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