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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汉汉中中市市南南郑郑区区人人民民政政府府文文件件南政发201923 号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汉中市南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南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重新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2019 年 9 月 30 日2汉中市南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总 则1.1 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迅速有效地控制事态和开展救援,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
2、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 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我区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2)事故灾难;(3)公共卫生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可分为 4 级:I 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详见附件 7.1)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境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
3、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等。1.5 工作原则(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3(2) 依法实施,规范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编制、修订应急工作规划、应急预案,依法行政,依法实施。(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4) 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做到应急管理常态化,抓好长期的工作准备,发生突发事件时,属地镇(街道办)和相关责任部门迅速集中力量、展开
4、处置,把危害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5) 整合资源,发挥合力。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各类志愿者团体的现有资源和力量组织起来,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社会化的运行机制。(6)依靠科技,公众参与。加强公共安全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防范发生次生、衍生事件;重视宣传和培训教育,增强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1.6 应急预案体系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颁布实施。(2)突发事件
5、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4)突发事件镇(街道办)、村(社区)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镇(街道办)、村(社区)制定。各镇(街道办)总体应急预案报4区应急管理局备案。村(社区)应急预案报镇(街道办)备案。(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
6、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管部门(牵头承办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报当地镇(街道办)和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和完善。 (详见附件 7.47.5)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全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区应急委人员构成: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各分管副区长、人武部部长、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监察委副主任、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委编办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发改局局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教体局局长、区科技局局长、区经贸局局长、区民宗局局长、区民政局局长、区司法局局长、区财政局局
7、长、区人社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局长、区住建局局长、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区交通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林业局局长、区文旅局局长、区卫健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区统计局局长、区信访局局长、区医疗保障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区电力局局长、区政府信息中心主任、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各镇(街道办)镇长(主任)、区人民银行行长、中国电信南郑分公司经理、中国联通南郑分公司经理、中国移动南郑分公司经理组成。 区应急委主要职责:在区委的领导下,开展全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等工作;研究决定全区应急预防、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
8、导意见;指导修订汉中市南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批准各专项应急预案;在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时,发布预警信息;发生突发事件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派工作组指导、协调、督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2 办事机构5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2.3 工作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等级,部门职责和区政府领导分工及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在突发事件
9、预警时,立即指挥进入预警状态;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处置;负责专项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负责组织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以及对专项应急资源和行动的分析评估等工作。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是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编制与完善相关突发事件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承担相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工作;负责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等工作;贯彻落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的事项;指导和协助事发地镇(街道办)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2.3.1 在市公安局南郑分局设立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依托 11
10、0 报警台和公安局指挥平台,对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处警。主要职责是:受理各类突发事件报警;按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和预警等级及时准确分警;负责向区应急指挥部传递突发事件信息。2.3.2 区内或跨县区发生其它类型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可按照事件类别、部门职责、领导分工,或组织决定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2.4 基层机构各镇(街道办)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确定。62.5 应急指挥部主要工作组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
11、、舆论宣传组、社会稳定组、专家技术组、督查调查组九个工作组。 (详见附件 7.2)2.6 专家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或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此项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专人负责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3 运行机制3.1 预测与预警各镇(街道办)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1.1 预测预警系统各镇(街道办)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研判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各级各单位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与信息网络,建立健全
12、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73.2 应急处置3.2.1 信息报告
13、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2 小时,同时通报有关镇(街道办)和部门;各镇(街道办)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 1 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村组(社区)及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区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镇(街道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因特殊情况,可先报事后报情,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领导和市政府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区领导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镇(街道办)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
14、况。各镇(街道办)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对一些比较敏感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3.2.2 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办)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应急管理局报告。区政府及事发地镇(街道办)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公民的突发事件,配合驻
15、外使领馆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3.2.3 应急响应8级预警事件,启动镇(街道办)应急预案,同时报区政府和应急管理局。级预警事件,启动镇(街道办)应急预案或区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同时报区政府和应急管理局。级预警事件,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特殊事件请求市政府启动市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级预警事件,请求市政府实施指挥,启动市政府应急预案,同时报省政府。3.2.4 指挥与协调区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或由区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镇(街道办)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镇(街
16、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省直驻区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与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进行应急处置。驻区部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加应急处置。3.2.5 紧急状态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区内部分区域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区政府逐级报请省政府,由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或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国家通讯社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3.2.6 应急结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紧急状
17、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3.3 恢复与重建93.3.1 善后处置区政府及事发地镇(街道办)或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死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疫情监控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对于损失巨大,我区处置有困难时,由区政府及时按程序上报,请求予以支持。3.3.2 调查与评估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镇(街道办)
18、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向区政府作出报告,并报告市政府。3.3.3 恢复重建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事发地镇(街道办)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国家、省、市援助的,由事发地镇(街道办)提出请求,经区政府审定后按规定程序报批。3.4 信息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19、信息发布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详见附件 7.3)4 应急保障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办)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需10要。4.1 应急队伍保障消防救援、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水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路、油、气、讯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镇(街道办)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
20、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镇(街道办)和社区、村、组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驻区部队是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民兵预备役部队是配合公安、武警和其他专业队伍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区武装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4.2 应急经费保障区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区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1、。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镇(街道办),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经过政府研究,区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区财政有困难的,由区政府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持。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4.3 应急物资保障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经贸局具体负责汉中市南郑区应急11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经贸局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部分生活必须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
22、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区发改局、经贸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部分物资和生活必须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各镇(街道办)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4.4 基本生活保障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镇(街道办)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救济物资的接收、发放、使用、管理,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处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4.5 医疗卫生保
23、障区卫健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现场防疫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4.6 交通运输保障区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各镇(街道办)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有关部门要对处置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4.7 治安维护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
24、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12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4.8 人员防护各镇(街道办)、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4.9 通信保障区文旅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25、办公室及区内各通信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必要时,区防汛办、防火办等部门、单位专用通信设备统一纳入应急通信使用。4.10 公共设施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4.11 科技支撑区科技局、教体局以及有关科研和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不断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防护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全区公共
26、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4.12 法制保障加快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法制化建设,区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配套规定,依法规范我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5 监督管理135.1 预案演练各镇(街道办),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各类应急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应急训练和演练,通过应急预案训练和演练,不断补充、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各类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工作。5.2 宣传和培训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宣传、文旅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
27、律和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区教体局负责在校学生的防灾减灾教育培训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防灾减灾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防灾减灾教育由所在镇(街道办)办组织实施。5.3 责任与奖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6 附 则6.1 预案管理6.1.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汉中市南郑区突发公共事件
28、总体应急预案(南政发201724 号)同时废止。6.1.2 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办)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146.1.3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7 附 件7.1 汉中市南郑区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汉中市南郑区突发事件分为四类四级:一、自然灾害类(一)水旱灾害1.特别重大水旱灾害:(1)汉江或濂河、冷水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2)汉江干流汉中平川段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3)红寺坝、强家湾水库或云河水库发生垮坝;(4)洪水造成区境内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和其他公路主干线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5)多个镇(街道办)发生特大干旱。2.重大
29、水旱灾害:(1)汉江或濂河、冷水河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2)汉江干流汉中平川段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3)多个镇(街道办)发生严重洪涝灾害;(4)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5)洪水造成区境内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和其他公路主干线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6)多个镇(街道办)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镇(街道办)发生特大干旱。3.较大水旱灾害包括:(1)多个镇(街道办)同时发生洪涝灾害;(2)一个镇(街道办)发生较大洪水;15(3)汉江或濂河、冷水河堤防出现重大险情;(4)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5)多个镇(街道办)同时
30、发生中度的干旱灾害。4.一般水旱灾害包括:(1)多个镇(街道办)同时发生一般洪水;(2)多个镇(街道办)同时发生轻度干旱;(3)汉江或濂河、冷水河堤防出现险情;(4)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二)气象灾害1.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1)暴雨、暴雪、强龙卷风、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冰雹、雷电、龙卷风等天气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区和重点镇(街道办)和 50 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5000 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一个或多个镇(街道办)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
31、程,并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3)在我区周边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区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2.重大气象灾害包括:(1)暴雨、暴雪、冰雹、龙卷风、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雷电等天气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等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16(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区境内高速铁路、高速公路连续封闭 12 小时以上的。3.
32、较大气象灾害包括:(1)暴雨、暴雪、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冰雹、雷电、龙卷风等天气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500 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区境内高速铁路、高速公路连续封闭 12 小时以下的。4.一般气象灾害包括: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 5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三)地震灾害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1)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 6.5 级以上地震。2.重
33、大地震灾害包括:(1)造成 50 人以上、30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2)发生在区内 6.0 级以上地震;(3)发生在周边县 6.5 级以上、其他县 7.0 级以上地震,对我区造成严重影响的破坏性地震(无人地区除外);(4)区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的地震。3.较大地震灾害包括:(1)造成 20 人以上、5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17(2)发生在区内 5.5 级以上地震。4.一般地震灾害包括:(1)造成 20 人以下死亡、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2)发生在区内 4.5 级以上地震。(四)地质灾害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34、(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 1000 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 1 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3)因地质灾害造成汉江、濂河、冷水河和红寺坝、强家湾、云河水库等重要水利设施被阻断或毁坏,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重大地质灾害:(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 500 人以上、1000 人
35、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3)造成高速公路和其他公路主干线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3.较大地质灾害:(1)发生死亡 3 人以上、10 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2)受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184.一般地质灾害:(1)发生死亡 3 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2)受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6、。(五)生物灾害级别农业重大生物 灾害名称发生程度发生面积(发生面积 作物播种面积)达到大发 生的镇数备 注小麦条锈病大发生0.615小麦赤霉病大发生0.615马铃薯晚疫病大发生0.515稻瘟病大发生0.420稻纵卷叶螟大发生0.315稻蝗大发生0.815稻飞虱大发生0.515农田鼠害大发生0.720植物检疫性 有害生物以农业部界定为准。 (级)特 别 严 重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级灾情(疫情)的。小麦条锈病大发生0.61015小麦赤霉病大发生0.61015马铃薯晚疫病大发生0.51015稻瘟病大发生0.41015稻纵卷叶螟大发生0.31015稻蝗大发生0.61520稻飞虱大发生0.51015(级)
37、严重农田鼠害大发生0.7152019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本区为新发生的,疫情涉及 6 个镇(街道办)(含 6 个)以上;或现已在分布,疫情涉及 12 个镇(街道办)(含 12 个)以上,并且扩散迅速、经济损失严重、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威胁的重大疫情。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级灾情(疫情)的。小麦条锈病大发生0.6510小麦赤霉病大发生0.6510马铃薯晚疫病大发生0.5510稻瘟病大发生0.4510稻纵卷叶螟大发生0.3510稻蝗大发生0.61015稻飞虱大发生0.5510农田鼠害大发生0.71015(级)较重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本区为新发生的,疫情涉及 4 个镇(街道办)(含 4 个)以上;或
38、现已在分布,疫情涉及 8 个镇(街道办)(含 8 个)以上,并且扩散迅速、经济损失较重、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受到较重威胁的重大疫情。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级灾情(疫情)的。小麦条锈病大发生0.615小麦赤霉病大发生0.615马铃薯晚疫病大发生0.515稻瘟病大发生0.415稻纵卷叶螟大发生0.315稻蝗大发生0.6110稻飞虱大发生0.515(级)一般农田鼠害大发生0.711020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本区为新发生的,或现已有分布,疫情涉及 2 个镇(街 道办)(含 2 个)以上,并且扩散迅速、经济损失重、生态环 境和人民生活受到威胁的重大疫情。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级灾情(疫情)的。(六)森林火灾1.特别重
39、大森林火灾包括:(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 1000 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2)造成死亡 30 人以上的,或者重伤 100 人以上的,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 1 公里的森林火灾;(4)严重威胁或烧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市、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2.重大森林火灾:(1)连续燃烧超过 72 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2)受害森林面积在 100 公顷以上 1000 公顷以下的火灾;(3)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森林火灾;(4)造成重伤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森林火灾;(5)威胁居
40、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6)我区以外大面积火场距县界 5 公里以内,并对我区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3.较大森林火灾:(1)燃烧蔓延 2472 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2)受害森林面积在 1 公顷以上 100 公顷以下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3)造成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森林火灾;21(4)造成重伤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的,或造成较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4.一般森林火灾:(1)燃烧蔓延 24 小时以下的森林火灾;(2)受害森林面积在 1 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3)造成死亡 1 人以上 3 人以下的森林火灾;(4)造成重伤 1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或造
41、成一般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二、事故灾难类(一)安全事故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1)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区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3)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安保事件;(4) 区境内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和其他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 48 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5)造成南郑全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 90%以上,或造成全区 90
42、%以上供电用户停电;(6)多个镇(街道办)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7)城镇 5 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 48 小时以上的事故;(8)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22(9)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的事故。2.重大安全事故包括:(1)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 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事故,或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5 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
43、空器在我区境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3)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4)铁路、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 24 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5)造成全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 80%以上、90%以下,或造成全区 80%以上、9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 3 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 24 小时以上的事故;(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的事故;(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
44、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3.较大安全事故包括:(1)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 30 人以上、5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 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5000 万23元以下的事故;(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区境内发生较大飞行事故;(3)危及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4) 区境内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和其他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 12 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5)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
45、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 1 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 12 小时以上的事故;(6)中型集会和游园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 3 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7)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4.一般安全事故包括:(1)造成 12 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2 人生命安全,或 3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5000 人以下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下的事故;(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区境内发生一般飞行事故;(3)危及 3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4) 区境
46、内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和其他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 6 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5)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 5000 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 6 小时以内的事故。(6)小型集会和游园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 3 人以下死亡的事故;(7)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24(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1)发生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47、1000 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我区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 1、2 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2)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3)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1NES)标准”3 级以上的核事件;(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48、;(6)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故;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 30 人以上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国或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需要尽快作出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2.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1)发生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我区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 1 万人以上、5 万人25以下的,或 1、2 类放射