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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2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必要性和依据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 2013 年 11 月 28 日起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区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
2、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2015 年 12 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提出了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具体目标和措施。2019 年 4 月 20 日,国务院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专门行政法规的形式,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我区现行规定的个别内容已滞后于目前国家新出台的条例,同时也与我区重大行政决策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不相适应。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的体制机制,推进依法行政
3、、加强- 2 -政府自身建设,对现行规定作出修订是十分必要的。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桂政办发2016138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6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桂政发20184 号)等法律法规,参考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
4、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2 号)等政策文件 ,结合当前我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实际,同时参考江苏、安徽等省的相关地方立法经验。二、有关问题的说明二、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关于(一)关于规定规定修订的思路修订的思路根据国务院条例,围绕我区重大行政决策实践的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对规定进行了一定幅度的修改。修订后的规定在原来章节基础上进行了部分调整,将第二章的章名由原来的“决策调研”修改为“决策启动”,将第七章的章名由原来的“集体讨论决定”修改为“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增加了“决策执行”作为第八章,章数由原来的 9 章增加至 10 章。条文数量由原来的 46 条扩充至
5、59 条。特别是对照国务院出台的条例,并结合我区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通知广西壮- 3 -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等文件中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合理、科学的衔接。修订过程中,重点围绕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决策执行等核心问题,结合重大行政决策发展的现实需要,将上位法和我区的成功做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细化和充实了相关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更加适应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的
6、实际需要。(二)关于(二)关于规定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的主要内容1.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征求意见稿在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对照国务院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所列举的五类决策事项,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作了补充完善。同时,根据国务院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了对属于中央事权的宏观调控决策、由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的政府立法决策及由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调整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这三类事项的排除适用规定。(第三条)2.进一步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程序是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公开、透明、科学的有效保证。征求意见稿在规定的基础上,参照国务院条例的立法体例,同时结合法治政府建设最新要求及我区重大行
7、政决策实际,对规定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等环节进行了细化完善。(1(强化“公众参与”环节。为了加强公众参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有效性,落实民主决策的精神,征求意见稿对公众参与程序作了进一步细化:一是将公众参与贯穿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例如在决策启动环节,公民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在决策方案拟定过程中,列举了多种公众参与方式,包括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民意调查等;在决策执行阶段,新增的决策后评估制度同样注重听取公众意见(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 4 -一条)。二是重点针对听取公众意见的方式进行具体明确规定。在规定基础上,强调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意见,并详细规定了向社会公
8、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民意调查四种公众参与方式。比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征求意见原则上不得少于 30 天;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和渠道公布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2)细化“合法性审查”环节。为保证合法性审查质量,在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决策必经程序”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进行以下细化和完善:一是补充规定“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内容;二是细化规定合法性审查需报送的相关材料以及合法性审查的期限;三是列举合法性审查的方式,并鼓励各地各部门创新合法性审查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3.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与调整程序为保证决策执行效果,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决策执行”作为第八章,对决策执行责任主体、决策问题发现途径、决策后评估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维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避免出现决策“朝令夕改”等现象,征求意见稿严格规范决策纠错调整。例如,明确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停止执行;又如,规定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决策拟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相关程序。(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