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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第(第 3 3 次征求意见稿)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账户利率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账户,包括商业银行为非交易目的和为套期保值而持有,表内外所有未划入交易账户的业务合
2、约。第四条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是指利率水平、结构等要素的变动所导致银行账户资产、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遭受或有损失的风险。第五条第五条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分析和控制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过程,商业银行进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应坚持审慎性和客观性原则。第六条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框架和体系,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第二章第二章 银行账户划分和业务的账户属性银行账户划分和业务的账户属性第七条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原则或标准,并在
3、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中加以确认,在管理系统中予以明确。第八条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结合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中的相关项目,将相关业务按账户划分原则归入相应账户。第九条第九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银行账户划分和业务的账户属性审批。对于规模较大、属性复杂、利率风险敏感度较高的业务,职能部门提交高级管理层审批前,应逐笔分析并确认业务的账户属性。第十条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保持银行账户划分和业务的账户属性认定标准的相对稳定,调整账户的划分原则和业务的账户属性应遵循严格、审慎的政策和操作流程,不能进行账户间和业务头寸间的随意调整和转换。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当发生突发性流动性风险时,商业银行为避免出现兑付危机而
4、取消银行账户业务套期。(二)当表内外资产由于不可控因素,遭受突发性不可逆转的损失时,商业银行预期无法进行套期保值而取消银行账户业务套期。如,出现信用风险和中间业务收入短期内骤降使得银行原有套期无法实现的情况。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涉及上述两种情况的账户间或业务头寸间的调整和转换,必须经内部控制程序和市值重估判断,形成相应的执行方案或应急预案,由高级管理层审批后执行,同时报送董事会。第三章第三章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类型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类型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主要有重新定价风险,基准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和期权性风险四种类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重新定价风险(Repricing Ris
5、k)重新定价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定息和浮息资产、负债和表外项目等金融工具在重新定价与到期日两个时点上,由于利率变动和现金流重新定价时间差别导致金融工具定价之间存在差异所引发的风险。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基准风险(Basis Risk)基准风险是指由于基准利率工具重新定价的变动和不完全相关性,使得期限或重新定价区间较为接近的资产、负债和表外金融工具的现金流和盈利发生变动而引发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利息收入和支出所依据的基准利率变动不一致所导致对银行净息差的影响。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收益率曲线风险(Yield Curve Risk)收益率曲线风险也称利率期限结构变化风险,是指由于收益率曲线形态发生变化,导致对银
6、行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产生的不利影响。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期权性风险(Optionality)期权性风险是指隐含在商业银行表内外业务中,由于不对称支付特征给商业银行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带来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银行账户买方的存贷款期限、利率的重新安排和相关业务高杠杆性与期权头寸增加所引发的银行财务风险。第四章第四章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和要求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和要求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应当与商业银行总体发展战略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相一致,并与商业银行的资金状况、盈利能力、规模、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商业
7、银行应根据本指引,结合组织管理架构、资产负债结构和业务风险特征,制定相应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政策,明确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的原则、标准、流程和内部控制程序。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强化内部控制流程,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体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指定管理层级委员会(如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承担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的制定、审批、执行与评估的最终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承担控制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影响
8、的最终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授权和职责分工制度,确保高级管理层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有全面的理解,并有能力采取必要措施对其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分析和控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和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和执行具体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控制政策与程序,有效管理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定期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控制效果进行评估或修订,评估工作至少每年一次,评估结果上报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建立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日常控制和管理的工作机制
9、,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业务头寸的风险限额管理、风险敞口、风险计量系统和标准的管理、资产负债业务或投资组合估值和业绩考核标准的管理、风险管理报告和审查机制的管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细化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职责和分工授权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权责边界和报告路线。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确保各部门之间职能的适当分离,严格保证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职能与业务经营职能的独立性,建立账户划分、业务交易和风险控制等职能部门间的防火墙,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在业务交易过程中,设置前、中、后台
10、岗位,并确保严格分离,前台交易人员不得参与交易的正式确认、对账、重新估值、交易结算和款项收付,中台监控机制应覆盖前台交易的全过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按照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 的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在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制定过程中,应重点考虑并表前后,利率变动引发各附属机构经营状况的改变、风险迁徙和对母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控制水平的整体影响。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的报告制度,相关管理部门应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和管理状况。
11、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各运营操作环节的人员配置和数据维护工作,在业务存续期内配备充足的交易和维护人员,设置A/B 角,确保岗位和人员变动不会对银行账户业务运营的稳定性产生影响。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在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政策中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建立业务限额管理体系,确定业务风险敞口限额,并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相关部门审批后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限额的建立应在商业银行整体风险容忍度或偏好的范围内,限额的确定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一)在整体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下的利率风险承受和控制能力。(二)目前的自有资本状况。(三)交易部门的
12、经营业绩和风险管理部门的控制水平。(四)银行账户业务的规模、属性和复杂程度。(五)对银行账户业务每日日终重新估值和风险计量能力。(六)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所作压力测试和事后检验结果。(七)宏观环境和外部市场的变化趋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对银行账户中受利率风险影响的业务风险敞口限额进行定期评估或调整,每年不少于一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照银监会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相关要求,结合银行账户已有或预期的业务规模、期限和收益率水平等因素,定期对银行账户中的业务进行各种利率变动场景下的压力测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每年至少应对银行账户划分、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情况等
13、项目开展一次内部审计,揭示潜在风险点,并提出整改意见。内部审计应涵盖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的所有流程和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职能部门是否严格执行既定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二)相关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报告是否及时、准确、有效。(三)相关风险管理架构、内控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足以识别、计量、监测、分析和控制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四)有关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是否有效和完善。(五)有关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业务风险限额设置是否恰当。(六)进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恰当。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将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结果报告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
14、员会,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监管当局。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的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并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适时对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后续审计报告。第五章第五章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计量和监测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计量和监测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四种主要类型进行计量和监测。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对于重新定价风险,商业银行应在合理预期未来利率波动的情况下,充分调整银行账户表内外业务结构,权衡整体收益和风险水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对于
15、基准风险,商业银行应合理调整银行账户表内外业务的利率定价方式,定期监控基准利率之间或不同银行产品利差之间的相关程度,定期监控定价基准不一致对银行经营收入和经济价值产生的影响。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对于收益率曲线风险,商业银行应结合业务平均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定期关注并调整银行账户表内外金融工具的规模、期限搭配,防止收益率曲线变动对银行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的不利影响。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对于期权性风险,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银行账户业务中隐含期权性风险的独立性和嵌入性特征,依据交易对手行为分析等手段,调节业务头寸,实现套期保值和风险对冲。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分析方法包
16、括重新定价缺口分析法,久期分析法,情景模拟分析法和 EAR 法等,商业银行应当但不限于运用上述分析工具计量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状况。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针对银行账户所面临的利率风险状况,建立严格、安全、稳健,适合内、外部审计和监管当局评估的风险计量分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系统应全面、真实、有效地反映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总体状况,在保证业务数据来源完整、真实、准确的基础上,充分反映利率变动对商业银行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的影响程度,并提供有效的决策支持。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系统应使用通行的财务指标和概念,并能以常用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分析工具进行监测和分析。如商业
17、银行开发了新的风险监测和分析工具,必须经实证检验通过并提交测试报告后方可投产实施。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系统所设置的假设条件和计量方法,应与银行账户所面临的实际利率风险情况趋同。如需修改系统中的假设条件和计量方法,必须通过高级管理层审批,并在系统日志中反映。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系统能及时反映商业银行所作的压力测试、事后检验结果,以及测试后主要假设和参数的修订日志。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实施事后检验,将系统反映出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状况与实际结果进行比较,并以此为依据对系统计量方法或模型工具进行调整和修正。第六章第六章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监管要求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监管要求第五十一条第五
18、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持续关注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变化对银行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变动的影响,提取与报告期末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水平相适应的风险准备,并纳入报告期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全面评估体系。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必须定期测算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状况,并使用标准利率冲击法(200BP)进行检验。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在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状况进行标准利率冲击测试中,除平行移动外,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收益率曲线扭曲、倒置等异常变动情景对近期银行净利息收入和中长期银行经济价值变动的影响。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对所面临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实行相应的资本约束。银监会可根据报告期银行账户中的业务受利
19、率风险的影响程度,要求商业银行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在减少计提风险准备的方案设计中,商业银行可充分考虑增加资本、套期保值或债务重组等财务策略和方式。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定期信息披露。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于 2010 年底之前达到本指引各项要求。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